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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兼并的起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消灭亏损企业的需要,因此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兼并一般都是在两个企业之间,经政府撮合、洽谈、进行行政干预、实施协商议价后成交的。显然,这种企业间一对一协商议价的方式,既没有其他选择余地,又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资产转让价格以兼并企业能够承担、接受为原则,较少考虑资产转让价格与其实际价值是否相当;因此很难避免资产转让价格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量上下波动的。作为特殊商品的企业兼并(或称企业买卖),其交易价格应当建立在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