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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个人人格得以确立,社会中的公民意识,包括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和主权意识日益健全,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的和谐,应该是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状态下形成的“和谐”。本文在阐释和谐法治的理念和善治与和谐法治的内在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法治的真正价值即善治,并以此建构一个具有中国特点的和谐社会:即一个公民社会而又超越于一般公民社会的社会,一个以公正和正义为维度的利益均衡的社会,最终必然是一个“良法善治”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