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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修改的《英格兰银行法》,突出特点就是把原来由英格兰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督管理权赋予了金融服务管理局。本文主要介绍在银行违反监管法规经营出现问题时有关处置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一、英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新《英格兰银行法》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董事会成员由财政大臣和英格兰银行行长联合任命。金融服务管理局拥有广泛的制定规则的权力,包括制定关于法定干预和纪律制裁规则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