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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先纳税后复议,或先提供纳税担保后复议,依然是处理纳税争议必须执行的生效法律规定。但是,对于涉税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后已缴税款的处理问题,在理解和执行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本文以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县国家税务局之间的纳税争议为例,就如何正确处理涉税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后已缴税款是否应当立即返还给纳税人这一问题提出分析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