知识产权垄断中的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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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知识产权垄断表现形式之一的知识产权拒绝交易,是指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在市场交易中拒绝知识产权授权或拒绝出售依其知识产权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妨碍、限制或消除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使得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在特定市场上产生严重的反竞争后果,迫切需要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拒绝交易;知识经济
  一、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的概念
  在反垄断法中,有关拒绝交易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交易对方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进行其他交易的行为。它是市场上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反垄断法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控制制度所规制的具体对象之一。广义上的拒绝交易,除了包括狭义拒绝交易的含义以外,还包括具有水平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对交易相对人多实施的联合抵制行为。我国学者通常在狭义上使用拒绝交易的概念。例如,有学者认为“拒绝交易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1]也有学者将拒绝交易表述为:“独占者拒绝向购买者销售或供应商品的行为。”[2]笔者这里也在狭义上使用拒绝交易的含义。
  二、知识产权拒绝交易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拒绝与任何人交易的权利是自由市场赖以运行的支柱,它使经营者得以有机会与交易对方讨价还价,如果没有了以拒绝交易为基础的讨价还价,也就没有市场。一般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相对交易方,不存下限制其拒绝交易权的问题。但是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来说,由于其往往倾向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拒绝交易阻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或排除现有市场的规制。但并非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任何拒绝交易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而是基于促进和保护竞争的需要,只对支配性企业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并且造成竞争损害的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并把这种经营者拒绝交易权的限制控制在合理的限制范围内。
  知识产权拒绝交易是一般拒绝交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无论权利人进行交易还是拒绝交易,都是其行使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是权利人享有的一种自由。但是,如同一般的拒绝交易一样,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在特殊情况下同样会产生损害市场竞争的后果,并因此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对知识产权拒绝交易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同样应该遵循反垄断法关于一般拒绝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然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拒绝交易所引发的反垄断法问题,则需要我们在反垄断法基本原则与理念的基础上探索具体规制方法和措施。
  三、知识产权拒绝交易引发的反垄断法问题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不断得以扩张和强化,从而使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实施垄断、损害竞争的行为越来越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具体来讲,知识产权拒绝交易引发的问题成为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
  第一,拒绝交易成为知识产权人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重要手段。以电脑软件业为例子,企业生产软件的主要成本是研发成本。产品研发成功后,多生产一个软件所增加的成本微乎其微,这就使得在传统经济中占总成本比重比较高的原料支出,在新经济中的重要性大幅度下降。企业规模越大,生产成本越低,竞争力越强。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拒绝交易,建构市场进入堡垒,便可以有效组织竞争对手与其瓜分市场,从而维护自己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第二,网络效应使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扩大。以电脑软件业为例,一个已经有大量用户的操作系统,比如Windows,会增加對消费者的吸引力,因为消费者能够形成稳定预期,即认为这种操作系统可能会有较好的升级和售后服务。同时,由于其他应用软件的研发企业受到该操作系统已有消费群的吸引,也愿意研发出更多的与此相兼容的应用软件,更增加了该操作系统的价值。在有网络效应存在的领域或产业,率先进入市场的企业,一旦大量拥有该领域或产业中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其为组织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就会拒绝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竞争对手,或者拒绝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出售给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者。那么,它很有可能借网络效应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该领域或产业内强大的垄断者,甚至有可能垄断整个产业,行程市场封锁。也就是说,知识经济条件下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使得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性骤然扩大,危害更加严重,因此必须通过反垄断法予以有限的规制。
  参考文献:
  [1]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发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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