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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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机构建设。目前全区县以上114个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2722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全部对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开放。在全区12127个行政嘎查、村全部配备了劳动保障协理员,基本形成了覆盖盟市、旗县、乡镇(街道)和村嘎查(社区)四级的就业服务网络。
  培训人数。2008年自治区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转移就业技能培训13.89万人。各级农牧业系统“阳光工程”培训农牧民工8.3万人,培训补贴6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2940万元,地方财政3040万元。各级扶贫系统“雨露计划”培训农牧民工5万人,培训补贴3000万元。
  权益保护。截至2008年12月全区通过现场排查和受理投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共计93件,共涉及6694名农牧民工工资9714.06万元。2008年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6.6%。积极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为40%。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全国实行全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暂住证,自治区财政列专款,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印制,各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发放,年内为104万农牧民工免费发放暂住证,为农牧民工节省开支500多万元。
  社会保障。“新农保”试点除国家批准的10个和自治区确定的3个试点旗县外,还有8个盟市的29个旗县自行开展了试点,试点旗县(市区)达到42个,参保人数达到100万人。2008年全区参加新农合农牧民为1180.47万人,参合率达到87.58%,按常住人口计算参合率达到94.69%。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0.49亿元,前三季度为农牧民报销医药费5.88亿元,大病统筹资金使用率54.73%。
  
  (二)主要措施
  1 搭建了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推动就业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目前,全区12127个行政嘎查、村全部配备了劳动保障协理员,落实了工作补贴,并组织开展了业务培训和国家统一鉴定,基本形成了覆盖盟市、旗县、乡镇(街道)和村嘎查(社区)四级的就业服务网络,基本实现了机构、编制、人员、职责、经费、办公场所六到位。同时,强化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狠抓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重点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信息网络技术人员及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就业政策、信息化管理等能力培训,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协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57%。
  2 建立了区、盟市、旗县综合性人力资源市场,发挥了公共就业服务的主导作用。盟市、旗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不断加强,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大厅,配备信息化管理服务设施,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与创业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建立村级服务工作站,选聘村级劳务协理员成为一种机制,为此,2009年自治区财政预算1200万元用于村嘎查劳务协理员的补贴,以此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3 形成了一套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促进就业提供了制度保障。把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作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规划。将“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解决其三年补贴期满后再就业更难的问题,提高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增强了就业的稳定性,从政策制度上确保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统一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求职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实现了就业失业登记的网络化管理。启动实施了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专项援助行动,到2009年全区认定“零转移家庭”5.3万户,已帮助其中的4万户、4.7万人实现了转移就业。
  4 建立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管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覆盖区、盟市、旗县、街道(苏木、乡镇)、社区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整体实施了劳动就业应用系统(二版)上线运行,实现了自治区级的数据集中及各项就业服务的信息联网。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切实加强了农牧民工统计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对外出就业务工人员实施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按要求做好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了企业停产、裁员、破产、农牧民工返乡半月报告制度,对农牧民工返乡回流的情况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了解农牧民工的愿望和要求,对有一定技能的农牧民工进行摸底,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5 就业培训针对性更强,逐步走向制度化、专业化、长效化。为使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能够尽快转移就业,全区各地利用现有培训资源,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工作。注重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采取“五个结合”的培训方式,即技能培训与引导性培训相结合、白行办学与联合办学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上门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开展全区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班,推动了劳务输出逐步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并按照“集中财力、整合资源、挖掘潜能、注重实效、农民受益”的原则,加快全区农牧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启动六盟市技能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试点工作,按照方便和贴近农村牧区实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和确定培训内容,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加强后续跟踪服务。
  6 农牧民工维权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完善。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减免农牧民工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集体争议案优先处理等措施,有效地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利益。各地区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监察、建设、工商、财政、劳动保障、银行、房管、审计、法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全面协调有关农牧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工作。制定和推行劳动合同范本,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行业特点统一印制了规范性的《劳动合同书》,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适时地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各盟市也相继出台了《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统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在采掘、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并积极探索农牧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制度,做好农牧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全国实行全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暂住证。落实城市 政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牧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并免除专门加收借读费的政策,完善农牧民工子女教育管理制度。农牧民工子女入学后,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7 创新发展思路,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就业培训上,创新了培训模式;在创业带动就业上,把SYB+小额贷款运作模式加入了创业实训和后续服务,开展了创建创业园区活动;在农村牧区开展了“零转移家庭”转移就业专项援助活动,2009年在3个旗县开展了创建“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园区”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工返乡创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和供求不对应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大量的适龄劳动力找不到工作与为数众多的岗位找不到合适的劳动力并存,大量技能技术培训资源找不到用武之地与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急需培训并存。
  2 解决偏远干旱和贫困落后地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已成为我区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调查发现,越是产业单一、经济落后地区,越是土地贫瘠或耕地较少地区,越需要劳动力向外转移。这些地区是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点地区,而正是这些地区劳动力免费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相对落后,基层干部的工作思路和思想意识也相对陈旧,转移就业的公共服务也相对薄弱。
  3 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亟待进一步扩大。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就业稳定性不强。全区有组织的转移就业平均不足30%,赤峰市最高,但仍不足50%。转移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比重偏大,季节性、临时性务工人员偏多,不能满足较大用工地或单位的需求。
  4 各类培训资源整体效应发挥不佳,转移就业培训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培训资源分散,经费投入不足,师资力量薄弱,造成培训的规模较小、层次较低,培训后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培训质量有待提高。从目前情况看,一是培训覆盖面小。因培训能力不足,加之培训技术含量低或培训的针对性差,一部分农牧民工不愿参加培训,农村牧区劳动力受培训的比例还比较小。二是培训补贴标准低。因财力有限,许多农牧民工只能参加引导性培训,有机会参加技能培训的寥寥无几,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创业性培训难以开展。
  5 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不健全,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服务体系不健全。一是农村牧区劳动力市场和中介组织发育迟缓,信息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还十分薄弱,信息平台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劳务信息不畅,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大部分农村牧区劳动力向外转移以自发为主,盲目性和无序性较大,“马路市场”现象很普遍,劳动力供需关系脱节,加大了就业成本。职业介绍形式和技术手段落后,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和发布劳动力供求预测信息,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就业信息沿用传统的人工传递方式。
  6 培训基地设施设备落后,培训方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一是培训基地因资金投入不足,教学设施设备更新速度慢、周期长,实习技术设备简陋,且多是淘汰产品,与新工艺、新技术、新技能现代用工培训要求极不适应,农牧民工培训所获技能已远远落后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就业求职成功率很低。二是缺乏现代化培训教学方法,仍沿用单一的说教式,教学手段落后,严重制约着培训效果,急需开发适应农牧民工培训的教学软件,促进现代化教学模式的应用。三是教学培训场地受限,校舍、教室简陋甚至是危房,与加强转移就业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
  7 资金保障乏力,投入明显不足。尽管各级积极筹措资金,但相对于这一庞大的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投人明显不足。部分市县特别是贫困地区经费难以落实,主要依靠国家和省财政投入,致使培训基地简陋、教学设施陈旧、培训层次低、师资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滞后。
  
  二、加强内蒙古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一)积极转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加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当前就业形势和任务十分严峻,因此,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切实把自治区党委“富民与强区并重”的要求落实到扩大就业上。要着力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应变克难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统筹协调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推进落实的意识和能力,并把这“四种意识和能力”体现在组织完成就业工作任务的实践之中。
  
  (二)适应民生工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努力提高就业工作信息化水平
  搞好信息化建设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托,是改善管理的得力工具,也是优质服务的有效保障。针对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和开展困难群体就业援助、职业培训、以创业带动就业等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实名制、动态化的电子档案管理,逐步实现上下级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逐步建成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化服务平台。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应尽快做到“一点登记、多点查询、三级联动”,逐步实现从自治区到社区和嘎查村五级联网。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
  要以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岗位职业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新时期农牧民工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把培训工作抓出成效。第一,要抓培训机构和资金管理。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标确认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和培训机构进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围绕培训质量,参考培训标准,按时支付培训补贴,特别是对技术性较强、培训要求较高工种要保证培训时间,保证培训资金。第二,要抓实训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实训基地布局,尽快建成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互补的实训基地体系,每个盟市至少要有一个具有综合性和区域辐射能力的实训基地,每个旗县要有一个能够满足当地用工需求、具有特色的实训基地。第三,要继续抓好农村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农村基础教育是提高未来农村劳动力素质的基础,要不断增加教育投资、建立农村教育发展基金、扩大筹资渠道、实施“希望工程”,转变办学思想,拓展办学形式等途径,使农村基础教育有—个大的发展。农牧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贯彻“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当地农业支柱产业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将免费培训和有偿培训结合起来,真正达到培训一批、见效一批的实际效果。第四,逐步实行就业培训向市场化模式转变。使目前由政府包办向由就业部门主 导、社会力量按市场化模式广泛参与转变,走政府与市场结合的路子。
  
  (四)降低城市就业准入门槛
  让农牧民工享有就业平等权,必须实行市场化就业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农牧民与市民应一视同仁,在就业领域、条件和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就业机会平等主要包括就业领域、就业工种、竞争条件、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各个方面的平等。这是农牧民工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和权利,也是实现农牧民市民化的核心问题。要积极借鉴户籍改革先行地区的经验,以中(小)城市为重点,研究制定出有利于农牧民工市民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五)大力开展适应农牧民工特点的就业服务
  一是劳动力流出地政府主导,各类服务组织参与,围绕准备外出就业农牧民的需求,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健全旗县、苏木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信息渠道,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劳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的作用,着力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示范县、乡、村在推进工作、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实效等方面的典型作用。鼓励社会各类服务组织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定向输送劳动力,并搞好输出后的服务。二是劳动力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外地农牧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适合农牧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针对农牧民工的服务项目和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集中为农牧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逐步建立起全区联动、上下互通、信息共享、统一有序的四级人力资源市场和中介服务体系。三是劳动力流入较多的城市要建设政府监督管理的零工交易场所,免费为农牧民工提供供求直接见面的平台。四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要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格收费标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堵住不法分子骗钱的门路。
  
  (六)加强农牧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
  要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制度,一是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杜绝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现象。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设,特别是要尽快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要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出现工资发放信用缺失现象的违法企业不仅要降低信用等级,而且要依法向社会曝光。二是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动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目前,许多企业都以实行计件工资作为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借口,要通过加强专项检查、鼓励投诉等方式堵住这个漏洞。一旦发现劳动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的,要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三是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要制定适用于农牧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同农牧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农牧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
  
  (七)积极稳妥地解决农牧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要根据农牧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牧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牧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牧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要强调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牧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牧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当前,要加快推进农牧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牧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牧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牧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同时,要研究解决农牧民工住房保障和子女入学等问题。通过建设“农牧民工公寓”,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将农牧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范围,以及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等方法,解决农牧民工后顾之忧。
  
  (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保障激励机制
  依据《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逐步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和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尚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开展免费服务。同时,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制度及服务绩效与资金保障相挂钩的制度,保证服务机构的效率。
  
  (九)努力探索扩大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新途径
  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中小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扩大吸收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就业容量。把农畜产品加工、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农机技术服务作为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重点,增加农牧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容量。要积极鼓励和推进农牧民以创业促进就业。大力推广完善“一人创业带动一批就业”的“1+x”创业促进就业模式;着手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就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和跟踪扶持”与社区、企业、劳动者有机结合的“一条龙”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
  
  (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机制,营造全社会关注农牧民就业、支持就业、促进就业的良好环境
  按照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方向要求,在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的基础上,大力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努力提高农牧民工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进一步强化农牧民转移就业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保障、农牧业、扶贫、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大各级特别是旗县(市)、苏木乡镇政府组织转移的力度,充实加强相应的机构和工作力量。在重点城镇建立农牧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劳务输出大县(旗)在主要转移输出地建立服务站,组织动员有关部门为转移就业人员搞好协调、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能人带动作用,扶持发展劳务公司、劳务经纪人和劳务中介组织,大力培育劳务输出知名品牌。开展创建农牧民转移就业示范苏木乡镇、示范旗县活动。要加大农牧民工转移就业宣传力度,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主动发布重大政策,定期报道重要进展,深度关注热点问题,随时宣传先进典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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