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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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振濂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2月23日经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产业在我市的迅猛发展,计算机信息网络与人民生活日趋紧密,对社会影响也愈益深刻。目前,我市共有互联网网站30余万个,网吧1100余家,市区户籍人口近70%的家庭接入了宽带,网民总数超过500万人。随着网上交易方式的普及。网络交流方式的盛行,网民、网吧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宾馆、咖啡馆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场所日益增多,电子商务也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和管理。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项目。2008年10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市公安局的意见,还将条例草案刊登在杭州人大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8年12月5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分为总则、安全保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
  (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定义。目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已经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概念,但却没有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明确定义。条例在第二条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概念作了界定,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制作、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和运行体系”,并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内容的安全。
  (二)关于安全等级保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近年来国家在信息安全领域推行的N基本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条例在第二章“安全等级保护和管理”中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并根据国家的一些规定明确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备案和测评的具体要求。同时,针对目前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的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没有系统规定的情况,条例进行了规定,对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护责任。条例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分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并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其安全保护责任。除网吧等上网营业场所国家有规定外,对日益增多的宾馆、咖啡馆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条例也进行了规定,要求“自提供上网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针对这些单位大多提供无线接入服务的情况,规定“提供无线接入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记录并留存用户信息及对应的计算机信息”,提高了这些单位日常管理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互联网用户的行为规范。互联网以其交互性、时空性和开放性,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网络舆论主体泛化、分散的特点导致有害信息极易在网上广泛传播。同时,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盗用他人网络资源,发送垃圾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根据近年来网络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有害信息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从而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数据、功能、运行环境、设备设施和网络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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