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政策缺陷与制度重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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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和冲击
  由于营改增区分不同行业、不同税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模式,每一行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增值税税负率情况各异。结合这次改革的重点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及传统的制造业、商贸业等行业,对营改增的行业影响和冲击情况分述如下。
  (一)传统制造业与商贸业
  分税制之初已经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制造业(涵盖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商贸业,这次营改增是一个利好政策。原因在于其他新增营改增行业拓展了制造业与商贸业的进项抵扣范围。新增的三大税目——“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那么企业购买服务、购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只要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能起到明显的“减税效应”。这标志着我国的增值税正式过渡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因此,营改增有利于降低制造业、商贸业的税负水平。
  (二)建筑业
  建筑业在营改增初期允许老项目和“甲供工程”、“清包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税负不会出现大的波动,甚至因为价税分离而减少其应纳税额。所以,过渡期比较舒缓、平稳,但经历过渡期之后,建筑业获取的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往往不足,新项目的税负率会相对提高。所以,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后面临着较大的税负波动以及经营模式及管理行为的调整,而税负波动也会经历一个震荡调整期。由于建筑业营业税原来适用税率仅为3%,而营改增后建筑业新项目适用的税率为11%,如果不能获取足额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行业将面临税负率的显著提高。即建筑业的税负水平不仅取决于计算销项税额的税率大小,也取决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由于砂、石料、土等就地取材的建筑材料很难取得进项税额,加上建筑业的人工费用呈逐年增长之势,而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形中扩大了不能抵扣进项的支出比重。
  此外,还有两个因素也显著影响建筑业的税负率:一是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部分体现在争夺建筑材料的购买权以增加税款抵扣力度,这导致建筑行业“甲供工程”、“清包工”明显增多,虽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却压缩了建筑业的利润空间;二是以往建筑行业内部存在大量“挂靠模式”,如果继续采取“挂靠模式”,销项税率的提高不仅抬高了被挂靠方的税负水平,而且也会给“挂靠模式”的多方当事人带来虚开专用发票方面的风险,所以建筑业“挂靠模式”可能会因营改增而消失。这次营改增的“打假”活动也使建筑业趋于规范运作,其经营成本和增值税负都会呈现增长态势。
  综合上述多角度的分析,笔者认为,建筑业短期内很难扭转税负增长的大趋势。当然,税负增长的大趋势可能会导致建筑业通过提高工程款的方式向房地产业实施税负转嫁,但这只是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建筑企业的权宜之计。建筑企业若想彻底减负,必须实现规范化运作,同时做好采购预算和成本规划工作,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业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享受非凡的利好政策。原因在于房地产业确认项目销售额时,允许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虽然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但计算税基(销售额)时允许减除土地成本,这导致销售环节出现较低的实际税负率,有助于缓解房地产业的税负压力。譬如,当土地成本占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的40%时,则销售不动产的实际税负率就下降为6.6%[11%×(1-40%)],相当于比原来的销售不动产的5%的营业税税率高出1.6%,但此时还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满足下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土地成本)×1.6%,则房地产业最终的增值税税负率会低于营业税制下的5%的税负率。实际上,房地产业购入的所有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相关取得扣税凭证的合法的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房地产业因此会出现显著的“减税效应”。
  房地产业的特点在于业务流程复杂,成本明细项目繁多,所涉及的进项税额较多,因此,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成为控制税负的重中之重。在营改增初期,房地产业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采取过渡性优惠政策,即老项目按照5%的税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政策变动所带来的震荡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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