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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麦基尔·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是公共选择学派奠基人和代表人物之一,宪政经济学之父,以及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这位大师级人物不幸于美国时间今年1月9日撒手仙逝,享年93岁高龄。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其公共选择理论改造了世人的观念,而他的宪政秩序观,正在日益影响世界,尤其是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
布坎南于1948年获得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49年接受田纳西大学聘请,成为该校的教授,开始了他的学术生涯。他与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在20世纪50年代共同创立了公共选择的弗吉尼亚学派,即弗吉尼亚政治经济学派,致力于把经济学方法运用于政治过程的研究。1986年,布坎南因“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论与宪则基础”荣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布坎南早期,一度迷恋社会主义思想。按他自己在芝加哥大学期间的话说,他原以为自己是一位“自由至上的社会主义者”,但在大学里,布坎南深受其导师富兰克·奈特(Frank Hyneman Knight)教授的影响,很快转为市场经济的坚定拥护者,并作为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宪政主义者终其一生。
公共选择的弗吉尼亚学派之形成,与布坎南上述个人主义理念与反国家中心主义思想密不可分。20世纪30年代那场大萧条以来,经济学家大多忙于指责“市场失灵”,布坎南与其同仁则反其道而行之,直击“政府失灵”问题,而且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按照布坎南1972年的话就是,“我们想要做的事情,就是把40年来人们用以检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原封不动地用来研究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
布坎南将经济学分析方法沿用到分析政治领域的这种努力不是起自1972年。1948年,当他在芝大做学生时,从哈珀图书馆布满尘埃的书库中找到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1851-1926)的德文版著作《财政理论研究》。正是这一本书,对布坎南在研究上独辟幽径和厚积薄发发挥了决定性影响。
1957年,布坎南和沃伦·纳特创建了托马斯-杰弗逊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后来公共选择理论之所以如此名声大震,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独立或准独立分支学科,应当归功于布坎南及其同仁那时候的学术努力。
1962年,布坎南与图洛克发表了《同意的计算》,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他们两人于1965年在美国创立了公共选择学会,1969年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公共选择》杂志,推动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迅猛发展。随着1982年公共选择中心整体并入乔治-梅森大学,尤其是1986年布坎南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校在公共选择研究中的中心地位,遂得以确立。
公共选择主要涉及非市场决策。顾名思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为公共选择过程,也就是非市场决策过程。该理论的研究工具和方法为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理解为市场,即政治市场,把选民、利益集团、官僚和政治家等行为主体视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即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并把政治市场上选民的选票视为经济市场上消费者的货币。
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建与发展并不是由布坎南一人完成的。布坎南在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典礼演说辞中提到,维克塞尔应该得到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最重要先驱者的称号,他的著作涵括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三大构成要素:一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二是经济人假设,三是行为政治作为交换行为来看。他认为自己只是重申、阐述和拓展了维克塞尔的论题。
布坎南将经济人假设沿用到政治分析,改变了世界对“政治人”的看法,将其拉下了神坛。在公共选择理论创建之前,经济和政治属于“两张皮”,适用不同的假设,实际上也假定了社会中的人患有“人格分裂症”:他在经济领域被视为自利取向,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取向的。打个比方,比尔·盖茨经营微软公司,经济学家就视其为经济人,一位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一旦他当上了美国总统,经济学家马上视其为利他者。这里,盖茨先生似乎成了人格分裂症患者。但是,与其说他是位人格分裂症患者,还不如说经济学家患上了这种病。这是因为经济学家一会儿是性恶论者,一会儿是性善论者。倒是盖茨先生本人,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依然故我,名利双收。
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之后,除了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之外,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经济与政治不是“两张皮”的处理方法。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行为人均被视为经济人,所谓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
不过,到目前为止,很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仍然是“人格分裂症患者”。王绍光和胡鞍钢两位教授曾经在199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一书。他们假设地方政府是自利取向的,中央政府是利他取向的,最后得出结论,如果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比继续下降,中国将会像前南斯拉夫那样解体。试想一下,同样是比尔·盖茨,他在当州长时被视为自利取向,到了当总统时被视为利他取向。这种论证方式肯定是荒诞不经的。不过,据说这封于1992年出台的报告,为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产生了影响,被用作走向更为集权的财政体制的判据。
布坎南所坚持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也撤除了各种“组织”大公无私的神圣光环。他看到的社会现象,均归结到个体的行为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任何集合概念,比如“国家”“政府”“集体”“组织”“党派”“团体”“公司”等等,都只是一种拟人概念。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其中的个体。而这些集合概念,即便使用,也只是一种指代,便于指称罢了。这就是布坎南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涵义。正因如此,布坎南曾经说过,只存在“个人的公共选择”。这是因为只有个人才是作出公共选择的决策单位。
布坎南还多次重复维克塞尔的一个观点:如果不存在个人利益,就无从说起任何利益。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如果根据布坎南的宪政主义-契约主义理路,所谓“公共利益”完全可以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当中推导出来。这样一来,国家、组织、或者集体高居个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不复存在。高居个人之上的,必然是具体的一些个人,也就是特权者。他们可以被视为经济人。一些国家腐败严重,更是为这种分析理路的合理性提供了佐证。 布坎南的“作为交换的政治”观也足以让以政治为业者处境尴尬。他把政治行为看作为交换行为,政治处在“政治市场”中。他把选民、官僚和政治家视为政治市场中的博弈者,把选票看成是货币。布坎南完全认同维克塞尔的话,认为民主政治中的个人活动也具有交换的性质,人们在政治活动中达成协议、协调冲突、确立规则,无不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另外,布坎南也强调把政治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即把它理解为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
由此,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成功完成了把经济学方法,原封不动地从对经济领域的分析照搬到政治领域分析的工程。人们发现,除了经济市场之外,人世间还有政治市场。
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掀起了一场世界观的革命。经济人假设仅仅是假设,并不意味着人性只有自利的一面,没有利他的一面。但是经济人假设是强有力的。基于这种假设,公共选择学家推导出在政治市场上的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会有哪些行为方式,尤其是其可能的恶行,从而提出许多约束这些行为主体的基本规则。比如对决策的一致同意或者超多数通过原则的强调。这种基本规则被布坎南称作“宪”(constitution),与之相关的译法既因人而异,也因文而异,比如包括“宪”“宪法”“宪政”“立宪”“宪制”或“宪则”。
布坎南提出的许多基本规则实际上难以落实。比如随着群体人数的增加,达成全体一致的决策成本将会大大增加,就越是难以推行他所推崇的一致同意原则。所谓一致同意,实际上也是“一票否决”。但是,布坎南基于经济人假设所推导出来的政治家和官员可能会犯下恶行,以及程序民主对实质民主可能造成的损害,在现实生活中都得到了验证。
公共选择对“宪”的研究,为布坎南后来所特别重视的宪政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宪政经济学涉及对基本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它相当于一种更高层面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认为,强调对规则约束的选择使得宪政经济学有别于传统经济学;对个人之间的合作性互动的强调,而不是对冲突性互动的强调,使得它有别于很多其他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不过,宪政经济学由于脱胎于公共选择,虽然侧重于平等的个体之间的合作规则的研究,但是仍然涉及很多对冲突性互动及其约束规则的分析。
根据布坎南的观点,虽然经济学都涉及有关选择的研究,但是宪政经济学与普通经济学不同。前者研究在约束之间的选择,后者则注重外加约束下的选择。这些限制可行选择集的约束可以由历史、过去的一系列选择、其他人、法律和制度安排,甚或习俗与惯例外加。
从立宪角度看,宪政经济学讨论集体决策中的两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即后立宪阶段)。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后者属于规则制定之后的阶段,涉及规则下的选择。为了纠正“政府失灵”,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主要着眼于强化对政府的规则约束,以及对规则本身做出选择。
立宪选择无疑对应于对约束的选择,后立宪选择则对应着约束下的选择。鉴于规则与约束相比,前者的口径更窄。立宪选择是在约束之间的选择的一类,后立宪选择是约束下的选择的一类。
在立宪问题上,布坎南继承了维克塞尔有关“一致同意”或者“更大多数裁定”原则。维克塞尔认为,应在重大立宪选择层面奉行全体一致同意规则。鉴于实际操作难度較大,宪法改革之路应该涉及将多数裁定原则向更大多数裁定原则改进。他倾向于提出推行一种超过简单多数的法定多数裁定规则。
上述“一致同意”原则也是一种规范的个体主义的效率标准。在实现宪政效率方面,他十分推崇这项原则。按此,一项集体决策是否有效率,其评价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不是外在标准。评价集体行动时,不需客观标准,只需参与者对其中的活动表示一致同意。只有个人才知道自己的利益为何,其他任何人都无法越俎代庖。对个人而言,只要是按个人意愿做出选择,就是增进了个人的效用。对整体而言,只要其中所有的个人都没有受到强制,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这个整体就有效率。
很显然,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若能对一套基本规则达成一致同意,实乃善莫大焉。但是,一个社会的人数越多,一致同意越是难以实现。因此,布坎南有时也接受超过简单多数的法定多数裁定规则。随着时间的进展,布坎南于1998年很不情愿地承认:多数裁决规则在民众的心目中已经成为民主的标准,民众把多数裁决规则与“民主”等同,以至于朝着更多数裁定原则的目标改革的努力可能遭到失败的命运。他被迫放弃通过维克塞尔式的途径进行的宪法改革,被迫接受议会可能继续按照多数裁定规则运行的事情。
但布坎南认为,有可能在制度上对这一规则进行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运用对准许的结果的范围施加可行的限制(即范围约束)这个手段,去约束政治活动中厚此薄彼的歧视行为。这是布坎南对现实政治所采取立场的重大变化。布坎南在同一场合承认,他恢复了哈耶克《自由宪章》中的思想传统,把哈耶克作为普适原则的“法律下的自由”原则,与自己长期强调的普通民主政治需要宪政约束的思想融合在一起。哈耶克“法律下的自由”观的核心内容是: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系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运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原则。按此,布坎南提出,应把大多数政治决策,包括与税收和财政支出有关的政治决策普遍——也就是无歧视地——适用于政治社会中所有的阶层和团体。两位诺贝尔奖得主的思想由此珠联璧合,可谓一大喜事。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和宪政经济学,对我国国人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以及改革大局,均有深远的意蕴。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要看透政府。要更多依据经济人假设来看待政府官员,以相应的规则限制政府的权力。要依据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分析理路,从政府官员个体及其互动来把握所谓“国家”“政府”“集体”“组织”或“集体”的选择行为,不为各种宣传所蒙蔽——其背后都是一些个人的选择行为。要把政治视为交换,但同时要辨识哪种类型的交换是大家所要求的。要寻求利用立宪即订立宪政规则约束自由人之间的政治交换,即“宪约交换”。要避免利益集团操控政府,构成一种侍从主义国家或者庇护型国家。
布坎南坚信如果不存在个人利益,就不存在任何利益。因此,要把公共利益视为每个人本着个人的利益在抽象层面做出立宪选择的结果。这种契约主义的进路,有利于国人正确理解国家概念。国家相较于个人,没有高高在上的地位,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个体实现其宪政利益的工具。
中国的改革过程,本质上体现为经济、社会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过程。这三方面的立宪结果,就是形成一种宪政秩序。布坎南强调要推行一种原则政治,而不是一种利益政治。近年来,我国的分利集团日益强盛,控制了各个重要的基础部门。我们需要转向遵循原则政治。但是目前的利益政治当道,对中国的立宪构成严重的威胁。
从宪政经济学角度看,我们需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改革更是对不同的规则做出选择,而不仅仅停留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一个良好运作的社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旧唐书》言“永垂宪则”,《国语》曰“顺其宪则”。 道理就在于此。
中国的很多所谓改革,只是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下的修修补补,真正的改革往往需要打破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我们走向规则取向的社会还任重而道远,但是路在我们的脚下。不能明明知道彼岸在哪里,明明知道有飞机、渡船和桥梁可以通往彼岸,还在原地“摸着石头过河”,甚至走回头路。我们需要推行宪政改革,建立和维护一个宪政秩序,或者宪则秩序,而不是听命于一个特权秩序。
一代思想大师布坎南虽然离开了我们,但给我们留下了众多经世济民的思想宝藏,我个人组织引介的布伦南和布坎南的合著《宪政经济学》目前也属热门。中国改革开放已历经30余年,核心改革亟待推进。中国早到了适用布坎南公共选择和宪政经济学思想的时候。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一书的译者之一
奠基公共选择理论
布坎南于1948年获得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49年接受田纳西大学聘请,成为该校的教授,开始了他的学术生涯。他与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在20世纪50年代共同创立了公共选择的弗吉尼亚学派,即弗吉尼亚政治经济学派,致力于把经济学方法运用于政治过程的研究。1986年,布坎南因“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论与宪则基础”荣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布坎南早期,一度迷恋社会主义思想。按他自己在芝加哥大学期间的话说,他原以为自己是一位“自由至上的社会主义者”,但在大学里,布坎南深受其导师富兰克·奈特(Frank Hyneman Knight)教授的影响,很快转为市场经济的坚定拥护者,并作为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宪政主义者终其一生。
公共选择的弗吉尼亚学派之形成,与布坎南上述个人主义理念与反国家中心主义思想密不可分。20世纪30年代那场大萧条以来,经济学家大多忙于指责“市场失灵”,布坎南与其同仁则反其道而行之,直击“政府失灵”问题,而且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按照布坎南1972年的话就是,“我们想要做的事情,就是把40年来人们用以检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原封不动地用来研究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
布坎南将经济学分析方法沿用到分析政治领域的这种努力不是起自1972年。1948年,当他在芝大做学生时,从哈珀图书馆布满尘埃的书库中找到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1851-1926)的德文版著作《财政理论研究》。正是这一本书,对布坎南在研究上独辟幽径和厚积薄发发挥了决定性影响。
1957年,布坎南和沃伦·纳特创建了托马斯-杰弗逊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后来公共选择理论之所以如此名声大震,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独立或准独立分支学科,应当归功于布坎南及其同仁那时候的学术努力。
1962年,布坎南与图洛克发表了《同意的计算》,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他们两人于1965年在美国创立了公共选择学会,1969年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公共选择》杂志,推动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迅猛发展。随着1982年公共选择中心整体并入乔治-梅森大学,尤其是1986年布坎南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校在公共选择研究中的中心地位,遂得以确立。
公共选择主要涉及非市场决策。顾名思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为公共选择过程,也就是非市场决策过程。该理论的研究工具和方法为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理解为市场,即政治市场,把选民、利益集团、官僚和政治家等行为主体视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即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并把政治市场上选民的选票视为经济市场上消费者的货币。
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建与发展并不是由布坎南一人完成的。布坎南在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典礼演说辞中提到,维克塞尔应该得到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最重要先驱者的称号,他的著作涵括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三大构成要素:一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二是经济人假设,三是行为政治作为交换行为来看。他认为自己只是重申、阐述和拓展了维克塞尔的论题。
将“政治人”拉下神壇
布坎南将经济人假设沿用到政治分析,改变了世界对“政治人”的看法,将其拉下了神坛。在公共选择理论创建之前,经济和政治属于“两张皮”,适用不同的假设,实际上也假定了社会中的人患有“人格分裂症”:他在经济领域被视为自利取向,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取向的。打个比方,比尔·盖茨经营微软公司,经济学家就视其为经济人,一位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一旦他当上了美国总统,经济学家马上视其为利他者。这里,盖茨先生似乎成了人格分裂症患者。但是,与其说他是位人格分裂症患者,还不如说经济学家患上了这种病。这是因为经济学家一会儿是性恶论者,一会儿是性善论者。倒是盖茨先生本人,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依然故我,名利双收。
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之后,除了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之外,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经济与政治不是“两张皮”的处理方法。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行为人均被视为经济人,所谓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
不过,到目前为止,很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仍然是“人格分裂症患者”。王绍光和胡鞍钢两位教授曾经在199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一书。他们假设地方政府是自利取向的,中央政府是利他取向的,最后得出结论,如果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比继续下降,中国将会像前南斯拉夫那样解体。试想一下,同样是比尔·盖茨,他在当州长时被视为自利取向,到了当总统时被视为利他取向。这种论证方式肯定是荒诞不经的。不过,据说这封于1992年出台的报告,为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产生了影响,被用作走向更为集权的财政体制的判据。
布坎南所坚持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也撤除了各种“组织”大公无私的神圣光环。他看到的社会现象,均归结到个体的行为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任何集合概念,比如“国家”“政府”“集体”“组织”“党派”“团体”“公司”等等,都只是一种拟人概念。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其中的个体。而这些集合概念,即便使用,也只是一种指代,便于指称罢了。这就是布坎南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涵义。正因如此,布坎南曾经说过,只存在“个人的公共选择”。这是因为只有个人才是作出公共选择的决策单位。
布坎南还多次重复维克塞尔的一个观点:如果不存在个人利益,就无从说起任何利益。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如果根据布坎南的宪政主义-契约主义理路,所谓“公共利益”完全可以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当中推导出来。这样一来,国家、组织、或者集体高居个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不复存在。高居个人之上的,必然是具体的一些个人,也就是特权者。他们可以被视为经济人。一些国家腐败严重,更是为这种分析理路的合理性提供了佐证。 布坎南的“作为交换的政治”观也足以让以政治为业者处境尴尬。他把政治行为看作为交换行为,政治处在“政治市场”中。他把选民、官僚和政治家视为政治市场中的博弈者,把选票看成是货币。布坎南完全认同维克塞尔的话,认为民主政治中的个人活动也具有交换的性质,人们在政治活动中达成协议、协调冲突、确立规则,无不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另外,布坎南也强调把政治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即把它理解为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
由此,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成功完成了把经济学方法,原封不动地从对经济领域的分析照搬到政治领域分析的工程。人们发现,除了经济市场之外,人世间还有政治市场。
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掀起了一场世界观的革命。经济人假设仅仅是假设,并不意味着人性只有自利的一面,没有利他的一面。但是经济人假设是强有力的。基于这种假设,公共选择学家推导出在政治市场上的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会有哪些行为方式,尤其是其可能的恶行,从而提出许多约束这些行为主体的基本规则。比如对决策的一致同意或者超多数通过原则的强调。这种基本规则被布坎南称作“宪”(constitution),与之相关的译法既因人而异,也因文而异,比如包括“宪”“宪法”“宪政”“立宪”“宪制”或“宪则”。
布坎南提出的许多基本规则实际上难以落实。比如随着群体人数的增加,达成全体一致的决策成本将会大大增加,就越是难以推行他所推崇的一致同意原则。所谓一致同意,实际上也是“一票否决”。但是,布坎南基于经济人假设所推导出来的政治家和官员可能会犯下恶行,以及程序民主对实质民主可能造成的损害,在现实生活中都得到了验证。
关注自由人的立宪选择
公共选择对“宪”的研究,为布坎南后来所特别重视的宪政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宪政经济学涉及对基本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它相当于一种更高层面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认为,强调对规则约束的选择使得宪政经济学有别于传统经济学;对个人之间的合作性互动的强调,而不是对冲突性互动的强调,使得它有别于很多其他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不过,宪政经济学由于脱胎于公共选择,虽然侧重于平等的个体之间的合作规则的研究,但是仍然涉及很多对冲突性互动及其约束规则的分析。
根据布坎南的观点,虽然经济学都涉及有关选择的研究,但是宪政经济学与普通经济学不同。前者研究在约束之间的选择,后者则注重外加约束下的选择。这些限制可行选择集的约束可以由历史、过去的一系列选择、其他人、法律和制度安排,甚或习俗与惯例外加。
从立宪角度看,宪政经济学讨论集体决策中的两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即后立宪阶段)。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后者属于规则制定之后的阶段,涉及规则下的选择。为了纠正“政府失灵”,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主要着眼于强化对政府的规则约束,以及对规则本身做出选择。
立宪选择无疑对应于对约束的选择,后立宪选择则对应着约束下的选择。鉴于规则与约束相比,前者的口径更窄。立宪选择是在约束之间的选择的一类,后立宪选择是约束下的选择的一类。
在立宪问题上,布坎南继承了维克塞尔有关“一致同意”或者“更大多数裁定”原则。维克塞尔认为,应在重大立宪选择层面奉行全体一致同意规则。鉴于实际操作难度較大,宪法改革之路应该涉及将多数裁定原则向更大多数裁定原则改进。他倾向于提出推行一种超过简单多数的法定多数裁定规则。
上述“一致同意”原则也是一种规范的个体主义的效率标准。在实现宪政效率方面,他十分推崇这项原则。按此,一项集体决策是否有效率,其评价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不是外在标准。评价集体行动时,不需客观标准,只需参与者对其中的活动表示一致同意。只有个人才知道自己的利益为何,其他任何人都无法越俎代庖。对个人而言,只要是按个人意愿做出选择,就是增进了个人的效用。对整体而言,只要其中所有的个人都没有受到强制,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这个整体就有效率。
很显然,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若能对一套基本规则达成一致同意,实乃善莫大焉。但是,一个社会的人数越多,一致同意越是难以实现。因此,布坎南有时也接受超过简单多数的法定多数裁定规则。随着时间的进展,布坎南于1998年很不情愿地承认:多数裁决规则在民众的心目中已经成为民主的标准,民众把多数裁决规则与“民主”等同,以至于朝着更多数裁定原则的目标改革的努力可能遭到失败的命运。他被迫放弃通过维克塞尔式的途径进行的宪法改革,被迫接受议会可能继续按照多数裁定规则运行的事情。
但布坎南认为,有可能在制度上对这一规则进行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运用对准许的结果的范围施加可行的限制(即范围约束)这个手段,去约束政治活动中厚此薄彼的歧视行为。这是布坎南对现实政治所采取立场的重大变化。布坎南在同一场合承认,他恢复了哈耶克《自由宪章》中的思想传统,把哈耶克作为普适原则的“法律下的自由”原则,与自己长期强调的普通民主政治需要宪政约束的思想融合在一起。哈耶克“法律下的自由”观的核心内容是: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系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运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原则。按此,布坎南提出,应把大多数政治决策,包括与税收和财政支出有关的政治决策普遍——也就是无歧视地——适用于政治社会中所有的阶层和团体。两位诺贝尔奖得主的思想由此珠联璧合,可谓一大喜事。
期待宪政经济学家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和宪政经济学,对我国国人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以及改革大局,均有深远的意蕴。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要看透政府。要更多依据经济人假设来看待政府官员,以相应的规则限制政府的权力。要依据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分析理路,从政府官员个体及其互动来把握所谓“国家”“政府”“集体”“组织”或“集体”的选择行为,不为各种宣传所蒙蔽——其背后都是一些个人的选择行为。要把政治视为交换,但同时要辨识哪种类型的交换是大家所要求的。要寻求利用立宪即订立宪政规则约束自由人之间的政治交换,即“宪约交换”。要避免利益集团操控政府,构成一种侍从主义国家或者庇护型国家。
布坎南坚信如果不存在个人利益,就不存在任何利益。因此,要把公共利益视为每个人本着个人的利益在抽象层面做出立宪选择的结果。这种契约主义的进路,有利于国人正确理解国家概念。国家相较于个人,没有高高在上的地位,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个体实现其宪政利益的工具。
中国的改革过程,本质上体现为经济、社会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过程。这三方面的立宪结果,就是形成一种宪政秩序。布坎南强调要推行一种原则政治,而不是一种利益政治。近年来,我国的分利集团日益强盛,控制了各个重要的基础部门。我们需要转向遵循原则政治。但是目前的利益政治当道,对中国的立宪构成严重的威胁。
从宪政经济学角度看,我们需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改革更是对不同的规则做出选择,而不仅仅停留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一个良好运作的社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旧唐书》言“永垂宪则”,《国语》曰“顺其宪则”。 道理就在于此。
中国的很多所谓改革,只是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下的修修补补,真正的改革往往需要打破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我们走向规则取向的社会还任重而道远,但是路在我们的脚下。不能明明知道彼岸在哪里,明明知道有飞机、渡船和桥梁可以通往彼岸,还在原地“摸着石头过河”,甚至走回头路。我们需要推行宪政改革,建立和维护一个宪政秩序,或者宪则秩序,而不是听命于一个特权秩序。
一代思想大师布坎南虽然离开了我们,但给我们留下了众多经世济民的思想宝藏,我个人组织引介的布伦南和布坎南的合著《宪政经济学》目前也属热门。中国改革开放已历经30余年,核心改革亟待推进。中国早到了适用布坎南公共选择和宪政经济学思想的时候。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一书的译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