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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口》,《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