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临河区检察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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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由于社会转型等因素,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由此所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也不断增加,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处于化解矛盾第一线,如何发挥好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每个基层检察院干警深思。笔者就临河院的数据情况为例,对临河区检察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院;社会矛盾;矛盾化解
  2009年以来临河院控申科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78件,其中有举报犯罪线索的、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更多的则是控告公、检、法三机关在具体执法办案中,损害其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分析办理过的案件,近年来,临河区检察院以规范执法办案为载体,把释法说理、耐心接访、正确引导当事人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较好地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临河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诉讼案件数量增多,案件审查处理难度大。由于社会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关注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当前涌入诉讼过程的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因而在审查处理环节,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往往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是涉检涉法上访居高不下,司法功能面临挑战。当前,涉检涉法信访仍然呈蔓延态势。从我院的情况来看,来信来访总量趋于上升态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缠访、闹访等极端的形式上访,要去就去北京,要见就见大官,出现“司法要挟”现象。基层检察机关调节这些矛盾纠纷的资源和手段有限,使司法功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三是社会矛盾凸显,化解难度增加。由于各种利益分配等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加,城市拆迁补偿、土地征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矛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种利益纠结在一起,如果不是设身处地在一线工作中,很难辨别事实真伪,更谈不上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控申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要求日益增强,控申部门干警的业务能力与处理各类复杂案件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突显出来。
  五是涉法涉检信访办公现代化有待于加强。因基层检察院经费困难,控申检察工作至今未建成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网络管理系统,因此视频接访群众诉求,网上预约接待等多种现代化信访需求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眾,严重制约涉检信访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是控申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与部门人员缺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控申申诉检察工作担负着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投案,受理公民、法人的控告、举报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法制宣传等工作,特别是2012年检察机关职责内部分工进行调整,过去属其它部门的业务划归控申部门办理,使得工作任务和办案人员缺乏的矛盾更加突出。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一、增强群众观念,提高干警综合素质
  一是坚持不懈抓教育,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不但要努力培养自身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能,还要掌握上访人的内心世界和心理特点,有效疏导和化解来访者心理问题,讲究执法艺术,提高执法效果。二是通过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案例学习活动,学习吸收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做法,根据检察岗位特点,总结、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增强干警依法合理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三是通过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注重总结各类矛盾的规律和特点,提高干警分类研判、预防预警社会矛盾能力。
  二、规范执法,增强化解矛盾实效
  一是要坚持公正执法,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申诉人负责的精神,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复查案件,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准确,始终坚持“维持有理,纠正有据”的办案原则。二是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妥善做好息诉工作。刑事申诉案件改变率一般较低,但申诉人却往往对申诉结果的期望值较高,甚至把它作为实现本人诉求的最后一线希望。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依法办案又要妥善息诉,否则就可能出现缠访缠诉现象。在办案中要认真评估案件的信访风险,避免引发涉检上访。特别是对于确实不符合抗诉条件或不符合立案复查标准的申诉,一定要耐心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决不能简单将复查决定送达、宣布了事。
  三、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办案工作程序
  一是要实行公开审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通过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各种方式,消除当事人怀疑心理,解决申诉人反复申诉、越级申诉等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要强化首办责任,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通过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确保每一起上访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法涉检上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有效地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三是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给予适当的救助,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申诉人受到犯罪侵害的后果,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促使案件息诉。四是探索刑事申诉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刑事申诉阶段,可以考虑对于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探索实施刑事和解制度。要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在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之中,充分发挥调解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的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整合资源,增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是加强与本院其他部门的联系。二是完善个案汇报制度。对一些息诉工作难以立即奏效的典型个案,及时向院领导、上级院汇报,以求得指导、协调和支持。三是加强与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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