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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是我国目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是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的必要前提,使用金融风险监测指标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风险监测是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方法。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由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发展到现在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但现行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将对保障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体系的发展历程
农村信用社建立50多年来,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已从“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发展到现在已初步发展成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由省级政府依法管理、国家监督管理的合作金融机构。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测体系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一)风险监测真空阶段(1952年-1984年)
1984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没有健全的金融市场,也没有监管的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主要以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为主导,首先保证完成政府经济计划目标,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农村信用社这一时期的风险监测工作几乎是一片空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二)风险监测试点阶段(1984年—1996年)
在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从1987年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实行存贷资金管理,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制订和颁布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占各项存款余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比例,一般要控制在75%以内;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增加额占乡镇企业贷款增加额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199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提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包括存贷比例、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比例、贷款总额占自有资金比例、固定资产比例等五项指标。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要求在浙江、山西、四川、江苏四省的农村信用社和河北、河南、吉林已脱钩的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试点考核仍然是五项指标,但指标内容和标准都有所不同。主要包括资金运用比率、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比例、贷款总额占自有资金比例、固定资产比例等五项指标。
虽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测管理的试点,但是受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农村信用社本身情况的制约,基层农村信用社未能真正建立资产负债比例等基本监测制度。
(三)风险监测规范阶段(1996年-2003年)
从1996年开始,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逐渐规范。
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部门紧紧围绕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一核心,加强了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1997年9月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强调了资本充足率、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资本总额的比例等4项指标。同年11月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又将这一指标体系扩展为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户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等9项指标。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对指标体系做了进一步分解和修改,划分为流动充足性指标、资产安全性指标、资本充足性指标、收益合理性指标等四类17项指标。
(四)风险监测调整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方案》,分批进行改革试点。目前,省级联社成为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省级政府、省级联社、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分工负责。为了配合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金融风险,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2004年1月,银监会制定下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该体系包括风险预警和综合风险评价两个方面。
二、现行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体系存在的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从2004年试行至今,已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笔者认为其指标体系的设计和执行方面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对经营方向的评价
目前,农村信用社已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信社的市场定位应以农为本,支持“三农”发展为目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问题。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贷款难”现象。除了农业贷款本身风险情况特殊外,监督上的单一性也是造成农村信用社惧贷、惜贷的重要原因。在目前实行的指标体系中缺少评价经营方向的指标。同时,银监局在对农村信用社监测时,只重视业务的合规性、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资本的充足性,忽视了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等方面的检查和考核,贷款投放于农业多与少是没有区别的。
(二)不能全面反映资产质量状况
现阶段,信贷资产虽仍是农村信用社资产运用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推进,其拆出资金、投资、应收款、抵债资产等其他风险资产总量不断扩大,占总资产比重呈上升趋势,对其质量和风险状况的监管不容回避。资产质量类监管指标作为监管指标体系一个重要方面,没有对上述其他风险资产业务的质量及风险状况进行监测,监管范围没有涵盖全部易损失资产,无法得出对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状况的全面评价,资产质量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三)目标值与实际值差距过大
虽然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的基本情况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但除备付金比例等少数指标外,其余指标基本上只有少数联社能达到规定要求。以资本充足率为例,监管目标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虽然这是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的通行指标,农村信用社则只有少数几家能够达到,大多数信用社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达到这一标准。其他诸如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余额下降率等也存在实际值与目标值差距过大的问题。实际值与目标值差距过大,在执行的过程中,监测指标体系的实用性受到质疑。许多指标形同虚设,监管对象失去了向目标努力的积极性,监管指标体系的激励作用无法体现。同时,监管部门也难于依据指标开展工作,降低了监管指标的约束力。
(四)定性指标难以付诸实践
在综合风险评价中,管理能力的考察采取的是定性评价的方法。定性指标评价由监管人员根据相应的标准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来主观判断给分,评价就难免带有主观性。在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能力进行评价时,只要各项监管措施齐备,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就会得到较高的分值,但在实际执行中风险情况如何,有没有明显的操作风险隐患,则很难形成明确的结论。而且,由于考核较为复杂,不便于收集汇总资料,在很多地区没有付诸实施。
(五)风险等级设计过于简单
在综合评价时,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综合得分,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线划分为七个等级。
在等级评定时,每个等级之间的综合得分间距太大,而且等级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综合得分的分布特点。就农村信用社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得分能达到80分以上,即等级在A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农村信用社几乎没有,而得分处于45分~80分之间的农村信用社则相对较多。在45分~80分这一段分布密集的区域,5分的差距就可以代表比较明显的区别,而农村信用社之间至少要有10分的差距才能处于不同的等级。等级设计过于简单,分值差距太大,使得监管者无法有效地将处于分布密集区域内农村信用社区分开来,进而不利于监管者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上述不适应性表明应该建立一套能够反映改制后农村信用社发展情况和经营特点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三、PEARLS体系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绩效评价中的运用
PEARLS体系是WOCCU在2001年设计的,其最初被设计为评估资产负债表财务结构的管理工具,可有效地解决由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所引起的问题。随着PEARLS体系的不断发展,PEARLS体系逐渐成为微型金融机构特别是信用社的有效监管工具。PEARLS是对微型金融机构绩效评估的6个方面衡量标准的英文单词首字母缩写,它们是保护、有效财务结构、资产质量、成本回报率、流动性和增长率等6个方面。PEARLS体系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更加适合信用社
PEARLS体系是由WOCCU针对信用社设计的。与CAMELS等国际常用的评价体系不同,PEARLS体系更适合于正在发展中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测和综合评价使用。它不仅考虑到信用社经营发展的特殊性,而且指标的设计更为灵活,各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阶段和实力来对目标值进行相应的调整,更加贴近监管对象的真实情况。就PEARLS体系目前在英国、玻利维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肯尼亚、菲律宾、厄瓜多尔等20多个国家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来看,PEARLS体系确实对这些国家的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管理更为有效
PEARLS体系是管理者进行经营管理的有效工具。PEARLS体系包含一个“预警机制”,它可以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管理信息。当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偏离指标的目标值时,及时对信用社的管理者发出预警信息,帮助管理者改善经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不仅可以帮助管理者迅速地找出存在的问题,更可以指出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而帮助管理者寻找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法。例如,PEARLS体系可以确认信用社的资本基础是否薄弱,同时也可以找到问题的根源,如收入低、成本过高或者贷款损失高等。这样,就更有利于管理者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由于是管理者把PEARLS体系作为一个管理工具,所以管理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去自主地决定执行PEARLS体系的时间和频率,因而信息就更具有及时性和真实性。
3.评价更为客观
PEARLS体系中使用的都是标准的指标和公式,这使得信用社可以使用相同的标准去进行风险监管和综合评价。这将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理解监管的意图。同时,各个信用社之间经营状况、风险情况均在统一标准上进行比较,也有利于加强各个信用社之间的交流,对经营管理者起到督促作用,从而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财务会计标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际上的标准化,这就使得将各个国家之间信用社经营情况进行比较变成可能。但目前,在评价方法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而PEARLS体系如果能够得到推广就可以克服信用社评价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因为PEARLS体系有着显著的客观性。这与美国的CAMELS体系或我国现行的风险监测体系有着很大的区别:CAMELS体系或我国现行的风险监测体系中都含有一系列取决于监管者主观判断的指标,而PEARLS体系不包含任何定性或主观的指标。因此在不同的区域之间,PEARLS评价体系只要与标准化的财务会计标准结合使用就可以产生了新的信息:客观可比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和评价。PEARLS体系提供的客观可比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和评价可使监管者不会浪费时间在对评判标准的争论上,而将目光和精力集中于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4.监管更加方便
PEARLS体系对管理者和监管者同样重要。PEARLS体系可以为国家监管部门提供一个监管的框架。监管者可以用PEARLS体系中的指标来计算和分析农村信用社每个季度甚至是每个月的基本情况,随时监测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情况。与此同时,PEARLS体系的设计将使得监管者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现在,监管者只需检验用来计算指标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即其主要任务在于防止农信社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和财务指标。只要财务信息准确,就可以准确地找到存在问题的地方,并及时更正并提出一些对未来经营有意义的建议。
综上所述,PEARLS体系适合于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和评价,并且可以弥补我国现行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方法的不足。而且,我国财务会计标准的统一以及农村信用社数据系统的建立为PEARLS体系在我国的推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如能在我国农村信用社中广泛地使用PEARLS体系,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我们也应考虑到任何新事物的推行都是不能一蹴而就的,特别是PEARLS体系在我国的推广仍然需要很多基础条件,监管者应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将PEARLS体系运用到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当中去。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体系的发展历程
农村信用社建立50多年来,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已从“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发展到现在已初步发展成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由省级政府依法管理、国家监督管理的合作金融机构。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测体系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一)风险监测真空阶段(1952年-1984年)
1984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没有健全的金融市场,也没有监管的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主要以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为主导,首先保证完成政府经济计划目标,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农村信用社这一时期的风险监测工作几乎是一片空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二)风险监测试点阶段(1984年—1996年)
在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从1987年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实行存贷资金管理,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制订和颁布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占各项存款余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比例,一般要控制在75%以内;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增加额占乡镇企业贷款增加额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199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提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包括存贷比例、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比例、贷款总额占自有资金比例、固定资产比例等五项指标。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要求在浙江、山西、四川、江苏四省的农村信用社和河北、河南、吉林已脱钩的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试点考核仍然是五项指标,但指标内容和标准都有所不同。主要包括资金运用比率、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比例、贷款总额占自有资金比例、固定资产比例等五项指标。
虽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测管理的试点,但是受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农村信用社本身情况的制约,基层农村信用社未能真正建立资产负债比例等基本监测制度。
(三)风险监测规范阶段(1996年-2003年)
从1996年开始,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逐渐规范。
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部门紧紧围绕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一核心,加强了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1997年9月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强调了资本充足率、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资本总额的比例等4项指标。同年11月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又将这一指标体系扩展为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户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等9项指标。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对指标体系做了进一步分解和修改,划分为流动充足性指标、资产安全性指标、资本充足性指标、收益合理性指标等四类17项指标。
(四)风险监测调整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方案》,分批进行改革试点。目前,省级联社成为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省级政府、省级联社、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分工负责。为了配合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金融风险,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2004年1月,银监会制定下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该体系包括风险预警和综合风险评价两个方面。
二、现行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体系存在的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从2004年试行至今,已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笔者认为其指标体系的设计和执行方面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对经营方向的评价
目前,农村信用社已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信社的市场定位应以农为本,支持“三农”发展为目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问题。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贷款难”现象。除了农业贷款本身风险情况特殊外,监督上的单一性也是造成农村信用社惧贷、惜贷的重要原因。在目前实行的指标体系中缺少评价经营方向的指标。同时,银监局在对农村信用社监测时,只重视业务的合规性、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资本的充足性,忽视了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等方面的检查和考核,贷款投放于农业多与少是没有区别的。
(二)不能全面反映资产质量状况
现阶段,信贷资产虽仍是农村信用社资产运用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推进,其拆出资金、投资、应收款、抵债资产等其他风险资产总量不断扩大,占总资产比重呈上升趋势,对其质量和风险状况的监管不容回避。资产质量类监管指标作为监管指标体系一个重要方面,没有对上述其他风险资产业务的质量及风险状况进行监测,监管范围没有涵盖全部易损失资产,无法得出对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状况的全面评价,资产质量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三)目标值与实际值差距过大
虽然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的基本情况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但除备付金比例等少数指标外,其余指标基本上只有少数联社能达到规定要求。以资本充足率为例,监管目标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虽然这是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的通行指标,农村信用社则只有少数几家能够达到,大多数信用社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达到这一标准。其他诸如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余额下降率等也存在实际值与目标值差距过大的问题。实际值与目标值差距过大,在执行的过程中,监测指标体系的实用性受到质疑。许多指标形同虚设,监管对象失去了向目标努力的积极性,监管指标体系的激励作用无法体现。同时,监管部门也难于依据指标开展工作,降低了监管指标的约束力。
(四)定性指标难以付诸实践
在综合风险评价中,管理能力的考察采取的是定性评价的方法。定性指标评价由监管人员根据相应的标准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来主观判断给分,评价就难免带有主观性。在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能力进行评价时,只要各项监管措施齐备,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就会得到较高的分值,但在实际执行中风险情况如何,有没有明显的操作风险隐患,则很难形成明确的结论。而且,由于考核较为复杂,不便于收集汇总资料,在很多地区没有付诸实施。
(五)风险等级设计过于简单
在综合评价时,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综合得分,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线划分为七个等级。
在等级评定时,每个等级之间的综合得分间距太大,而且等级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综合得分的分布特点。就农村信用社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得分能达到80分以上,即等级在A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农村信用社几乎没有,而得分处于45分~80分之间的农村信用社则相对较多。在45分~80分这一段分布密集的区域,5分的差距就可以代表比较明显的区别,而农村信用社之间至少要有10分的差距才能处于不同的等级。等级设计过于简单,分值差距太大,使得监管者无法有效地将处于分布密集区域内农村信用社区分开来,进而不利于监管者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上述不适应性表明应该建立一套能够反映改制后农村信用社发展情况和经营特点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三、PEARLS体系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绩效评价中的运用
PEARLS体系是WOCCU在2001年设计的,其最初被设计为评估资产负债表财务结构的管理工具,可有效地解决由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所引起的问题。随着PEARLS体系的不断发展,PEARLS体系逐渐成为微型金融机构特别是信用社的有效监管工具。PEARLS是对微型金融机构绩效评估的6个方面衡量标准的英文单词首字母缩写,它们是保护、有效财务结构、资产质量、成本回报率、流动性和增长率等6个方面。PEARLS体系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更加适合信用社
PEARLS体系是由WOCCU针对信用社设计的。与CAMELS等国际常用的评价体系不同,PEARLS体系更适合于正在发展中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测和综合评价使用。它不仅考虑到信用社经营发展的特殊性,而且指标的设计更为灵活,各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阶段和实力来对目标值进行相应的调整,更加贴近监管对象的真实情况。就PEARLS体系目前在英国、玻利维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肯尼亚、菲律宾、厄瓜多尔等20多个国家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来看,PEARLS体系确实对这些国家的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管理更为有效
PEARLS体系是管理者进行经营管理的有效工具。PEARLS体系包含一个“预警机制”,它可以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管理信息。当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偏离指标的目标值时,及时对信用社的管理者发出预警信息,帮助管理者改善经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不仅可以帮助管理者迅速地找出存在的问题,更可以指出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而帮助管理者寻找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法。例如,PEARLS体系可以确认信用社的资本基础是否薄弱,同时也可以找到问题的根源,如收入低、成本过高或者贷款损失高等。这样,就更有利于管理者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由于是管理者把PEARLS体系作为一个管理工具,所以管理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去自主地决定执行PEARLS体系的时间和频率,因而信息就更具有及时性和真实性。
3.评价更为客观
PEARLS体系中使用的都是标准的指标和公式,这使得信用社可以使用相同的标准去进行风险监管和综合评价。这将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理解监管的意图。同时,各个信用社之间经营状况、风险情况均在统一标准上进行比较,也有利于加强各个信用社之间的交流,对经营管理者起到督促作用,从而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财务会计标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际上的标准化,这就使得将各个国家之间信用社经营情况进行比较变成可能。但目前,在评价方法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而PEARLS体系如果能够得到推广就可以克服信用社评价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因为PEARLS体系有着显著的客观性。这与美国的CAMELS体系或我国现行的风险监测体系有着很大的区别:CAMELS体系或我国现行的风险监测体系中都含有一系列取决于监管者主观判断的指标,而PEARLS体系不包含任何定性或主观的指标。因此在不同的区域之间,PEARLS评价体系只要与标准化的财务会计标准结合使用就可以产生了新的信息:客观可比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和评价。PEARLS体系提供的客观可比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监测和评价可使监管者不会浪费时间在对评判标准的争论上,而将目光和精力集中于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4.监管更加方便
PEARLS体系对管理者和监管者同样重要。PEARLS体系可以为国家监管部门提供一个监管的框架。监管者可以用PEARLS体系中的指标来计算和分析农村信用社每个季度甚至是每个月的基本情况,随时监测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情况。与此同时,PEARLS体系的设计将使得监管者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现在,监管者只需检验用来计算指标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即其主要任务在于防止农信社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和财务指标。只要财务信息准确,就可以准确地找到存在问题的地方,并及时更正并提出一些对未来经营有意义的建议。
综上所述,PEARLS体系适合于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和评价,并且可以弥补我国现行农村信用社风险评价方法的不足。而且,我国财务会计标准的统一以及农村信用社数据系统的建立为PEARLS体系在我国的推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如能在我国农村信用社中广泛地使用PEARLS体系,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当然,我们也应考虑到任何新事物的推行都是不能一蹴而就的,特别是PEARLS体系在我国的推广仍然需要很多基础条件,监管者应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将PEARLS体系运用到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当中去。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