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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范围,但是,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存在不足,特别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仍存在差距,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有效地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和不负责任行为,最终影响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