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mmi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案例要旨
  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但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于2017年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陆某、冯某,要求两被告作为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本金3574118元及利息226420.37元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曾以星原公司欠其工程款未付为由于2015年向该院另案起诉星原公司。该院作出(2015)昆花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星原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代为收取的工程款357418元”。后星原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嗣后,星原公司并未按前述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8月作出(2017)苏0583执274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据此裁定:“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星原公司设立于2008年3月13日,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股东共有2人,即被告陆某、冯某,二人认缴的出资分别为11050万元、1950万元。该公司2014年10月28日的章程约定:陆某认缴出资11050万元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85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08年3月13日,170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13年5月8日,850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54年12月31日前。冯某认缴出资1950万元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15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08年3月13日,30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13年5月8日,150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54年12月31日前。两被告在2054年12月31日前应缴纳的出资实际并未缴纳。该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7)苏0583民初1807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已就生效判決(2015)昆花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也明确查明星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次执行已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据此能够认定星原公司确已不能履行前述判决付款义务。两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未到庭举证证明其已实际缴纳出资,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相应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前述情形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两被告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共同承担对星原公司付款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后被告陆某、冯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认定,在星原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下,陆某、冯某以出资义务未到期进行抗辩,实质是以公司来规避债务,遂判决维持原判。
  三、分析探讨
  我国现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后,出资期限的规定引发了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诉辩双方争议的即是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即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公司解散与破产两种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才加速到期,其他情况下则不能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该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危及债权人利益,股东的期限利益应该丧失,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经法院执行程序查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特定情形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由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只是暂缓交纳,而非永久免除,股东在享受期限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定的按期缴纳出资义务的约束。在确实存在公司无法清偿所负债务时,股东仍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缴纳出资,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平衡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2)在特定情形下,应当适当放宽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和途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司法实践中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存在障碍往往也是持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人所依据的理由之一。但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已查明公司财产可供执行并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种特定情形之下,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直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现行的法律虽赋予债权人选择启动破产程序实现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影响较一般案件而言社会影响更大,破产程序的启动往往受限较多,很多股东将此作为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在当前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大背景下,适当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扩大解释也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益思路。
其他文献
摘 要:当前,在国企改革“1+N”的政策體系推动下,国企改革进入深化施工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作为改革重要手段,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围升级、加速落地;平台公司作为特殊类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其他所有制经济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更加有效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发展,顺应国资国企改革和平台公司转型发展趋势。本文在梳理混合所有制改革历程、政策要求和实现方式的基础上,分析了
期刊
摘 要:竞价排名是互联网搜索引擎上发展出的一种新兴商业推广模式,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但实际运营中却往往涉及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竞价排名的侵权主体主要包括推广商和搜索服务提供商两类;依据侵权行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分为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本文通过分析腾讯诉六间房“全民K歌”案,引入“售前混淆”和“间接侵权”理论,讨论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在竞价排名行为中对商标权人、搜索服务商和推广商
期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第18号,是第一个涉及劳动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该案系因“末位淘汰制”引发的不能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大量存在,但因立法中并没有关于该问题的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对此回应。该案例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而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但对于如何判定不能胜任、“末位淘汰”与“不能胜任”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并未作出回答,而这
期刊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层出不穷,亟待解决。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案进行了宣判,这是人民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正面回应。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这两个方面分析了裁判的亮点和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现阶段可以将符合“独创性”标准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畴,
期刊
摘 要:村务监督委员会自建立以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运行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督的主动性、氛围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唯有从制度、效率及生态等方面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的“探头”作用,有效减少和遏制基层腐败的空间。  关键词: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自治;“探头”作用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指由广大村民选举代表,用以监督管理农村事务的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兼会)和村党
期刊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是通过规范证券公司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一个原则。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本交易特别规定》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一般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这一特别规定的出台使得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那么从法經济学的角度来看,投资适当性管理是否存在原理的支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本交易特别规定》文本进
期刊
摘 要:福柯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家,其研究与著述跨越学科藩篱,对法学问题的论述角度多元,思辨复杂。因此,研究福柯对法学问题的论证思路宜从细节入手,剖析其切入领域、逻辑纹路、分析方法、语义研究等方面的特征。《规训与惩罚》是福柯创作的一部法律制度史,运用谱系学的历史方法书写而成,清晰、成熟地展现了福柯的法学问题研究思路,通过对该书进行上述角度的分析,可以较有代表性地梳理出福柯如何达成其针对法学问题的研
期刊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了“定期金赔偿方式”,但是由于只是规定了“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处理,致使这一体现公平的赔偿方式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相应的采用。理论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未来损失的赔偿支付方式也缺乏系统的研究。其原因在于对定期金支付方式的目的和性质认识模糊、界定不清。  关键词:定期金赔偿;人身损害;支付方式  一、
期刊
摘 要:法律公正作为人类社会始终向往的价值目标之一,影响着人们的现实生活。法律正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体现。法律公正也是中西方的共同价值追求,但双方的偏重点各有不同。本文将就这一课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传统法律正义价值;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法律价值比较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正义追求:实体正义  (1)夏商周的实体正义观念。习惯法是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的主要表现。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合并,惩罚
期刊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规定了追续权制度。探明追续权之构造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追续权制度,发现追续权制度面临权利义务的分配失衡、损害对现有物权制度、权利救济遭遇困境等法理不正当以及必要性缺失、可行性不足、实际影响有限等现实不合理的问题,因此建议我国暂缓追续权入法的进程。  关键词:追续权;法理正当性;现实合理性  一、问题之缘起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2001年、20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