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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仪休,春秋时鲁国人,因品学兼优后来做了鲁国宰相。人们耳熟能详是他“嗜鱼而不收鱼”的故事。当时有人给他送鱼,他拒收,于是有了一段饶有趣味的对话。那人说:“知道你好这一口,才给你送鱼来,干嘛不受?”公仪休说:“正因为我好吃鱼才不能收。我现在做宰相还能吃上鱼,如果收了你鱼而被罢免,今后我还能吃上鱼么?”
据《贞观政要》记载,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唐太宗在与大臣们聊天时,拿公仪休说事,以“公仪休性嗜鱼,而不受人鱼,其鱼长存”的道理,规劝大臣们不要“规小得而大失者”。今天看,收两条小鱼那是小菜一碟,但公仪休恪守“零容忍”,说明那时的吏治还是相当严的。
公仪休不仅自身廉洁,在治国理政、澄清吏治上也多有方略。司马迁《史记》记载,公仪休做宰相时有一条很严格的规定:“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即鲁国一切做官的人,不得经营产业,与民争利。他认为,担任官职者已从国家获得俸禄,在大的方面已经获利。百姓力农、务工、做生意,是赢取些小利谋生。为官者介入产业谋取不当利益,有失社会公平。
有一天公仪休吃饭,觉得桌上的蔬菜特别好吃,一问原来是他家自种的冬葵菜。于是他跑到园子里把冬葵莱全拔了;他太太手巧,自织的布绵质量好,他就让妻子回娘家,把织布机烧了。为什么?公仪休说,为官者都搞自产自销,让那些农工织女们把生产的东西卖给谁呢?
选择为官,就不能再想着赚钱捞外快,这种理念非常具有现代公共理性。公职人员手中握着或大或小的权力和人脉资源,一旦操持产业,必然会借势公权力上下其手,攫取不当利益,除了涉及伦理正义外,还会造成国家经济的困顿和民生的艰难。
后来西汉思想家董仲舒,在给汉武帝的策论中阐发过“受大者不得取小”的治政之道。董仲舒说,上天是有分寸的,长牙齿的猛兽就不再长角,长翅膀的鸟类只有两只脚,这就是“受大者不得取小”的体现。古代为官者,不再以力取食(搞农工商业),如已受大,又再取小——凭借强势权力与民众争利于市,民众怎么争得过这些官僚?这就是为什么民众时常发出愁怨苦叹的原由所在。
所以董仲舒建议汉武帝,凡拿俸禄者,都应依俸禄生活,不得经营产业,这样社会利益才能均衡分布,百姓才有生计。君主应效法此理而定为制度,士大夫则应遵循此理规范自我行为。
最近李克强总理指出:“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公职人员操持产业与民争利,便会富者愈富,贫者愈贫,造成社会两极分化,最终导致社会失衡,引发严重的政治后果,这一点,古今同理。我国腐败进入高发期,查处的各类贪腐案件,说到底都是一个“受大者又取小”,居官发不义之财的问题。
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中,除了规定公职人员不许经商外,还规定领导干部在离任、退休后一段时间里,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尤其不得涉足过去权力范围的领域,就是为了防止拿着以往权力的影响力“发挥余热”,扰乱市场运行并滋长腐败。
“受大者不得取小”,不仅为廉政反腐之道,更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国家治理之策。先贤之言,启思深矣!
据《贞观政要》记载,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唐太宗在与大臣们聊天时,拿公仪休说事,以“公仪休性嗜鱼,而不受人鱼,其鱼长存”的道理,规劝大臣们不要“规小得而大失者”。今天看,收两条小鱼那是小菜一碟,但公仪休恪守“零容忍”,说明那时的吏治还是相当严的。
公仪休不仅自身廉洁,在治国理政、澄清吏治上也多有方略。司马迁《史记》记载,公仪休做宰相时有一条很严格的规定:“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即鲁国一切做官的人,不得经营产业,与民争利。他认为,担任官职者已从国家获得俸禄,在大的方面已经获利。百姓力农、务工、做生意,是赢取些小利谋生。为官者介入产业谋取不当利益,有失社会公平。
有一天公仪休吃饭,觉得桌上的蔬菜特别好吃,一问原来是他家自种的冬葵菜。于是他跑到园子里把冬葵莱全拔了;他太太手巧,自织的布绵质量好,他就让妻子回娘家,把织布机烧了。为什么?公仪休说,为官者都搞自产自销,让那些农工织女们把生产的东西卖给谁呢?
选择为官,就不能再想着赚钱捞外快,这种理念非常具有现代公共理性。公职人员手中握着或大或小的权力和人脉资源,一旦操持产业,必然会借势公权力上下其手,攫取不当利益,除了涉及伦理正义外,还会造成国家经济的困顿和民生的艰难。
后来西汉思想家董仲舒,在给汉武帝的策论中阐发过“受大者不得取小”的治政之道。董仲舒说,上天是有分寸的,长牙齿的猛兽就不再长角,长翅膀的鸟类只有两只脚,这就是“受大者不得取小”的体现。古代为官者,不再以力取食(搞农工商业),如已受大,又再取小——凭借强势权力与民众争利于市,民众怎么争得过这些官僚?这就是为什么民众时常发出愁怨苦叹的原由所在。
所以董仲舒建议汉武帝,凡拿俸禄者,都应依俸禄生活,不得经营产业,这样社会利益才能均衡分布,百姓才有生计。君主应效法此理而定为制度,士大夫则应遵循此理规范自我行为。
最近李克强总理指出:“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公职人员操持产业与民争利,便会富者愈富,贫者愈贫,造成社会两极分化,最终导致社会失衡,引发严重的政治后果,这一点,古今同理。我国腐败进入高发期,查处的各类贪腐案件,说到底都是一个“受大者又取小”,居官发不义之财的问题。
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中,除了规定公职人员不许经商外,还规定领导干部在离任、退休后一段时间里,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尤其不得涉足过去权力范围的领域,就是为了防止拿着以往权力的影响力“发挥余热”,扰乱市场运行并滋长腐败。
“受大者不得取小”,不仅为廉政反腐之道,更是体现社会正义的国家治理之策。先贤之言,启思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