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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残疾人保障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法从多渠道、多层次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予以法律保障。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根本改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法继续完善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调整就是为了使残疾人更多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以及促使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更加关心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新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根本改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法继续完善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调整就是为了使残疾人更多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以及促使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更加关心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新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