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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有的《反垄断法》已经难以适应汽车行业当前的发展态势,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所以,为了防止垄断协议的出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基础,相继颁布实施了2019年9月1日施行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约束效力,但是由于该规定施行日期较短,具体成效以及对于实际垄断。寻找针对我国汽车行业垄断问题的解决途径刻不容缓,这对汽车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保障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反垄断 法律规制 汽车行业
一、中国汽车行业垄断现状
(一)汽车零部件销售市场垄断行为
(1)价格型纵向垄断。纵向价格垄断就是转售价格维持,也是当前汽车市场最常见的纵向垄断形式,1在零部件市场也是如此,但是在这种形式下维持固定价格的角色通常由汽车生产商扮演。转售价格维持还可以分为最低转售价格和最高转售价格。此外,还有一种间接限制的方式,即生产商通过口头通知、会议决定的方式告知销售商相应的价格政策,销售商只有在销售中时刻以这一政策为准才能取得正常的产品供应,保障整个销售链的稳定。这种间接限制的方式更具有不透明性,在近几年曝光的汽车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大部分垄断厂商均采用这种隐蔽的方式控制汽车销售商的销售价格。从上述分析可知,维持转售价格不但对销售商的自主定价权造成损害,也对正常价格的市场机制有一定妨碍,更严重的是消费者要为汽车生产商因差价获取的额外利益来买单。
(2)非价格型纵向垄断。1.排他性交易。整车生产商会要求销售商在整个销售过程中都必须使用该整车厂的零部件,要求其承诺不得使用其他代理厂商生产的零部件,并且制定惩罚措施来制约和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此外,整车生产商供应给 4S 店的零部件的价格普遍高于整车生产商的拿货价,4S 店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卖给车主,这种循环模式使得零部件的实际价格比出厂价要高了许多。2.搭售行为。在汽车零部件销售市场,一些隱性行规普遍存在,搭售行为便是其一,其搭售的一般是相应的维修服务。消费者在 4S 店购买零部件时,基本上都要在该店进行维修,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十分高昂,有时甚至与零部件价格不相上下。消费者尽管觉得不合理,但只能选择被动接受这一现实。
(二)售后服务市场的垄断行为
(1)维修技术封锁。众所周知,特定的品牌或者型号的车辆,需要的是适用于该品牌或者型号配套服务。因为汽车维修和保养都离不开技术信息,专业的 4S 店利用维修技术信息这一优势,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高质量的维修服务,使得消费者不惜花费更高的维修费去 4S店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2)搭售行为的存在。在汽车维修过程中涉及的搭售行为往往是必须使用该维修商提供的配件产品与其他售后服务,这种售后维修中存在的搭售行为已逐渐成为行业潜规则。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这种搭售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我国汽车行业垄断原因分析
二、中国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成因
1.缺少汽车行业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涉及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与汽车行业反垄断相关的则主要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办法》间接的促使汽车行业的纵向价格垄断问题越发严重,其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反垄断法》的目的和要求,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办法》的规定使得汽车生产商的强势地位慢慢凸显,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市场地位不平等,销售商始终受制于汽车生产商,无法做到真正的自主销售。
2.执法混乱。一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范围模糊不清,没有对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划分。二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存在部分职能交叉和重叠的问题,虽然我国反垄断事务不多但是有多个执法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管,这种多个执法机构共同执法的监管模式必然造成监管较为混乱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中国汽车行业法律规制
1.制定操作性强的汽车行业专门法律。我国大多数领域均具备操作性强的行业专门法律,例如《律师法》《体育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都为相关行业和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可依循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汽车行业中,虽然现行的法规有《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但是在汽车行业的反垄断中,这些法规由于存在漏洞或者位阶效力不足,仍然缺少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对汽车行业执法监管造成困难。所以在完善汽车行业相关的反垄断立法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制定汽车行业的专门法律,可以以《车辆法》的形式对我国汽车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法制化管理。
2. 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避免执法过程中的资源浪费以及执法混乱的出现,我国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考虑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应当设置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且在各省、自治区等地方上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受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的领导,直接由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领导和管理,授予其一定的权威地位。这样有利于在调查一些大型企业或者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能够得到顺利各方配合深入调查,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在调查处理企业中存在的各种垄断问题上,对案件的处理可以采取共同协议制定处罚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刘群:《论汽车零部件销售的纵向垄断认定及法律规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 2009 年学位论文。
[2] 吴宇飞:《规制价格垄断协议的再思考——以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为例》,载《中国物价》2015 年第 10 期。
[3] 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析评》,载《法学研究》2008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郭晨露(1995—),女,汉族,河南濮阳市人,法学硕士在读,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 反垄断 法律规制 汽车行业
一、中国汽车行业垄断现状
(一)汽车零部件销售市场垄断行为
(1)价格型纵向垄断。纵向价格垄断就是转售价格维持,也是当前汽车市场最常见的纵向垄断形式,1在零部件市场也是如此,但是在这种形式下维持固定价格的角色通常由汽车生产商扮演。转售价格维持还可以分为最低转售价格和最高转售价格。此外,还有一种间接限制的方式,即生产商通过口头通知、会议决定的方式告知销售商相应的价格政策,销售商只有在销售中时刻以这一政策为准才能取得正常的产品供应,保障整个销售链的稳定。这种间接限制的方式更具有不透明性,在近几年曝光的汽车行业反垄断案件中,大部分垄断厂商均采用这种隐蔽的方式控制汽车销售商的销售价格。从上述分析可知,维持转售价格不但对销售商的自主定价权造成损害,也对正常价格的市场机制有一定妨碍,更严重的是消费者要为汽车生产商因差价获取的额外利益来买单。
(2)非价格型纵向垄断。1.排他性交易。整车生产商会要求销售商在整个销售过程中都必须使用该整车厂的零部件,要求其承诺不得使用其他代理厂商生产的零部件,并且制定惩罚措施来制约和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此外,整车生产商供应给 4S 店的零部件的价格普遍高于整车生产商的拿货价,4S 店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卖给车主,这种循环模式使得零部件的实际价格比出厂价要高了许多。2.搭售行为。在汽车零部件销售市场,一些隱性行规普遍存在,搭售行为便是其一,其搭售的一般是相应的维修服务。消费者在 4S 店购买零部件时,基本上都要在该店进行维修,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十分高昂,有时甚至与零部件价格不相上下。消费者尽管觉得不合理,但只能选择被动接受这一现实。
(二)售后服务市场的垄断行为
(1)维修技术封锁。众所周知,特定的品牌或者型号的车辆,需要的是适用于该品牌或者型号配套服务。因为汽车维修和保养都离不开技术信息,专业的 4S 店利用维修技术信息这一优势,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高质量的维修服务,使得消费者不惜花费更高的维修费去 4S店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2)搭售行为的存在。在汽车维修过程中涉及的搭售行为往往是必须使用该维修商提供的配件产品与其他售后服务,这种售后维修中存在的搭售行为已逐渐成为行业潜规则。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这种搭售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我国汽车行业垄断原因分析
二、中国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的成因
1.缺少汽车行业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涉及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与汽车行业反垄断相关的则主要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办法》间接的促使汽车行业的纵向价格垄断问题越发严重,其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反垄断法》的目的和要求,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办法》的规定使得汽车生产商的强势地位慢慢凸显,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市场地位不平等,销售商始终受制于汽车生产商,无法做到真正的自主销售。
2.执法混乱。一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范围模糊不清,没有对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划分。二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存在部分职能交叉和重叠的问题,虽然我国反垄断事务不多但是有多个执法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管,这种多个执法机构共同执法的监管模式必然造成监管较为混乱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中国汽车行业法律规制
1.制定操作性强的汽车行业专门法律。我国大多数领域均具备操作性强的行业专门法律,例如《律师法》《体育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都为相关行业和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可依循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汽车行业中,虽然现行的法规有《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但是在汽车行业的反垄断中,这些法规由于存在漏洞或者位阶效力不足,仍然缺少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对汽车行业执法监管造成困难。所以在完善汽车行业相关的反垄断立法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制定汽车行业的专门法律,可以以《车辆法》的形式对我国汽车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法制化管理。
2. 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避免执法过程中的资源浪费以及执法混乱的出现,我国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考虑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应当设置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且在各省、自治区等地方上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受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的领导,直接由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领导和管理,授予其一定的权威地位。这样有利于在调查一些大型企业或者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能够得到顺利各方配合深入调查,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预。在调查处理企业中存在的各种垄断问题上,对案件的处理可以采取共同协议制定处罚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刘群:《论汽车零部件销售的纵向垄断认定及法律规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 2009 年学位论文。
[2] 吴宇飞:《规制价格垄断协议的再思考——以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为例》,载《中国物价》2015 年第 10 期。
[3] 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析评》,载《法学研究》2008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郭晨露(1995—),女,汉族,河南濮阳市人,法学硕士在读,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