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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一家电子厂涉嫌非法使用童工,因涉事员工不予配合、不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劳动部门至今仍未查实这批员工的真实年龄,但已将这批员工送往原籍。童工问题再次映入公众眼帘,劳动部门依法遣送其回乡做进一步调查理所应当,然而对于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简单的遣送回乡实在难解童工之困。(1月6日新华网)
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目前,除联合国本身及其附属机构所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外,各国也在竭力的禁绝童工。如,美国除尝试以各类单方(unilateral)作为,诸如制定相关立法与颁布总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以禁止输入其他国家童工所生产之货品、要求美国大型公司遵守前述之公司行为准则而不得在投资国雇用童工、允许各类非政府组织对多国籍公司在联邦法院提起于他国违法雇用童工之相关诉讼。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但是,卡尔•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所以,尽管法律对“童工”、“未成年工”有特殊的保护规定,但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在劳动用工关系中还是屡屡受到“伤害”。梳理近年来未成年工遭遇劳动事故致伤残的案件,因身体、智力的不成熟和生活经验、工作技能的缺乏,这些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在劳动用工关系中不但处于弱势,因工作不当或工作环境恶劣引发伤残的“维权路”也很坎坷。
尽管有关部门已将这批员工送往原籍。但是,对于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简单的遣送回乡实在难解童工之困。倘若没有后续的、完善的配套救济措施,被遣送回原籍的“童工”恐怕仍旧无法回归校园生活,难逃在家务农或再次外出务工的命运。从媒体的报道看,部分涉事人员甚至连小学都没读过,在工厂里每天工作11个小时至12个小时,每月工资仅2000元左右。尽管工作很辛苦,2000元的工资已是“高薪”,但这些童工们已经很满足了,至少在工厂里吃的要比在家时好得多,“每天都能吃到米饭和肉”。同时,尽管在我们很多人看来,2000元的工资还不够K歌一场或吃顿“大餐”,但对年收入只有一两千块钱的涉事人员家庭而言,一年两千多元的学习费用几乎是难以承受的。在此语境下,正常上学成了奢望的,外出打工赚钱供弟妹读书是不少童工最无奈、最无助、最淳朴的愿望了。
雇佣童工是一个非常丑陋的社会现象,较之其他的非法用工,使用未成年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每一个违法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障劳动者权益,尤其是保障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完备,目前最大的难点仍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尸位素餐致使个别“黑心企业”变本加厉的使用和侵犯童工的合法权益。所以,与重罚涉事企业相比,如何避免劳动保护中的渎职失职行为,恐怕才是根除童工问题的关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将被分情况追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无法遏制“黑心企业”使用童工,我们还有必要用公帑供养着有关部门的人员吗?
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目前,除联合国本身及其附属机构所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外,各国也在竭力的禁绝童工。如,美国除尝试以各类单方(unilateral)作为,诸如制定相关立法与颁布总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以禁止输入其他国家童工所生产之货品、要求美国大型公司遵守前述之公司行为准则而不得在投资国雇用童工、允许各类非政府组织对多国籍公司在联邦法院提起于他国违法雇用童工之相关诉讼。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但是,卡尔•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所以,尽管法律对“童工”、“未成年工”有特殊的保护规定,但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在劳动用工关系中还是屡屡受到“伤害”。梳理近年来未成年工遭遇劳动事故致伤残的案件,因身体、智力的不成熟和生活经验、工作技能的缺乏,这些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在劳动用工关系中不但处于弱势,因工作不当或工作环境恶劣引发伤残的“维权路”也很坎坷。
尽管有关部门已将这批员工送往原籍。但是,对于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简单的遣送回乡实在难解童工之困。倘若没有后续的、完善的配套救济措施,被遣送回原籍的“童工”恐怕仍旧无法回归校园生活,难逃在家务农或再次外出务工的命运。从媒体的报道看,部分涉事人员甚至连小学都没读过,在工厂里每天工作11个小时至12个小时,每月工资仅2000元左右。尽管工作很辛苦,2000元的工资已是“高薪”,但这些童工们已经很满足了,至少在工厂里吃的要比在家时好得多,“每天都能吃到米饭和肉”。同时,尽管在我们很多人看来,2000元的工资还不够K歌一场或吃顿“大餐”,但对年收入只有一两千块钱的涉事人员家庭而言,一年两千多元的学习费用几乎是难以承受的。在此语境下,正常上学成了奢望的,外出打工赚钱供弟妹读书是不少童工最无奈、最无助、最淳朴的愿望了。
雇佣童工是一个非常丑陋的社会现象,较之其他的非法用工,使用未成年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每一个违法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障劳动者权益,尤其是保障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完备,目前最大的难点仍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尸位素餐致使个别“黑心企业”变本加厉的使用和侵犯童工的合法权益。所以,与重罚涉事企业相比,如何避免劳动保护中的渎职失职行为,恐怕才是根除童工问题的关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将被分情况追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无法遏制“黑心企业”使用童工,我们还有必要用公帑供养着有关部门的人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