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令的定性分析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shi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理论上分析,新刑诉法中规定的出庭令属于近似强制措施法令。目前大陆司法解释中的出庭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证人起到威慑作用,但是如何具体细化和执行出庭令制度,我国现行程序法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对强制证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
  【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令;性质
  一、出庭令问题的由来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率较高。证人作证是天经地义的,出庭作证已经成为每个公民心中的义务。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在各级人民法院均未超过10%。[1]我国现在的证人出庭率低,改变这一现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2012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旨在改变证人出庭难境况,提高证人出庭率。其中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随后,在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提高庭审质量,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这是出庭令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被提及,我国明确在强制证人出庭上采取了出庭令的方式,但是,该规定对于强制令的具体执行并无详细的说明,如强制令由谁执行,如何执行。
  因此,尽管我国明确在强制证人出庭上采取了出庭令的方式,但出庭令作为新的令状,在性质上该做何种认定,值得我们深思。囿于学理上对新令状的研究极为有限,本文通过对比我国现有的令状以及其他地区的情况,来对出庭令进行浅显的分析与并提出建议。二、出庭令与拘传证比较(一)拘传证与出庭令相关规定比较
  首先,拘传证的签发主体为三种:法院院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人。这三类主体都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签发拘传令。而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庭令的签发主体只有一个——法院院长。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负责人不能签发出庭令。两者签发主体不同是因为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出庭令只用于庭审阶段,而拘传则还覆盖之前的侦查和起诉阶段。且两者的签发目的也不相同,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而采取的措施。拘传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查明案情。因诉讼阶段和目的的差异,签发主体的差异亦是必然,但拘传的签发主体也包括了法院院长,所以在签发主体上拘传令是包含出庭令而存在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拘传被告人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在执行规定上拘传的规定比较完善,规定了由谁执行怎样执行的问题。而出庭令仅规定了签发主体和签发情形,具体执行措施并未详细的说明。在实践中,拘传措施实施情况良好,是因为其有强制力保障实施,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实施。对于出庭令暂时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执行方式,但从整个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以及对证人保护的基调可预知,出庭令的执行措施应比较温和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赋予出庭令的惩罚性,必然无法使证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导致出庭令效力低。
  再次,拘传证的签发对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而出庭令的签发对象只有证人。这是出庭令与拘传令目的的差异,也是两者最大的不同。若将证人也作为拘传的对象,不再设立出庭令是否有利于实施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呢?有学者认为:“对证人的拘传虽然有助于查明案情,但也容易助长司法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动辄拘传证人到场接受询问,给证人的人权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害。”[2]本文认为,立法未将证人作为拘传令的对象,是考虑到证人的地位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区别甚大,其作为对案件事实的知晓者,帮助查明案情,不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地位。而拘传长期以来作为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措施,在实施时保障证人人权也将面临困难。但在《刑事诉讼法》已经重视保护证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61到63条都给予了证人在生理上和经济上的保障,防止证人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且,保障人权是一项长期发展的事业,不能因为害怕侵犯人权发生就放弃了一条提高证人出庭率的捷径。(二)两者的性质对比分析
  所谓性质,就是指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目前学术界对于强制措施的性质莫衷一是,主流观点认为:强制措施的性质可概括为:强制性、临时性和程序性。[3]强制力是代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实施;临时性代表强制措施不同于惩罚,是一种短暂的限制人身自由的防范性措施;程序性代表强制措施在是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障诉讼进行的措施。拘传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必然具备这些性质,这些性质出庭令也有相对应的体现。出庭令由法院院长签发,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出庭令也是在诉讼中签发的短暂强制证人到庭的法令,亦具有程序性和临时性。故本文认为,在性质上,出庭令与拘传证基本重合。但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具体的签发主体、对象以及执行方法等方面而言,还是存在不同的。立法选择创立新的制度来提高证人出庭率,然而制度从建构到实践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证人出庭率第已是十分严峻的问题,本文认为,就目前出庭令的规定现状来看,其不能快速有效解决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三、出庭令与台湾的拘票比较
  我国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带有大陆法系的传统特性,即以职权主义作为其最核心的法律属性。近些年来台湾刑诉法的历次修订,都为摆脱职权主义制度的某些局限,而逐渐吸纳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制度合理因素的方向上行进的。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已经成为一部当事人主义模式极其明显的新法律。[4]虽然两大法系的日益吸收,已经没有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者职权主义,但当事人主义仍以其突出的优点指引了改革的大方向。鉴于台湾地区几次成功的改革经验,尤其是有着对证人出庭制度详尽的规定。因此,下文将对比分析台湾的强制证人出庭的拘票与我国的出庭令。(一)出庭令与台湾拘票相关规定分析   首先,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76—1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问何人,于他人之案件,有为证人之义务。”第175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处罚钱及命拘提。”第178条规定:“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一下之罚款,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前项科罚款之处分,由法院裁定之。检察官为传唤者,应声请该法院裁定之。对于前项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证人,准用第77条至83条及89条至91条之规定。”上文所指的拘提是指于一定时期内拘束受拘捕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到一定处所接受讯问,并保全被告或保全、收集证据之强制处分。[5]拘提的形式,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拘提被告,应用拘票。”台湾法律规定对证人拘提准用第77条,也就是强制证人出庭使用的也是拘票,拘票的签发由法院法官裁定。由此可知,台湾法律中对强制证人出庭的签发法令的主体是与我国相同的,都是法官具有独立的裁定权。
  然而根据台湾法律可知,拘票的签发对象有两种,一种是被告人,另一种是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证人。这一点有别于我国大陆拘传的签发对象,拘传只能适用被告人。台湾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参与人同时作为拘票的对象,这样能够对证人产生威慑力,保障证人的出庭率。有资料显示,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尽管也曾是我国台湾地区是实务界的重大困扰之一[6],但其在几经改革后,对证人作证义务等作了第一步规定,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渐趋理想,台湾地区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高达90%以上[7]。我国大陆目前之所以证人出庭率始终低下,究其原因,还是证人自身对作证义务认识不深,不认为作证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提高证人出庭率,应该从根本上改变证人观念,让其明白不出庭行为是违法了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大陆司法解释中的出庭令虽可能对证人起到威慑作用,但是如何执行出庭令制度,如何解决证人到庭后却拒不作证等后续问题,我国现行法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为快速提出证人出庭率,应该借鉴台湾相关制度,对强制证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其次,在签发目的层面,中国的出庭令更加明确。出庭令的目的是保证证人出庭上,而拘票在目的上则包括了证人到庭,以及对被告人庭强制到庭两方面,其不仅限于强制证人到庭。且因出庭令还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执行方式属于不明状态。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从此可看出强制证人到庭应不会使用戒具的动向。台湾的拘票执行方式是一般拘提,指在通常情形下,对于为遵守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证人的强制处分。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78条第一项规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者司法警察官执行,并得限制其执行期间。”同时,在第79条规定了:“拘票应该由两联构成,执行拘提时,应以一联交给被告或其家属。”第90条规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者脱逃者,得用强制力拘提或者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178条规定:“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一下之罚款,并得拘提之。”台湾地区在适用拘票时不仅可用强制力实施,而且还可对证人科以金钱罚,对证人的威慑力大大增加,从而保证证人出庭率。(二)出庭令与台湾的拘票性质对比分析
  本文认为,台湾的拘票在性质上应与我国的强制措施一致,其以强制力保障证人和被告人到庭因而具有强制性;同时,它是一种暂时剥夺证人、当事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其是为了保障诉讼的进行,在诉讼中采用的法令因而具有程序性。台湾并没有强制措施的说法,但台湾拘票是将我国拘传证与出庭令综合起来,兼具拘传证和出庭令两方面的效用,且这样的做法使台湾证人出庭问题得到解决。台湾作此种规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一套制度就可以解决拘传证人及被告人两个问题。而我国大陆目前规定了两个法令,并就两个法令实施需要分别规定两套具体制度,不仅给立法者和实施者带来了较多的麻烦,而、且新规定的出庭令在法律上还缺乏完整的制度,在实践中实施情况漏洞可想而知的。同时,由于没有相关强制力保障,出庭令无法对证人产生威慑,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我国大陆的出庭令应当进一步规定较为完整的制度,或者直接效仿台湾做法。四、结语
  强制证人出庭的法令,它的产生有助于提高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对于出庭令的认识,本文将其与我国拘传证以及台湾地区的拘票作了比较,认为应将其认定为接近强制措施法令但又与其相独立的特殊法令。本文分析了没有将证人加入拘传对象的可能原因:在现有的司法条件下,将证人作为拘传对象不利于保护证人权利,故另创出庭令。但比较台湾立法与司法情况,将证人大胆加入到拘传对象中,一方面可以对证人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创立新制度的麻烦,这样能够体现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效果。我国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为从质上提高证人出庭率,可大胆将仿照拘传证的执行方式来执行出庭令。这样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变证人不愿出庭的状况,让证人明白出庭作证应是其法定义务,从根本上解决现在证人出庭难问题。
  参考文献:
  [1]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06(5).
  [2]张建良.刑事强制措施要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出版社,2005:137.
  [3]谢佑平.刑事诉讼模式与精神[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151-154.
  [4]罗海敏.两岸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J].证据科学,2012(3).
  [5]许嘉玲.刑事诉讼法释论[M].5版.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民国99,10:437.
  [6]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萧显.证人出庭率在台湾为何达到97%[N].新京报,2009-12-12.
其他文献
【精彩段落】一月,下大雪。雪静静地下着。果园一片白。听不到一点声音。葡萄睡在铺着白雪的窖里。二月里刮春风。……葡萄出窖。把葡萄窖一锹一锹挖开。挖下的土,堆在四面。
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教学在高校英语教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大学英语课程是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公共必修课,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目前普遍
我的业余爱好多得像草地上的小花,数也数不清。比如跳绳、跑步、转魔方等项目,都是我所喜欢的,而我最痴迷的却是绘画,它让我的业余生活,变得更加色彩斑斓。无论有多忙,每天只要写完
本课题是“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长江柑桔带橙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开发”的课题之一。课题目标为:针对长江上中游地区橙汁加工原料供应期短、转运贮存期间损
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构建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参与能力的有效途径。本
在20世纪,人类经历从文明的衰落、跌宕、沉浮到奋起、光大的历程,整个世纪文明呈现辉煌灿烂的面貌。尤其突出的是,在人类文化中文化艺术显现出独特的魁力。对于艺术门类中的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规章”的规定赋予了法院对规章一定的审查权。这种权力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在不同的规章冲突类型下呈现出程度各异的形态。这就要求法院区分不同的情形,依照相应的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其审查权。  【关键词】行政诉讼;参照规章;法院审查权;类型化  一、研究缘起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规章”的研究和争论由来已久,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19
【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由2003年试行时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七种情形,这种调整使监督范围更加全面和完善,具有合理性。当然,任何制度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随着历史的前进不断发展的,在刑事诉讼理念发生重大变革,刑事诉讼法进行大规模修改的背景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当相应
童谣文化对德育教育的作用和影响,古已有之。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更替,童谣文化不断充实和发展着。童谣作为课程文化的一部分,是童谣文化在道德情感熏陶感染中不断的回归和升华
我国法律规定的高等学校民事主体身份,造成了我国高等学校行政主体的地位不明朗。西方国家均将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来对待,因此,行政法治的精神都能得到充分体现。而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