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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以来,因新闻媒体报道引起的名人隐私权纠纷始终是社会讨论的热点。2012年9月初,英国凯特王妃随威廉王子在法国南方私人城堡度假期间遭"狗仔队"偷拍再次引发各界对名人隐私权问题的关注。本文以英国凯特王妃"裸照门"事件为背景,从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出发,通过比较英国、美国和中国等不同国家采用的隐私权保护模式,试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名人,隐私权
一.案例引入
2012年9月初,英国凯特王妃随威廉王子在法国南方私人城堡度假期间遭"狗仔队"偷拍,法国《CLOSER》杂志于9月15日刊出的凯特王妃身着比基尼下装站在阳台上的半裸照引发全球哗然。英国皇室以侵犯王妃隐私权为由在法国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在9月18日作出了认定《CLOSER》侵犯隐私的判决,并禁止其以任何形式继续发布和转售相关照片。但遗憾的是,法院的裁决并没有影响所涉照片继续在网上广泛流传,且在《CLOSER》发布有关照片后,和《Closer》为姐妹刊物的意大利八卦杂志《Chi》17日再以凯特王妃为封面,推出26页多达50张照片的"赤裸的王妃"特刊,包含正面上空露点、裸背以及她裸身帮威廉王子擦防晒油的画面。总部位于爱尔兰首都都柏林的《爱尔兰每日星报》也不顾英国王室反对转载了部分照片,该报主编欧凯恩在面对批评之声时表示,"凯特王妃同其他名人无异,对报社而言,刊登她的照片和刊登Lady Gaga是一样的。嫁入皇室,凯特王妃就是世界上曝光率最高的人之一。也许白金汉宫会为此愤怒,但民众对此喜闻乐见。"
二、法理分析
名人遭偷拍被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近期爆出的英国凯特王妃"裸照门"事件再度令名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成为热议焦点。在法理上,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不同主体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有所不同,普通公民因其活动与影响范围相对狭窄,其隐私权被频频侵犯的情形十分少见,在极少数情况下隐私权受侵害的救济也往往可以附带在对其名誉权、肖像权的保护之中。但公众人物多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社会知名度高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的特点使其个人相关信息随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部分新闻媒体更是为了满足公众猎奇心理不分时间场合地"盯梢",很容易因方式不当及谎报信息等对造成对名人隐私权的侵犯。
从法律上分析,允许媒介将公众人物的隐私作新闻报道,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是符合法意的,但并不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否定。当一个社会缺乏对个人隐私起码的尊重和保护时,一个人连基本隐私和自治都无法维系时,个人作为隐私权存在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也必然受到蔑视和侵害。[2]这就不禁令我们进一步思考,名人隐私权该如何保护?为免其受侵犯可采用哪些措施?
三、各国保护名人隐私权的模式比较
由于隐私权问题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笔者拟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探讨较为理想的保护制度。但隐私往往涉及个人私生活范围内的众多人格利益,具有范围宽广和不易界定的特点,各国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主要可分为直接保护、间接保护两种模式。现笔者试以英国、美国、我国的隐私保护模式为例展开探讨。
(一)间接保护模式-寄生性诉讼模式
1.英国
英国法不承认独立的隐私权, 采取间接保护模式,其主要通过传统的普通法上的诉因提供侵权法上的保护,即只有私生活安宁在某种程度上因为侵犯土地或人身的行为被定为侵权行为时才能受到保护, 如侵入之诉、侵扰之诉、人身伤害之诉等, 丹宁勋爵形象地称之为"寄生的诉讼": 有一些损害, 如果独立起诉, 将无法得到补偿, 如果附着于其他诉讼请求赔偿, 或许可以得到补偿。我们称之为"寄生的诉讼", 因为像寄生物学上的寄生虫, 它们不能独立存在, 为维护其生命及营养, 它们不得不依赖于其他生物。"[3]
但是,这种诉讼模式毕竟是附属性的,一旦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脱离了侵害人利用技巧避开了其可以依附保护的其他人格权,隐私权就很难得到救济。例如, 侵入之诉以保护不动产财产权为中心法益, 而非以隐私等人格利益为中心, 侵入必须以侵害人非法侵入了土地为要件, 若新闻记者在私人住宅外使用高清摄像头远距离偷窥等行为,就很难归入侵入行为从而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4]
2. 中国
我国对隐私权也主要采取了间接保护的模式。现行法律中,我国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等权利,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有对公民名誉权等相关人格权益的保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二)直接保护模式-制定法与判例相结合
3.美国
美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即对公民隐私采取了通过诉讼直接保护的方式,其对隐私权保护具体采取的是制定法和判例法相合的保护模式, 制定法主要表现为各种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74 年《联邦隐私法》,该法对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而对于个人私生活隐私的保护主要通过判例法进行,并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中将将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归纳为侵扰、公开、不实报道和盗用四类侵犯行为。
(一)增加隐私权立法
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立法预防和司法救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立法、司法保护应共存于一个和谐的权利保护体系中。通过上文对隐私权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间接保护模式虽避开了隐私权范围广泛而易与其他权利重合的难题,但因其诉讼的附属性无法对公民的隐私权提供彻底而独立的保护,特别是为富有经验、长期"盯梢"名人的"狗崽队"利用高科技隐蔽手段单纯窃取名人隐私而令受害者无法起诉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 主要将其置于名誉权的范畴进行保护, 但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其内涵与隐私权仍有很大不同,只有受害人能举证隐私的宣扬造成其名誉受损才有可能胜诉。对于如英国凯特王妃一类在家中被拍裸照的名人来说,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才能公正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媒体规制
名人隐私权频频受害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重要原因在于其个人隐私权面对代表公共利益的公众知情权时要受到限制。诚然,由于名人自身工作性质与行为一般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利知道其有关利益的真实信息。作为承担着向受众传达名人真实信息义务的媒介,新闻媒体一定要用理性和智慧驾驭自己的思想,努力寻找到一个能够实现自身双赢的平衡点--既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又不能过多侵扰明星的隐私利益,毫无节制地挖掘名人与社会、公民无利害联系且名人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规制,如一方面有必要对一些造成恶劣影响的新闻媒体加大惩罚力度。如适当引入国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使不法媒体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规范新闻媒体设立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于严重违规操作,屡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媒体也应予以 曝光或取缔。当然,这并不是要限制新闻自由,恰恰是要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业环境,让其在适合的土壤中生存,才会真正有利于人类精神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张军.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J]. 法学评论. 2007年第1期37-38页。
[3]王利明, 杨立新.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402页
[4]Baron B ern stein ofL eigh v. Skyv iew s and GeneralL td [ 1978] QB.
作者简介:梁雪,女,(1993-),山东鄄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专业2010级本科生。
关键词:名人,隐私权
一.案例引入
2012年9月初,英国凯特王妃随威廉王子在法国南方私人城堡度假期间遭"狗仔队"偷拍,法国《CLOSER》杂志于9月15日刊出的凯特王妃身着比基尼下装站在阳台上的半裸照引发全球哗然。英国皇室以侵犯王妃隐私权为由在法国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在9月18日作出了认定《CLOSER》侵犯隐私的判决,并禁止其以任何形式继续发布和转售相关照片。但遗憾的是,法院的裁决并没有影响所涉照片继续在网上广泛流传,且在《CLOSER》发布有关照片后,和《Closer》为姐妹刊物的意大利八卦杂志《Chi》17日再以凯特王妃为封面,推出26页多达50张照片的"赤裸的王妃"特刊,包含正面上空露点、裸背以及她裸身帮威廉王子擦防晒油的画面。总部位于爱尔兰首都都柏林的《爱尔兰每日星报》也不顾英国王室反对转载了部分照片,该报主编欧凯恩在面对批评之声时表示,"凯特王妃同其他名人无异,对报社而言,刊登她的照片和刊登Lady Gaga是一样的。嫁入皇室,凯特王妃就是世界上曝光率最高的人之一。也许白金汉宫会为此愤怒,但民众对此喜闻乐见。"
二、法理分析
名人遭偷拍被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近期爆出的英国凯特王妃"裸照门"事件再度令名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成为热议焦点。在法理上,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不同主体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有所不同,普通公民因其活动与影响范围相对狭窄,其隐私权被频频侵犯的情形十分少见,在极少数情况下隐私权受侵害的救济也往往可以附带在对其名誉权、肖像权的保护之中。但公众人物多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社会知名度高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的特点使其个人相关信息随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部分新闻媒体更是为了满足公众猎奇心理不分时间场合地"盯梢",很容易因方式不当及谎报信息等对造成对名人隐私权的侵犯。
从法律上分析,允许媒介将公众人物的隐私作新闻报道,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是符合法意的,但并不意味着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否定。当一个社会缺乏对个人隐私起码的尊重和保护时,一个人连基本隐私和自治都无法维系时,个人作为隐私权存在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也必然受到蔑视和侵害。[2]这就不禁令我们进一步思考,名人隐私权该如何保护?为免其受侵犯可采用哪些措施?
三、各国保护名人隐私权的模式比较
由于隐私权问题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笔者拟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探讨较为理想的保护制度。但隐私往往涉及个人私生活范围内的众多人格利益,具有范围宽广和不易界定的特点,各国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主要可分为直接保护、间接保护两种模式。现笔者试以英国、美国、我国的隐私保护模式为例展开探讨。
(一)间接保护模式-寄生性诉讼模式
1.英国
英国法不承认独立的隐私权, 采取间接保护模式,其主要通过传统的普通法上的诉因提供侵权法上的保护,即只有私生活安宁在某种程度上因为侵犯土地或人身的行为被定为侵权行为时才能受到保护, 如侵入之诉、侵扰之诉、人身伤害之诉等, 丹宁勋爵形象地称之为"寄生的诉讼": 有一些损害, 如果独立起诉, 将无法得到补偿, 如果附着于其他诉讼请求赔偿, 或许可以得到补偿。我们称之为"寄生的诉讼", 因为像寄生物学上的寄生虫, 它们不能独立存在, 为维护其生命及营养, 它们不得不依赖于其他生物。"[3]
但是,这种诉讼模式毕竟是附属性的,一旦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脱离了侵害人利用技巧避开了其可以依附保护的其他人格权,隐私权就很难得到救济。例如, 侵入之诉以保护不动产财产权为中心法益, 而非以隐私等人格利益为中心, 侵入必须以侵害人非法侵入了土地为要件, 若新闻记者在私人住宅外使用高清摄像头远距离偷窥等行为,就很难归入侵入行为从而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4]
2. 中国
我国对隐私权也主要采取了间接保护的模式。现行法律中,我国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等权利,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有对公民名誉权等相关人格权益的保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二)直接保护模式-制定法与判例相结合
3.美国
美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即对公民隐私采取了通过诉讼直接保护的方式,其对隐私权保护具体采取的是制定法和判例法相合的保护模式, 制定法主要表现为各种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74 年《联邦隐私法》,该法对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而对于个人私生活隐私的保护主要通过判例法进行,并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中将将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归纳为侵扰、公开、不实报道和盗用四类侵犯行为。
(一)增加隐私权立法
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立法预防和司法救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立法、司法保护应共存于一个和谐的权利保护体系中。通过上文对隐私权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间接保护模式虽避开了隐私权范围广泛而易与其他权利重合的难题,但因其诉讼的附属性无法对公民的隐私权提供彻底而独立的保护,特别是为富有经验、长期"盯梢"名人的"狗崽队"利用高科技隐蔽手段单纯窃取名人隐私而令受害者无法起诉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 主要将其置于名誉权的范畴进行保护, 但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其内涵与隐私权仍有很大不同,只有受害人能举证隐私的宣扬造成其名誉受损才有可能胜诉。对于如英国凯特王妃一类在家中被拍裸照的名人来说,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才能公正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媒体规制
名人隐私权频频受害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重要原因在于其个人隐私权面对代表公共利益的公众知情权时要受到限制。诚然,由于名人自身工作性质与行为一般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利知道其有关利益的真实信息。作为承担着向受众传达名人真实信息义务的媒介,新闻媒体一定要用理性和智慧驾驭自己的思想,努力寻找到一个能够实现自身双赢的平衡点--既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又不能过多侵扰明星的隐私利益,毫无节制地挖掘名人与社会、公民无利害联系且名人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规制,如一方面有必要对一些造成恶劣影响的新闻媒体加大惩罚力度。如适当引入国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使不法媒体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规范新闻媒体设立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于严重违规操作,屡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媒体也应予以 曝光或取缔。当然,这并不是要限制新闻自由,恰恰是要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业环境,让其在适合的土壤中生存,才会真正有利于人类精神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张军.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J]. 法学评论. 2007年第1期37-38页。
[3]王利明, 杨立新.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402页
[4]Baron B ern stein ofL eigh v. Skyv iew s and GeneralL td [ 1978] QB.
作者简介:梁雪,女,(1993-),山东鄄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专业2010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