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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闽政办[2008]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