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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当前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入手,分析了现行拆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被拆迁人口 权益保护 制度 完善 人权
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良好发展,促进城市房屋改造工作不断的开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常都会围绕着拆迁补偿数量及其相应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讨论,而两者之间也较为容易产生一定的矛盾,从而影响城市房屋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一些过激拆迁手段的发生和使用,将会对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拆迁在本质方面主要是在公权力干预下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交易,因而在对房屋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失去的不仅是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更重要的是房屋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因而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全面充分的权益保护,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国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健全。
一、当前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
1.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利益受损者。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是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一方面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在与拆迁人的利益博弈中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很多被拆迁人的权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严重影响和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最近几年来,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逐渐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被拆迁人自身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一些野蛮拆迁工作中受到了严重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促使被拆迁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
2.政府行政权利的行使不够恰当。当前城市在进行房屋建筑的拆迁工作时,首先当地政府为了进行城市的总体建设规划,通常不会征求进行拆迁地区人民群众的意愿,就会做出一定的拆迁计划,这样进行的拆迁工作,城市居民只有配合的义务,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支配权益。政府在下达拆迁政策的时候,并没有严重遵照相应的法律规范,比如说法律优位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这样就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地区的政府在对房屋建筑进行整体拆迁的过程中,采用一些过激的手段应对一些拆迁中的“钉子户”,比如说停水、停电、停天然气的方式,严重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状态,是对城市居民人权的蔑视和不尊重。违法进行强制性的拆迁,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被拆迁人的权益的损害,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行使的行政权利不够恰当,将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3.被拆迁人权利救济途径较为缺乏。拆迁许可和相应的裁决制度,在很多实际的拆迁工作中,并不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相反还会对被拆迁人的自身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而被拆迁人在采用行政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又将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的制约,这就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从而并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现行拆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题
1.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的法律支撑问题。当前城市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矛盾焦点之一就是补偿力度不够,达不到人们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有效纳入到补偿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对被拆迁人的足额补偿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土地使用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当前的物权法也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人们用益物权,从而给予明确的保护,因而在进行城市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时,就涉及到了这种私有财产权的补偿问题。《征收条例》中要求对房屋进行“估计”,而针对土地这一重要问题却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保障,这样就导致城市人口中对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在对城市土地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居民群众们失去的不仅是房屋的拆迁,更重要的是对土地的拆迁,本质上是对公权力干预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和交易,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土地拆迁中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2.行政部门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定位问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商)逐渐成为城市改造中的主力军,而行政部门通常会对拆迁人在城市拆迁中的权力有所保护,这样就会对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政府在对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和拆迁补偿定价方面会对拆迁人(开发商)进行一定的保护,拆迁人通过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进行降低,能够转嫁土地的出让成本,这样发展下去,最终损害的仍然是被拆迁人的权利。拆迁人为了取得土地开发和拆迁的许可证,愿意向政府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而由此得到政府的保护,政府在无形之中同样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切身权益。房屋拆迁裁决助管部门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两者同样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并没有良好的监督效果。人民群众在这样的拆迁工作中,很难对政府产生足够的信任感,从而抗拒拆迁行为,很多“钉子户”也由此出现。
3.针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制度还不够合理全面。当前在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主要依照的仍然是《征收条例》,条例中对于当前城市拆迁工作中的很多问题没有涵盖,影响到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征收条例》当中,对于城市拆迁的情况已经逐渐出现了不够适应的问题,对于房屋拆迁决定过程中的具体法律程序还不够明确,这就导致拆迁工作的决定和执行没有良好的规范作为指导。同时针对拆迁中的具体的保障定额和标准没有统一的形式,对于相应的拆迁人的管理和控制规定还不够完善,影响到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还会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完善合理的制度,能够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能够为正确进行拆迁工作提供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针对当前城市房屋土地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工作不到位的情况,需要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和权益。 1.明确立法规定房屋拆迁决定的法律程序当前《行政许可法》中确立的听证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应用中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而房屋拆迁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从而对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中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拆迁听证工作能够作为拆迁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从而为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发挥一定作用,因而需要不断拓展行政听证工作的应用领域,基于民主精神,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之前做好相应的行政听证工作。建立一套针对房屋拆迁决定的良好听证制度,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行政部门需要在进行正式的拆迁工作之前,为了做出更为正确的决定,需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面向全社会举办有效的听证会。对房屋拆迁决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明确的立法,从法律层面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控制和管理,保证从做出决定的那一刻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和指导,这样能够有效避免政府相关部门做出错误决定。在对拆迁工作决定进行听证、讨论的过程中,能够让城市民众和政府之间达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协议,这样能够有效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能够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自身利益。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听证工作的时候,需要对拆迁对象、拆迁时间、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并保证各级行政机关都能够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对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进行规范。
2.对拆迁项目进行区分从而确定好拆迁程序和补偿方式。对拆迁项目进行区分,能够有效区分出政府职能、拆迁许可、土地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安置,在对拆迁项目进行区分的时候,主要是分为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在进行具体的拆迁工作中,是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征的,对这两者进行有效的区分,将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拆迁程序和具体补偿方式。在对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进行区分的时候,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公益性项目的具体类型进行一一列举。对那些以公益为目的的拆迁活动进行列举,并对公益性拆迁项目具体的设计范围,主要包含学校、医院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相应的国家重大设施建设方面,这样能保证在进行实际的拆迁项目时,有良好的程序作为支撑和指导。针对公益性项目的拆迁活动,需要对具体的拆迁补偿方式和一般性的商业性项目拆迁补偿进行区分。
3.政府征用的拆迁补偿需要进行明确。政府类的拆迁活动,同样需要对拆迁补偿进行有效的补偿。不同地区的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求,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和土地进行行政征用,但同时需要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征用补偿。同一地区的政府类拆迁活动,需要保持一定的拆迁补偿,这样能够对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政府征用类的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多种条件进行有效综合,从而确定出合理的拆迁补偿范围。
4.为被拆迁人设立良好的救济途径。良好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保障被拆迁人口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当前很多地区被拆迁人的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后,没有相对良好有效的救济途径作为保障。在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进行保障的时候,需要专门的部门和机构,同时还需要对被拆迁人的救济方式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这样能够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及时采用有效的方式寻求救济。为被拆迁人设立良好的救济途径,需要对被拆迁地区人口的切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总之,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利益受损者,同时政府行政权利的行使不够恰当,被拆迁人权利救济途径较为缺乏,不利于拆迁工作中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现行拆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的法律支撑问题,行政部门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定位问题以及针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制度还不够合理全面等方面。针对当前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及时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和改进,其中主要使用有明确立法规定房屋拆迁决定的法律程序,对拆迁项目进行区分从而确定好拆迁程序和补偿方式,政府征用的拆迁补偿需要进行明确,以及为被拆迁人设立良好的救济途径等方面。
参考文献:
[1]郭利霞.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研究[D].河北大学,2013.
[2]顧大松.论我国房屋征收土地发展权益补偿制度的构建[J].法学评论,2012.6:78
[3]张文斌,赵小宁.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立法路径[J].前沿,2013.10:336-337
[4]罗雅倩.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理问题研究[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47-48
[5]李世宇.城市房屋拆迁人性化追求与法制化完善[J].人民论坛,2015.36:94-95
作者简介:张偲宇(1998.10—)女,西安中学高三年级27班学生。
关键词:被拆迁人口 权益保护 制度 完善 人权
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良好发展,促进城市房屋改造工作不断的开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常都会围绕着拆迁补偿数量及其相应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讨论,而两者之间也较为容易产生一定的矛盾,从而影响城市房屋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一些过激拆迁手段的发生和使用,将会对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拆迁在本质方面主要是在公权力干预下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交易,因而在对房屋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失去的不仅是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更重要的是房屋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因而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全面充分的权益保护,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国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健全。
一、当前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
1.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利益受损者。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是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一方面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在与拆迁人的利益博弈中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很多被拆迁人的权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严重影响和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最近几年来,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逐渐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被拆迁人自身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一些野蛮拆迁工作中受到了严重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促使被拆迁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
2.政府行政权利的行使不够恰当。当前城市在进行房屋建筑的拆迁工作时,首先当地政府为了进行城市的总体建设规划,通常不会征求进行拆迁地区人民群众的意愿,就会做出一定的拆迁计划,这样进行的拆迁工作,城市居民只有配合的义务,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支配权益。政府在下达拆迁政策的时候,并没有严重遵照相应的法律规范,比如说法律优位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这样就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地区的政府在对房屋建筑进行整体拆迁的过程中,采用一些过激的手段应对一些拆迁中的“钉子户”,比如说停水、停电、停天然气的方式,严重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状态,是对城市居民人权的蔑视和不尊重。违法进行强制性的拆迁,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被拆迁人的权益的损害,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行使的行政权利不够恰当,将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3.被拆迁人权利救济途径较为缺乏。拆迁许可和相应的裁决制度,在很多实际的拆迁工作中,并不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相反还会对被拆迁人的自身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而被拆迁人在采用行政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又将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的制约,这就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从而并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现行拆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题
1.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的法律支撑问题。当前城市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矛盾焦点之一就是补偿力度不够,达不到人们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有效纳入到补偿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对被拆迁人的足额补偿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土地使用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当前的物权法也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人们用益物权,从而给予明确的保护,因而在进行城市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时,就涉及到了这种私有财产权的补偿问题。《征收条例》中要求对房屋进行“估计”,而针对土地这一重要问题却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保障,这样就导致城市人口中对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在对城市土地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居民群众们失去的不仅是房屋的拆迁,更重要的是对土地的拆迁,本质上是对公权力干预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和交易,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土地拆迁中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2.行政部门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定位问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商)逐渐成为城市改造中的主力军,而行政部门通常会对拆迁人在城市拆迁中的权力有所保护,这样就会对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政府在对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和拆迁补偿定价方面会对拆迁人(开发商)进行一定的保护,拆迁人通过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进行降低,能够转嫁土地的出让成本,这样发展下去,最终损害的仍然是被拆迁人的权利。拆迁人为了取得土地开发和拆迁的许可证,愿意向政府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而由此得到政府的保护,政府在无形之中同样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切身权益。房屋拆迁裁决助管部门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两者同样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并没有良好的监督效果。人民群众在这样的拆迁工作中,很难对政府产生足够的信任感,从而抗拒拆迁行为,很多“钉子户”也由此出现。
3.针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制度还不够合理全面。当前在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主要依照的仍然是《征收条例》,条例中对于当前城市拆迁工作中的很多问题没有涵盖,影响到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征收条例》当中,对于城市拆迁的情况已经逐渐出现了不够适应的问题,对于房屋拆迁决定过程中的具体法律程序还不够明确,这就导致拆迁工作的决定和执行没有良好的规范作为指导。同时针对拆迁中的具体的保障定额和标准没有统一的形式,对于相应的拆迁人的管理和控制规定还不够完善,影响到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还会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完善合理的制度,能够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能够为正确进行拆迁工作提供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针对当前城市房屋土地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工作不到位的情况,需要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和权益。 1.明确立法规定房屋拆迁决定的法律程序当前《行政许可法》中确立的听证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应用中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而房屋拆迁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从而对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中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拆迁听证工作能够作为拆迁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从而为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发挥一定作用,因而需要不断拓展行政听证工作的应用领域,基于民主精神,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之前做好相应的行政听证工作。建立一套针对房屋拆迁决定的良好听证制度,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行政部门需要在进行正式的拆迁工作之前,为了做出更为正确的决定,需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面向全社会举办有效的听证会。对房屋拆迁决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明确的立法,从法律层面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控制和管理,保证从做出决定的那一刻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和指导,这样能够有效避免政府相关部门做出错误决定。在对拆迁工作决定进行听证、讨论的过程中,能够让城市民众和政府之间达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协议,这样能够有效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能够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自身利益。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听证工作的时候,需要对拆迁对象、拆迁时间、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并保证各级行政机关都能够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对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进行规范。
2.对拆迁项目进行区分从而确定好拆迁程序和补偿方式。对拆迁项目进行区分,能够有效区分出政府职能、拆迁许可、土地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安置,在对拆迁项目进行区分的时候,主要是分为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在进行具体的拆迁工作中,是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征的,对这两者进行有效的区分,将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拆迁程序和具体补偿方式。在对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进行区分的时候,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公益性项目的具体类型进行一一列举。对那些以公益为目的的拆迁活动进行列举,并对公益性拆迁项目具体的设计范围,主要包含学校、医院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相应的国家重大设施建设方面,这样能保证在进行实际的拆迁项目时,有良好的程序作为支撑和指导。针对公益性项目的拆迁活动,需要对具体的拆迁补偿方式和一般性的商业性项目拆迁补偿进行区分。
3.政府征用的拆迁补偿需要进行明确。政府类的拆迁活动,同样需要对拆迁补偿进行有效的补偿。不同地区的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求,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和土地进行行政征用,但同时需要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征用补偿。同一地区的政府类拆迁活动,需要保持一定的拆迁补偿,这样能够对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政府征用类的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多种条件进行有效综合,从而确定出合理的拆迁补偿范围。
4.为被拆迁人设立良好的救济途径。良好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保障被拆迁人口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当前很多地区被拆迁人的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后,没有相对良好有效的救济途径作为保障。在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进行保障的时候,需要专门的部门和机构,同时还需要对被拆迁人的救济方式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这样能够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及时采用有效的方式寻求救济。为被拆迁人设立良好的救济途径,需要对被拆迁地区人口的切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总之,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利益受损者,同时政府行政权利的行使不够恰当,被拆迁人权利救济途径较为缺乏,不利于拆迁工作中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现行拆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的法律支撑问题,行政部门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定位问题以及针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制度还不够合理全面等方面。针对当前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及时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和改进,其中主要使用有明确立法规定房屋拆迁决定的法律程序,对拆迁项目进行区分从而确定好拆迁程序和补偿方式,政府征用的拆迁补偿需要进行明确,以及为被拆迁人设立良好的救济途径等方面。
参考文献:
[1]郭利霞.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研究[D].河北大学,2013.
[2]顧大松.论我国房屋征收土地发展权益补偿制度的构建[J].法学评论,2012.6:78
[3]张文斌,赵小宁.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立法路径[J].前沿,2013.10:336-337
[4]罗雅倩.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理问题研究[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47-48
[5]李世宇.城市房屋拆迁人性化追求与法制化完善[J].人民论坛,2015.36:94-95
作者简介:张偲宇(1998.10—)女,西安中学高三年级27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