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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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一直是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之间的争鸣也从未停止。本文将对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以及认识论与价值论这两种学术立场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刑事证据法;认识论;价值论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一直以来备受法律学者的关注。综观学术界的观点,无非有两种基本的学术立场,即认识论与价值论。刑事证据法理论基础的确定,关涉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及其具体的构建和运用。所以,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进行理性地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刑事证据法与认识论
  传统观点认为,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是一系列通过证据的运用,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属于认识活动的范畴,所以对于以证据运用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证据法应是以认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的确,这种传统观点几乎让人找不到任何纰漏和瑕疵来进行反驳。不可否认,无论是诉讼活动还是诉讼活动中具体的证据运用活动都是一种认识活动,证据法一定会受到认识论的指导作用,以便满足和符合认识规律的需要。但是,证据法要受到认识论的指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毫无疑问地直接把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所谓理论基础,一定是能对理论起到全面支撑作用的一种基本观念,把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简单归结为认识论,这样的观点其实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因为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国民权利意识的上升以及法治观念的整体提升,再单独强调证据法理论基础是唯一的认识论,那么就过于简单和笼统,体现不出证据法学的进步,或是对其的反思以及理性的思考。当然,诉讼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的确,在以往的时期,通过认识论的指导,解决了很多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转。作为一种认识过程,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阶段都离不开这种认识活动的进行,但是,这种认识活动是在证据法的规制下进行的,对认识活动有一定的规范与限制。这样,再仅仅单凭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难免有基础薄弱之嫌。通过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义。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确是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为第一要义,但是到了审判阶段,就构成了完整的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诉讼构造,虽仍然有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目的的存在,但在审判阶段,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和限制就更加突出其强大的程序正义色彩。而证据法本身主要的调整对象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证据运用相关问题,所以,把认识论直接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根本突显不出证据法保障程序正义的价值功能,也反映不出证据法背后暗藏的基本理念。
  二、刑事证据法与价值论
  刑事证据法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不仅要指导司法机关如何通过证据的运用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更重要的是要指导司法机关如何规范地运用证据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这就体现出一种价值倾向,即从单方面的认识活动转向为规范的认识活动,这样使作为一种特殊认识活动的诉讼活动在进行的过程中,不再那么机械,不再那么呈现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操作。因为在这一过程之中,一些更为重要的法律价值被考虑进来,譬如说,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它体现的是一种对被告人利益进行维护的倾向,而淡化了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在二者之间,通过证据规则的运用,显然,它选择了更为重要的法律价值,即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所以单从这个规则上,就可以看出价值论较认识论已经略胜一筹。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说的:“证据法应当是对那种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作出规范和限制的法律,在现代证据法的世界里,发现真相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价值,但它经常需要让位于其他更重要的法律价值”。
  三、辩证看待认识论与价值论
  无论是以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还是以价值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都需要理性地、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有其合理性和存在空间的。而价值论作为证据法理论基础观点的提出,其实是对认识论的一个更加深入的思考,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對立或相互孤立而完全没有联系的,不能将二者完全对立或者割裂开来。这是一场从“进行认识活动”到“规范地进行认识活动”的变革和进步。刑事证据法作为具体的程序法,在当今的法治文明中,渐渐地体现出它的独立价值,那种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已不符时宜。所以,以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显得有些保守,而把价值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更加“直击关键”、“凸显要点”的学术立场,因为持这种主张的法律学者们,他们敢于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而且实践也证明了价值论更加符合证据法的发展趋势。当然,这些探讨也只是限于理论层面的研究,现实中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当然要据以一个国家的国情和政策等诸多要素来具体考察。与此同时,证据法理论基础中的“基础”一词的概念,并不一定只限于一个方面,有时“基础”作为一个整合体,它可以包含两个方面。在学术观点中,一些证据法理论基础两元化甚至多元化的提法也是有其道理的。所以,基于此,笔者认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也许既要兼顾“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规律,同时也要关注“运用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规范性和程序正义。这样,从证据法的角度讲,证据的运用才会既保障避免出现放纵犯罪的结果,也会使被追诉者享受到公正的程序正义。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支撑起刑事证据法整个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而理论始终要来源并服务于实践,不论关于理论基础的探讨有多激烈,这些都是证据法理论中的宝贵资源。要怎样具体取舍留弃,关键还是要取决于能否适应证据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整体的社会法治文明。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宋振武,张洪艳.证据法理论基础问题之再反思[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3]郭艳婷.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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