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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以“著作权中心主义”作为制度建构的主线,侧重于作品创作者权和传播者权的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的制度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掘,在立法上还欠缺完善的制度建构。作品使用者权在基本人权、私权逻辑和利益平衡机制方面都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它不能仅仅被界定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也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作品使用者权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具有和著作权相同的法律地位,需要从权利构造的角度对其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