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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是保证人类身体健康、得以生存的根本所在,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是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所明确的,其核心要义就在于食品安全的保障不仅要通过国家、政府的监管作用,更要重视“社会协同”与“公众治理”的作用,充分注入诸如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的监管力量。本文以食品行业协会为写作对象,阐述了其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并对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功能与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建议,以期促进食品行业协会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行业自律
一、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食品行业协会是行业协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之一。它不仅可以将政府资源有限性与食品安全复杂性之间的矛盾有效平衡从而缓解政府在监管食品安全方面的压力,而且凭借其先天优势处理企业间的利益纠葛问题,从而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分析
(一)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运行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协会本应承担起一定程度的监管职责却在面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面前屡屡不发声,总体态度呈现消极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职能边界不清
首先,食品行业协会的准行政化现象较为明显,其各类活动及发展计划都多多少少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和约束,最终使其沦为政府部门的附庸。其次,其与政府监管权界限不清晰,自律权限具有模糊性。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其的规定十分含糊,政府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具有较大裁量权,而行业协会为使得自身行为具备合法性只能听从政府主管部门安排。
2.食品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失效
首先,食品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其产生的程序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是缺乏的,其运行民主性令人质疑。执行机构中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人才素质的高低、自律能力的强弱等条件都会影响能否有效发挥自律功能,监督机构的缺乏同样是明显弊病。其次,其没有设置内部自律相应制度,包括行为规范、执行规范等。
3.食品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缺乏社会监督
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良好的社会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异化或寻租行为。现实中是否确实实施行业自律行为,实施了哪些行业自律行为,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是否牵扯到食品行业协会的实施过程中等等问题缺乏社会监督。
(二)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优化路径与完善对策
1.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的外部环境优化
(1)合理配置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权力
食品行业协会是一个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第三方组织,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重要支点。合理配置二者间权力具体来说,第一、要实现食品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防止政府主管部门的越权行为与对食品行业协会的实际操控,从而给予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权以生长空间。第二、要在界定清晰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界限的同时,尽快完善不当干预追责机制。第三、要让政府承担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支持义。在“去行政化”之后政府主管部门仍需承担一定的帮扶与指导责任,对行业协会不当或违法的自律行为及时监督和纠正,以防出现“一脱就死、就乱”的情况。
(2)完善食品行业协会的相关治理机制
具体来说,首先有效的行业自律规则必须要有外部监督的适当参与,前提是必须给出清晰的行为标准。在制定时必须将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纳入考量范围,具体涵盖对惩戒的主体、方式等基本内容,同时要有民主的充分参与。第二、要将构建行业自律规则的执行机制作为重点任务予以完成。自律规则制定的最终目的是想通过执行它来促使它发挥应有的效果。第三、构建行业自律规则实施的监督及追责机制。有效的监督保障对于任何制度来说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3)强化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自律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
食品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行还需要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这也是其規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第一、建立消费者信息沟通平台。根据的2016年实施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第26条、第28条之规定,即信息公开制度。因此,可以参照该要求要求食品行业协会向社会大众定时说明行业有关自律活动的开展情况,如果其不积极履行该信息公开义务,那么应当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建立举报平台及举报机制。社会公众一旦发现食品行业协会自律不当行为就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自律部门检举或举报,并将举报系统嵌入前述信息公开制度中,以实现整体机制的协调性。
2.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的内部环境优化
(1)强化服务本位,提升会员服务意识
食品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愿意加入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或是内部约定,并自愿主动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协会,使其具有行业处罚权、标准制定权等管理权力的原因在于他们加入食品行业协会多带来的利益远大于其让渡的部分“自由”。而行业协会本着服务为主的理念,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效率,才会有源源不断的会员想要加入其中,真正体现食品行业协会的服务价值。
(2)优化协会内部结构,提高协会代表性
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可以扩大会员的覆盖面,一方面积极吸收食品行业内比较活跃的中小企业入会来参与行业治理,以使得食品行业协会更好代表广大民意,增强民众对其的信服力。此外,还应当处理好与食品行业大企业会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领头带动作用。同时也要防止食品行业协会被大企业实际操纵而丧失独立性和代表性。
(3)优化内部激励机制,提高自律激励效果
对内部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优化,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激励效果是建设食品行业协会公信力的重中之重。要想自律激励机制稳定有序进行必须要做到赏罚分明,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那些表现良好尤其是对增加整个集体的正当利益及其他贡献的会员企业给予集体收益之外的适当奖励,如“评选先进”等声誉型激励。而对于那些损害集体利益、不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企业设置相应惩罚,当然,十分严重或涉及犯罪的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惩处等方式。实践中,非公开行业内通报的惩处方式在我国食品行业协会是最常见的。
三、结语
食品安全是全人类密切关注的问题,它与人民的健康生活休戚相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需要国家、社会、个人的集体发力,共同奋斗,在面对市场失灵、政府监管精力有限的情况下,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主体登上舞台,通过食品行业协会自身努力及外部支持与监督的双重因素影响下促使其正确履行职能,协同政府力量对维护消费者利益、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稳定市场良好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季刚.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优化[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01):131-143.
[2]黄冰婷.泉州市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食品行业协会作用研究[D].华侨大学,2016.
[3]刘文萃.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功能及实现机制研究——基于协同治理的分析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07):146-148.
作者简介
胡玉敏(1996年1月8日),女,汉族,陕西省志丹县,在读研究生,西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陕西省西安市,710127
关键词: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行业自律
一、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食品行业协会是行业协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之一。它不仅可以将政府资源有限性与食品安全复杂性之间的矛盾有效平衡从而缓解政府在监管食品安全方面的压力,而且凭借其先天优势处理企业间的利益纠葛问题,从而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分析
(一)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运行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协会本应承担起一定程度的监管职责却在面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面前屡屡不发声,总体态度呈现消极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职能边界不清
首先,食品行业协会的准行政化现象较为明显,其各类活动及发展计划都多多少少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和约束,最终使其沦为政府部门的附庸。其次,其与政府监管权界限不清晰,自律权限具有模糊性。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其的规定十分含糊,政府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具有较大裁量权,而行业协会为使得自身行为具备合法性只能听从政府主管部门安排。
2.食品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失效
首先,食品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其产生的程序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是缺乏的,其运行民主性令人质疑。执行机构中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人才素质的高低、自律能力的强弱等条件都会影响能否有效发挥自律功能,监督机构的缺乏同样是明显弊病。其次,其没有设置内部自律相应制度,包括行为规范、执行规范等。
3.食品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缺乏社会监督
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良好的社会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异化或寻租行为。现实中是否确实实施行业自律行为,实施了哪些行业自律行为,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是否牵扯到食品行业协会的实施过程中等等问题缺乏社会监督。
(二)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优化路径与完善对策
1.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的外部环境优化
(1)合理配置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权力
食品行业协会是一个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第三方组织,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重要支点。合理配置二者间权力具体来说,第一、要实现食品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防止政府主管部门的越权行为与对食品行业协会的实际操控,从而给予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权以生长空间。第二、要在界定清晰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界限的同时,尽快完善不当干预追责机制。第三、要让政府承担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支持义。在“去行政化”之后政府主管部门仍需承担一定的帮扶与指导责任,对行业协会不当或违法的自律行为及时监督和纠正,以防出现“一脱就死、就乱”的情况。
(2)完善食品行业协会的相关治理机制
具体来说,首先有效的行业自律规则必须要有外部监督的适当参与,前提是必须给出清晰的行为标准。在制定时必须将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纳入考量范围,具体涵盖对惩戒的主体、方式等基本内容,同时要有民主的充分参与。第二、要将构建行业自律规则的执行机制作为重点任务予以完成。自律规则制定的最终目的是想通过执行它来促使它发挥应有的效果。第三、构建行业自律规则实施的监督及追责机制。有效的监督保障对于任何制度来说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3)强化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自律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
食品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行还需要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这也是其規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第一、建立消费者信息沟通平台。根据的2016年实施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第26条、第28条之规定,即信息公开制度。因此,可以参照该要求要求食品行业协会向社会大众定时说明行业有关自律活动的开展情况,如果其不积极履行该信息公开义务,那么应当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建立举报平台及举报机制。社会公众一旦发现食品行业协会自律不当行为就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自律部门检举或举报,并将举报系统嵌入前述信息公开制度中,以实现整体机制的协调性。
2.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的内部环境优化
(1)强化服务本位,提升会员服务意识
食品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愿意加入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或是内部约定,并自愿主动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协会,使其具有行业处罚权、标准制定权等管理权力的原因在于他们加入食品行业协会多带来的利益远大于其让渡的部分“自由”。而行业协会本着服务为主的理念,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效率,才会有源源不断的会员想要加入其中,真正体现食品行业协会的服务价值。
(2)优化协会内部结构,提高协会代表性
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可以扩大会员的覆盖面,一方面积极吸收食品行业内比较活跃的中小企业入会来参与行业治理,以使得食品行业协会更好代表广大民意,增强民众对其的信服力。此外,还应当处理好与食品行业大企业会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领头带动作用。同时也要防止食品行业协会被大企业实际操纵而丧失独立性和代表性。
(3)优化内部激励机制,提高自律激励效果
对内部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优化,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激励效果是建设食品行业协会公信力的重中之重。要想自律激励机制稳定有序进行必须要做到赏罚分明,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那些表现良好尤其是对增加整个集体的正当利益及其他贡献的会员企业给予集体收益之外的适当奖励,如“评选先进”等声誉型激励。而对于那些损害集体利益、不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企业设置相应惩罚,当然,十分严重或涉及犯罪的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惩处等方式。实践中,非公开行业内通报的惩处方式在我国食品行业协会是最常见的。
三、结语
食品安全是全人类密切关注的问题,它与人民的健康生活休戚相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需要国家、社会、个人的集体发力,共同奋斗,在面对市场失灵、政府监管精力有限的情况下,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主体登上舞台,通过食品行业协会自身努力及外部支持与监督的双重因素影响下促使其正确履行职能,协同政府力量对维护消费者利益、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稳定市场良好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季刚.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优化[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01):131-143.
[2]黄冰婷.泉州市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食品行业协会作用研究[D].华侨大学,2016.
[3]刘文萃.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功能及实现机制研究——基于协同治理的分析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07):146-148.
作者简介
胡玉敏(1996年1月8日),女,汉族,陕西省志丹县,在读研究生,西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陕西省西安市,7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