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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社会随着国家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我们也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保障公共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走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其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也逐步在完善。当前我们可以看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在某些具体的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中笔者就自身的工作经验来谈一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策略。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逐渐成熟,同时它也以社会中的经济发展成果为依托。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果,同时法治建设也逐渐走向成熟。最早江苏省太仓市在我国首个发起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后来经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逐步在全国开始推开。目前社会当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不同的省市地区以及城乡之间都有着较大的差异,这意味着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还要走过一个很长的过程才能够更好的构建起完善全面的体系。
1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困境
1.1 单向性指令的启动困境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具体的工作实践当中,基本上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筹的,由行政规划层层下放的系统。然而这种单向性指令启动,已经成为了困扰法律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实现效果的一大困境。具体来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与社会发展的成果密切相关的。具体来说也就是与当前社会治理能力的高低有直接关系,如果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地区的行政治理能力尚未成熟,那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也就是空谈。可以说很多地区在最初由司法部门所规划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途径都十分美好,可是落实到了真正的行政环节中去,却发现没有足够的人手,也没有成熟的行政体系得以支撑,最终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效性落空。
1.2 认知性的角色混淆
根据当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来看,相关的内容是要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筹。但是在实践当中,这其中提到的三个主体,对于自身的主要责任以及其他各个主体之间的角色认知出现了偏差。从根本上来看,这是由于各个主体在自身的工作当中进行利益权衡,有时无法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能力,有时会有选择性的回避一些工作上的责任。虽然司法部门在这其中扮演着专业化的角色,但是如果其他的主体没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身角色的重要性,那么这种服务的普及也是空谈。
2 推进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策略
2.1 以专业化理念作为指导
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为相关工作提供作为权威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在社会公共环境当中受到极大关注的一项社会工程。只有以最专业的理念作为指导,才能够将这件事情顺利的推行下去,也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当中法制的不断完善。
2.2 树立主体权威
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为社会参与主体提供展示权威专业水平的机会。也就是说在这个体系当中的法律从业者应该能夠向社会公共展示自己的专业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最终是要向社会当中公民开放的,只有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支持和信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才真正有意义。
2.3 明确服务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有一些是社会舆论当中常常涉及的内容,还有很多是不会被经常提起的工作内容。因此在建设该体系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明确其中的服务内容,并且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做好分类。比如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困难群众维权,法律事务咨询等等是常态化的服务内容,这也需要让社会当中的普通民众广泛熟知,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让这些服务起到作用。同时,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当地的文化特征,我们也可以大胆的建设一些特色的服务项目。比如说针对落后地区实施具体的常设法律服务内容。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增设一些针对当地产业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可以让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真正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
2.4 通过社会资源调动缩小地区差距
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是某一地区特有的内容,而是应该逐渐在我国社会当中普遍铺开的一项工作。虽然上文当中提到该体系的建设与不同地区的自身经济发展成果紧密相关,但是在我国社会当中,也应该调动社会资源,尽量弥合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在这样的工作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类似地区间联动,城市帮助乡村,城市之间进行跨地域合作等方式来缩小城市之间和地区之间的社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差距,力争高效的建立全国普及的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当中,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分重要。具体的工作应该参考当地的具体情况,建设具有特色的服务内容,同时还要根据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目的逐渐弥合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法治建设的逐渐成熟。
参考文献:
[1] 刘祚祥,胡跃红.知识溢出、风险分担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基于农民工“群团流动”的经济解释[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3).
[2] 黄权国.人民币国际化的新思路[J].国际金融研究,2012(12).
基金项目:2020年度吉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四平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路径研究”(编号:2020qs04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吉林省四平市委党校)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逐渐成熟,同时它也以社会中的经济发展成果为依托。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果,同时法治建设也逐渐走向成熟。最早江苏省太仓市在我国首个发起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后来经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逐步在全国开始推开。目前社会当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不同的省市地区以及城乡之间都有着较大的差异,这意味着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还要走过一个很长的过程才能够更好的构建起完善全面的体系。
1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困境
1.1 单向性指令的启动困境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具体的工作实践当中,基本上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筹的,由行政规划层层下放的系统。然而这种单向性指令启动,已经成为了困扰法律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实现效果的一大困境。具体来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与社会发展的成果密切相关的。具体来说也就是与当前社会治理能力的高低有直接关系,如果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地区的行政治理能力尚未成熟,那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也就是空谈。可以说很多地区在最初由司法部门所规划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途径都十分美好,可是落实到了真正的行政环节中去,却发现没有足够的人手,也没有成熟的行政体系得以支撑,最终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效性落空。
1.2 认知性的角色混淆
根据当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来看,相关的内容是要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筹。但是在实践当中,这其中提到的三个主体,对于自身的主要责任以及其他各个主体之间的角色认知出现了偏差。从根本上来看,这是由于各个主体在自身的工作当中进行利益权衡,有时无法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能力,有时会有选择性的回避一些工作上的责任。虽然司法部门在这其中扮演着专业化的角色,但是如果其他的主体没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身角色的重要性,那么这种服务的普及也是空谈。
2 推进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策略
2.1 以专业化理念作为指导
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专业的法律知识可以为相关工作提供作为权威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在社会公共环境当中受到极大关注的一项社会工程。只有以最专业的理念作为指导,才能够将这件事情顺利的推行下去,也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当中法制的不断完善。
2.2 树立主体权威
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为社会参与主体提供展示权威专业水平的机会。也就是说在这个体系当中的法律从业者应该能夠向社会公共展示自己的专业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最终是要向社会当中公民开放的,只有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支持和信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才真正有意义。
2.3 明确服务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有一些是社会舆论当中常常涉及的内容,还有很多是不会被经常提起的工作内容。因此在建设该体系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明确其中的服务内容,并且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做好分类。比如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困难群众维权,法律事务咨询等等是常态化的服务内容,这也需要让社会当中的普通民众广泛熟知,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让这些服务起到作用。同时,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当地的文化特征,我们也可以大胆的建设一些特色的服务项目。比如说针对落后地区实施具体的常设法律服务内容。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增设一些针对当地产业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可以让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真正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
2.4 通过社会资源调动缩小地区差距
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是某一地区特有的内容,而是应该逐渐在我国社会当中普遍铺开的一项工作。虽然上文当中提到该体系的建设与不同地区的自身经济发展成果紧密相关,但是在我国社会当中,也应该调动社会资源,尽量弥合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在这样的工作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类似地区间联动,城市帮助乡村,城市之间进行跨地域合作等方式来缩小城市之间和地区之间的社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差距,力争高效的建立全国普及的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当中,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分重要。具体的工作应该参考当地的具体情况,建设具有特色的服务内容,同时还要根据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目的逐渐弥合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法治建设的逐渐成熟。
参考文献:
[1] 刘祚祥,胡跃红.知识溢出、风险分担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基于农民工“群团流动”的经济解释[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3).
[2] 黄权国.人民币国际化的新思路[J].国际金融研究,2012(12).
基金项目:2020年度吉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四平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路径研究”(编号:2020qs04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吉林省四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