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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州、县三级检察院日前共同办理了一起贪污“低保金”案件——
该省梁河县检察院在侦破了本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主任许升贤贪污“低保金”案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特报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州检察院在一审法院改变了案件性质又作了轻判后坚决抗诉;省检察院坚持抗诉,并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履行职务;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再审,认定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9日将其由原判3年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案发,缘于联合大检查
2006年2月7日至5月16日,梁河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列行对全县有关项目进行大清查,发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经批准发放“低保金”的户册名单与实际签领的不一致;二是许多低保户应该领取“低保金”的却没有领到。
同年5月24日,县纪委决定找时任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主任的许升贤谈话,并请县检察院的曹根富副检察长和反贪局副局长李加海参加,问其是何原因。当时的许升贤摆出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对向他所提问的问题没有说出个所以然。
根据清查出的情况和许升贤的表现,县检察院的同志断定:“许升贤肯定有问题!”于是,决定即刻将许升贤带到检察院问话。然而,许升贤东扯西拉,磨蹭到当晚11点左右才供出了他取过“低保金”1万多元用于自己个人投资开发的事儿。“连‘救命钱’都敢‘吃’必须严办,否则,就对不起老百姓,对不起检察院的这份职业!”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刃愤怒地吼道。他和其他院领导连夜紧急研究决定,并报请县委领导和州检察院领导同意,于当晚12点钟对许升贤涉嫌贪污的问题立案侦查,并调集精兵强将,对许升贤案件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紧张的办案工作。
取证,不畏艰难
经过连续的审讯,许升贤除了交代部分自己套取“低保金”的事实,而且是按县民政局领导授意办理的,套取一些“低保金”用于公用开支外,对其他的一概不认账,就连他自己签名或摁过手印取款的凭证也不承认,要突破此案,只有下大力到银行查账和找到低保户核对。然而,该县共为1000多户办过低保金,这些低保户居住分散、流动性大,且有的人已经过世,有的外出打工,再加上有些虚假名字,找人核对难度很大。
两个办案组白天黑夜地苦战,一头去银行查账,一头到处找低保户核对,在银行查到多少,即刻反馈给外调组核实,大家每天早晨8点出去,晚上12点都回到院里,交流情况,研究办法。经过近3个月的艰难奋战,办案检察官分别在银行翻了有关发放“低保金”的上万册“传票”和28本“卷宗”、共找到了500多户人家,核实了100多人的“低保金”情况,基本查清了许升贤套取“低保金”的犯罪事实——
2002年4月至2006年5月,许升贤借单位领导授意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在5个月时间里,采用假名、虚列、重发、多发、不发等手段,将自己管理的78户低保户的“低保金”分5笔共39万元套取出来,除有证据证实、按领导意思用于公务开支12.7万元外,其余的26.5万元被其侵吞,并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直至案发后才归还。
案件侦破后,梁河县检察院考虑到案情重大而复杂,特上报德宏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及时给一些急需钱用的低保户办理了发放、领取“低保金”的手续。
抗诉,为维护法律尊严
2007年5月12日,德宏州检察院审查本案后,以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向德宏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升贤套取“低保金”的行为是按照单位领导授意行事,属于单位行为;其所套取的“低保金”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款”;被告人许升贤不构成贪污罪,只是其未经领导同意将其保管的按领导安排套取的“低保金”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遂于2007年7月9日以被告人许升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德宏州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否定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的理由不充分,属确有错误的判决。理由有二:一是,被告人许升贤套取“低保金”虽然是单位领导授意,但所被套取的“低保金”在被告人许升贤保管期间并未改变其公款的性质,且被告人许升贤并未获得该款项的自由支配权。因此,被告人许升贤在主观方面具有贪污的故意,构成贪污罪;二是,被告人许升贤在将被其套取的“低保金”10万元未经领导同意就借给他人使用后,单位原主管领导离岗,新任领导接任,被告人许升贤未向新任领导报告自己掌握账外资金的情况,这就隐瞒了此笔公款的存在,该10万元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国家的控制而处于被告人许升贤的控制之下,应认定为是贪污行为。于是,德宏州检察院于2007年8月10日将该案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抗诉。
云南省检察院经过审查案卷、深入实际调查案情,认为一审判决改变案件性质而对其轻判必须支持抗诉,并指派检察员陈德举、韩本福出庭履行职务。
案件提出抗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于2007年11月26日在梁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许升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低保金”39万余元后,隐瞒事实真相,将26.5万余元公款侵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且其贪污款项为国家发给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云南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即收缴的赃款10万元上缴国库;(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许升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三)原审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四)继续追缴所余赃款上缴国库。
深省,本案警示
2008年春节的头一天,梁河县检察院召开了“许升贤贪污‘低保金’返还大会”,给被许升贤套取侵吞了的54户低保户的“低保金”共10.6万余元进行返还。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低保金”的低保户,无不感动得热泪盈眶,都七嘴八舌地用朴实的语言说道:“感谢政府!感谢检察院!”至此,本案从办理的角度讲算是画上了句号。然而,具体办理本案的干警们却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因为本案给人们提出了警示:千万要管理好、使用好“低保金”!
首先,“低保金”必须按时、如数发给低保户,无论任何人绝不能打它的另用主意,这是“低保金”主管人员(单位主要领导)的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被称为老百姓的“救命钱”。在许升贤案件中有这么一例:梁河县供销社加油站职工赵兴祥下岗后,不仅生活十分困难,还身患疾病。许升贤案发前3年,赵兴祥就经过申请获得了领取“低保金”的资格,并办理了领取证件,可是他一次也没有领到过,因为没有钱治病,常年自己找点草药服用,最终死亡。然而,作为掌管“低保金”使用权的梁河县民政局原主要领导却以“单位经费困难”为由,随意作出“弄点‘低保金’出来用用”的决定。由于单位领导的违法授意,自然就给直接责任人员(许升贤)以可乘之机。据此,人们不禁要发问:这样的“低保金”主管人员(单位主要领导)又怎么能不受处罚呢?!其他单位主管发放“低保金”的主要领导难道不该从中记取教训吗?!
第二,对具体负责管理发放“低保金”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定要选好用好。本案中的许升贤作为县民政局的低保办责任人员是不合格、不称职的。许升贤胆大妄为地套取侵吞“低保金”的行为,固然是缘于单位领导授意,但他的领导并没有明确让他套取多少、怎么使用“低保金”,而他自己却抓住这个机会谋私。如果许升贤是一个正直可靠的人,即便是单位领导让他套取“低保金”,他就算是放弃原则,也只会按照领导交代办理,不可能越过“雷池”,而许升贤就在被查之初,还再找了3家低保户向县纪委作伪证,以掩盖他扣留低保户存折不发的行为。可见,负责管理发放“低保金”的工作人员又怎么能选用许升贤这样的人呢?!
第三,对“低保金”的管理发放工作一定要有严格的制度。梁河县的“低保金”管理发放之所以出了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督。该县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形式上虽然是有一名副局长分管,办公室除了许升贤外还有一人,但长期以来对“低保金”的工作从申请批准到办证发放,都由许升贤一个人操作,形成“上”无权过问,“下”不知内情,只有许升贤单独向单位的某主要领导“联系”的局面。可见,要保证“低保金”真正能够发放到低保户手里,非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制度操作程序不可!■
编辑:卢劲杉
该省梁河县检察院在侦破了本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主任许升贤贪污“低保金”案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特报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州检察院在一审法院改变了案件性质又作了轻判后坚决抗诉;省检察院坚持抗诉,并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履行职务;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再审,认定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9日将其由原判3年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案发,缘于联合大检查
2006年2月7日至5月16日,梁河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列行对全县有关项目进行大清查,发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经批准发放“低保金”的户册名单与实际签领的不一致;二是许多低保户应该领取“低保金”的却没有领到。
同年5月24日,县纪委决定找时任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主任的许升贤谈话,并请县检察院的曹根富副检察长和反贪局副局长李加海参加,问其是何原因。当时的许升贤摆出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对向他所提问的问题没有说出个所以然。
根据清查出的情况和许升贤的表现,县检察院的同志断定:“许升贤肯定有问题!”于是,决定即刻将许升贤带到检察院问话。然而,许升贤东扯西拉,磨蹭到当晚11点左右才供出了他取过“低保金”1万多元用于自己个人投资开发的事儿。“连‘救命钱’都敢‘吃’必须严办,否则,就对不起老百姓,对不起检察院的这份职业!”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刃愤怒地吼道。他和其他院领导连夜紧急研究决定,并报请县委领导和州检察院领导同意,于当晚12点钟对许升贤涉嫌贪污的问题立案侦查,并调集精兵强将,对许升贤案件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紧张的办案工作。
取证,不畏艰难
经过连续的审讯,许升贤除了交代部分自己套取“低保金”的事实,而且是按县民政局领导授意办理的,套取一些“低保金”用于公用开支外,对其他的一概不认账,就连他自己签名或摁过手印取款的凭证也不承认,要突破此案,只有下大力到银行查账和找到低保户核对。然而,该县共为1000多户办过低保金,这些低保户居住分散、流动性大,且有的人已经过世,有的外出打工,再加上有些虚假名字,找人核对难度很大。
两个办案组白天黑夜地苦战,一头去银行查账,一头到处找低保户核对,在银行查到多少,即刻反馈给外调组核实,大家每天早晨8点出去,晚上12点都回到院里,交流情况,研究办法。经过近3个月的艰难奋战,办案检察官分别在银行翻了有关发放“低保金”的上万册“传票”和28本“卷宗”、共找到了500多户人家,核实了100多人的“低保金”情况,基本查清了许升贤套取“低保金”的犯罪事实——
2002年4月至2006年5月,许升贤借单位领导授意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在5个月时间里,采用假名、虚列、重发、多发、不发等手段,将自己管理的78户低保户的“低保金”分5笔共39万元套取出来,除有证据证实、按领导意思用于公务开支12.7万元外,其余的26.5万元被其侵吞,并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直至案发后才归还。
案件侦破后,梁河县检察院考虑到案情重大而复杂,特上报德宏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及时给一些急需钱用的低保户办理了发放、领取“低保金”的手续。
抗诉,为维护法律尊严
2007年5月12日,德宏州检察院审查本案后,以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向德宏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升贤套取“低保金”的行为是按照单位领导授意行事,属于单位行为;其所套取的“低保金”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款”;被告人许升贤不构成贪污罪,只是其未经领导同意将其保管的按领导安排套取的“低保金”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遂于2007年7月9日以被告人许升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德宏州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否定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的理由不充分,属确有错误的判决。理由有二:一是,被告人许升贤套取“低保金”虽然是单位领导授意,但所被套取的“低保金”在被告人许升贤保管期间并未改变其公款的性质,且被告人许升贤并未获得该款项的自由支配权。因此,被告人许升贤在主观方面具有贪污的故意,构成贪污罪;二是,被告人许升贤在将被其套取的“低保金”10万元未经领导同意就借给他人使用后,单位原主管领导离岗,新任领导接任,被告人许升贤未向新任领导报告自己掌握账外资金的情况,这就隐瞒了此笔公款的存在,该10万元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国家的控制而处于被告人许升贤的控制之下,应认定为是贪污行为。于是,德宏州检察院于2007年8月10日将该案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抗诉。
云南省检察院经过审查案卷、深入实际调查案情,认为一审判决改变案件性质而对其轻判必须支持抗诉,并指派检察员陈德举、韩本福出庭履行职务。
案件提出抗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于2007年11月26日在梁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许升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低保金”39万余元后,隐瞒事实真相,将26.5万余元公款侵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且其贪污款项为国家发给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云南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即收缴的赃款10万元上缴国库;(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许升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三)原审被告人许升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四)继续追缴所余赃款上缴国库。
深省,本案警示
2008年春节的头一天,梁河县检察院召开了“许升贤贪污‘低保金’返还大会”,给被许升贤套取侵吞了的54户低保户的“低保金”共10.6万余元进行返还。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低保金”的低保户,无不感动得热泪盈眶,都七嘴八舌地用朴实的语言说道:“感谢政府!感谢检察院!”至此,本案从办理的角度讲算是画上了句号。然而,具体办理本案的干警们却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因为本案给人们提出了警示:千万要管理好、使用好“低保金”!
首先,“低保金”必须按时、如数发给低保户,无论任何人绝不能打它的另用主意,这是“低保金”主管人员(单位主要领导)的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被称为老百姓的“救命钱”。在许升贤案件中有这么一例:梁河县供销社加油站职工赵兴祥下岗后,不仅生活十分困难,还身患疾病。许升贤案发前3年,赵兴祥就经过申请获得了领取“低保金”的资格,并办理了领取证件,可是他一次也没有领到过,因为没有钱治病,常年自己找点草药服用,最终死亡。然而,作为掌管“低保金”使用权的梁河县民政局原主要领导却以“单位经费困难”为由,随意作出“弄点‘低保金’出来用用”的决定。由于单位领导的违法授意,自然就给直接责任人员(许升贤)以可乘之机。据此,人们不禁要发问:这样的“低保金”主管人员(单位主要领导)又怎么能不受处罚呢?!其他单位主管发放“低保金”的主要领导难道不该从中记取教训吗?!
第二,对具体负责管理发放“低保金”的直接责任人员一定要选好用好。本案中的许升贤作为县民政局的低保办责任人员是不合格、不称职的。许升贤胆大妄为地套取侵吞“低保金”的行为,固然是缘于单位领导授意,但他的领导并没有明确让他套取多少、怎么使用“低保金”,而他自己却抓住这个机会谋私。如果许升贤是一个正直可靠的人,即便是单位领导让他套取“低保金”,他就算是放弃原则,也只会按照领导交代办理,不可能越过“雷池”,而许升贤就在被查之初,还再找了3家低保户向县纪委作伪证,以掩盖他扣留低保户存折不发的行为。可见,负责管理发放“低保金”的工作人员又怎么能选用许升贤这样的人呢?!
第三,对“低保金”的管理发放工作一定要有严格的制度。梁河县的“低保金”管理发放之所以出了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督。该县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形式上虽然是有一名副局长分管,办公室除了许升贤外还有一人,但长期以来对“低保金”的工作从申请批准到办证发放,都由许升贤一个人操作,形成“上”无权过问,“下”不知内情,只有许升贤单独向单位的某主要领导“联系”的局面。可见,要保证“低保金”真正能够发放到低保户手里,非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制度操作程序不可!■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