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货值”的认定(综述)

来源 :中外食品工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haoyuyu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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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如何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的认定,因全国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各地只能根据各自的理解或其他领域的规定自行认定并自圆其说。为公平公正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探索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收集我国有关“违法所得”、“货值”文献并进行综述。
  关键词:食品安全 违法所得 货值 认定 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4-0090-02
  1 概念与计算
  1.1 违法所得
  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一般表现为经济收益数量上的增加,但并非所有的利益获取都意味着经济收益数量上的增加。违法所得,既可以表现为不应有而有,如违规收取有关费用;又可以表现为不应免而免,如逃税[1]。
  1.2 货值
  指以货币计算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产品和货物的总价值。在目前“货值金额”一词被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只有少数法律对货值金额作出了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2]。
  2 规定的冲突与认定的难点
  食药、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都有没收违法所得和根据货值金额行政处罚的权力,在没有法律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不同部门对违法所得、货值的确定以及如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不同部门之间往往存在着规定的冲突。
  2.1 法律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中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为销售收入;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将“违法所得数额”定义为获利数额。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销售收入”包含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的数额外,还包含其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投入的成本[3],这在事实上造成了违法所得认定、计算上的不公平。而1995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获利数额”范围与前者显然不同。
  2.2 委托加工违法所得的计算
  委托加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产品,对于此类情况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如服装产业布料的加工,究竟按加工费计算违法所得还是按照市场同类商品布匹计算违法所得,专家对此都各有自己的看法[4]。
  2.3 抽样如何计算货值
  产品数量庞大时抽样发现伪劣产品,应按照怎样的标准来评定违法所得货值的金额[5]。
  2.4 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的区分
  目前暂无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区分解释的权威标准,给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境[6]。
  2.5 货值计算应考虑哪些因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为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产品质量法》认为涉案产品以其销售价格或者市场价格予以确定,并且涉案的产品系违法相对人生产加工的。计算货值金额时,并不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半成品、原辅材料,成本、利润、税收等。
  2.6 实际操作中计算的复杂性
  在实际食品安全执法中发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的违法食品数量很大,但是行为人廉价销售获利很小,具体销售数量因登记索证不全无法具体查实计算[7];有未销售或者销售后尚未收到货款的情况;有因为案件情况复杂或生产经营者销售违法食品时间较长无法确定时间范围而无法查清数额的[8];有食品本身货值不高,但是食用后对消费者的健康伤害巨大,此类货值具体金额确定困难[9]。通过对《2011年苏州市餐饮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粗略的统计,由于《食品安全法》以及其相关细则办法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没有详细规定,造成很多案例对违法所得和货值认定存在争议[10],这些案件尽管经过执法人员努力和有关专家指导已经结案,但是大家普遍认为亟需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漏洞进行补充和完善。
  3 冲突及难点的破解
  3.1 在管辖和适用范围内认定
  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有两类观点:一种是剔除成本说,此类说法认为应将违法行为人实际付出的成本从获取的全部利益中扣除,将违法所得仅仅认为获得的利益部分。另一种是包括成本说,此类说法认为对于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货值的认定,不应从其中扣除成本部分,而应该视为其全部经济利益所得。在两种观点中,大部分学者认为违法所得应该包括成本,他们认为行政处罚的精神主要是惩戒精神,应该起到教育群众,预防违法事件再次发生的作用,另外违法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而达到《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11]。另外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违法所得中成本所占的比重,无疑加大了执法的难度,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在坚持以效益为基本的行政法域原则上[12],违法所得选择包括成本和利润说是比较合理的。
  3.2 按照同类物品价值认定
  委托加工货值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按照市场同类物品价值来判断;第二种按照收取的加工费来计算;第三种货值认定没有依据,但是加工费应没收[4]。食品行业委托加工货值认定考虑采用第一种。
  3.3 按抽样时货物总价认定   抽样不合格食品货值认定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根据鉴定结论,认定整批货物全部不合格;第二种只认定抽样样品为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处理;第三种认为公权力不应该直接介入[13]。在食品行业应以抽样时实际存在货物的总数来认定货值。对抽样前已经食用了的食品,如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3.4 违法所得包容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犯罪手段而获取的财物[14],从概念上讲,应该是被包容在“违法所得”的概念之中,也可以说是“违法所得”的表现形式之一。
  3.5 半成品按原料计算货值
  在其他领域对于半成品货值的认定,有四种观点:第一种只要无法单独出售或者无法标价的,无论其是否具备了产成品的部分特性和使用性能,均不应计入货值金额;第二种半成品和配件包装应按成本价计算在货值金额内,只是没有组装成成品;第三种对于此类货物均应按市场价计入货值,并从重处罚;第四种成品应计入涉案货值,半成品应按照产品性能、工序完成程度等分析是否计入货值,原辅料、包装物不计入货值[15]。在食品行业,货值金额指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3.6 以是否入账来界定货值
  对于认定违法所得的时间跨度需要有一个认定,以此来解决因案件时间跨度太长而导致货值金额难以认定的情况。“营业收入数额”的认定期限可以通过货款是否入账来界定,如货款已经入账,则认为货物的权利以及风险等也随之转移,无论是否实际收到货款,均认定纳入营业收入,包括预期的营业收入[16]。
  3.7 对主体资格合法性分类界定
  对于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其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全部经营性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对于主体合法,经营商品不合格,如果当事人是故意的,应当将全部经营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作为违法所得;对于主体合法,经营商品不合格,如果当事人是无主观故意的,应当只将获利金额(利润,不包括成本)作为违法所得;当然,如果无法确定相对人主观状态时,建议以获利金额(利润,不包括成本)确定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得”必须包含在违法所得之内,而对于“应得未得”,如果违法所得确能收回,应当计算在违法所得内并予以追缴;若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无法收回,则不能计算在内;对于当事人已缴税款和有证据证明已退还、赔偿受害人的金额,应在没收违法所得时扣减(计算时仍应计算在内)并予以说明[17]。
  4 展望
  随着价值法学在法律中引入,法律应该更加关注复杂的现实生活,有关法应该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的理解与解释,应从生活现象中总结抽象出来,事实证明,在不考虑社会背景与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仅仅从“正义”角度制定的法律其可操作性都是较差的,所以,在有关违法所得、货值认定中,要明确法律制定的价值目标,加强法的各种价值目标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冲突关系的研究,以此来减少不同部门,法域之间存在的冲突[18],在食品安全方面,对于违法者应采取从高从严处罚的高压态度[19],以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为保护食品生产者的利益,应通过政府来制定共同的行为准则,在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同时打击潜在的竞争对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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