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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接待的农村群众集体上访、集体越级上访总势头有增无减,人数和规模逐渐加大。为此,我们对近年来集体上访、集体越级上访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并针对当前农村集体访的特点和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妥善处理集体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农村集体访的特点
(一)集体上访解决诉求。受到“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想影响,当站在行政、司法机关面前,多数群众还是存在着畏惧心理,为了“借势壮胆”,他们往往拉上亲戚乡邻,三五成群到检察机关“讨公道”,其中不乏有群众受宗族观念、帮派意识的驱使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不分是非,盲目加入集体上访的行列,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
(二)越级上访。由于交通便利,农民经常一动就跑到市里、省里,而不像以前从农村到乡、县至市、到省上访的这种逐级上访现象。
(三)智力上访。比如,堵住政府机关的大门,让一些上了年岁的老人打头阵,年轻人则在后边助威;还有的一出时就打出标语,沿途、沿街扩大影响。
(四)寻“机”上访。不少地方出现过农民在人大、政协会议和党代会期间上访,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上访的情况。这个时机上访,容易造成影响,引起上级的重视。
二、引发农村集体访的原因
(一)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普法和举报宣传活动的深入,即使是地处边远、经济落后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沉默,而是敢于向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表达自己的异议和诉求,敢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
(二)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能力、水平不尽相同,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甚至重大失误,在农民群众中造成不满,产生意见。同时有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为政不廉,而乡一级党委、政府又没能及时根据群众要求对这些干部进行查处。
(三)上访人自身素质不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诉求是理所当然,但受到地域、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群众的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群众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很了解,看到他人走上访路线获得经济效益,便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上访解决诉求问题。
(四)无理缠访比例较大。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上访群众中,多数文化水平低下,且以思想顽固的农村中老年人为主,往往很难跟他们讲道理。有的案件经过司法部门多次调查后,并无违法或处理不当,而当事人认为司法部门护短,“官官相护”,不服查处结果大吵大闹,提出无理要求,名副其实地告“刁状”。
(五)群众对基层干部不信任。“群众激动地拍拍衣兜说:‘告状信,我们复印的还有。在这里告不赢的话,我们就去市里告,省里告,中央告,就不信没个说理的地方。’”认为只有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才能引起领导重视,促使所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说,认为以上压下能促使诉求如愿以偿。
三、预防、控制和解决农村集体访的对策
安全稳定工作无小事。当前我国进入社会的转型期和矛盾的凸显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以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形式表现出来。迅速及时地处理各种矛盾冲突,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谨慎处置应对。
(一)加强执法为民理念教育,正确看待群众诉求。一些干部抱着群众上访就是对政府施压、对抗政府的错误思想,是群众正常上访演变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推动因素。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始终把执法为民理念作为检察工作的落脚点,以各种教育活动为契机,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结到实现、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上去。注意将教育活动与工作实际相结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演讲比赛、有奖知识问答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把教育的成果转化到工作实践中,引导干警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带着浓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地、不带功利目的地去做好信访工作,努力把纠纷和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二)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耐心解决群众诉求。为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检察机关要以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为突破点,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伸张。为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使涉法涉诉上访息诉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接待方式上,检察机关要坚持“三心化解法”:一是在对待上访人的态度上,要“热心”。将上访人视为“有理”,要站在上访人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苦恼心理,让他们感受到检察机关是同情他们的处境,理解他们心情的,以此达到缓和矛盾的目的。二是针对上访人反映的情况,要“细心”。对涉及到上访案件的卷宗和相关材料都要深入仔细地审查,客观判断以前处理的结果是否正确,上访人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将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明。三是在答复上访人时,要“耐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知以法,让上访人能充分接受答复的内容,切实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真正达到息诉的目的。“群众相信了查处结果,对检察人员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院领导靠前指挥、当场办案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表示满意与折服,并声明不再到检察院上访”,热心、细心、耐心地解决冲突和矛盾,使上访群众乘兴而来、满意而归,真正做到暖民心,解民忧,取得稳定大局的主动权。
(三)领导靠前指挥,根据实际情况现场解决问题。领导充分发挥在信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靠前指挥办案,做到指挥和办案同时进行。领导靠前指挥办案,不仅可以稳定民心,而且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积极拓展调解渠道,作出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协作的决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联合作用,形成最大合力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来访,避免积案和越级上访。“看到各部门的领导亲临现场,群众的情绪渐渐缓和”,通过积极调动各种有效社会资源,形成左右互动的社会网络化处置集体上访的工作格局,解决了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能够最直接、最有效地就地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稳定群众。
(四)全面推行下访巡访工作,为群众诉求铺就“快车道”。为了方便群众反映诉求,检察机关要积极创新和改进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行下访巡访工作,为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提供更多的便利。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检察长为组长的下访巡访工作领导小组,变群众上访为接访人员主动下乡巡访,深入基层,走向群众。二是科学管理,抓好重点。院领导亲自挂帅,采取预约下访、专题下访、联合下访等方式,带领干警深入到乡镇,与司法、信访干部及分管领导进行座谈,了解当前村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信访焦点以及群众上访热点,特别是由征地动迁补偿、乡镇待遇差异、新旧政策更替、执行政策法规等引发的矛盾。三是依靠基层,深入宣传。结合“举报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的开展,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将信访苗头化解在基层。四是建立网络,及时预警。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效利用外部资源,建立与乡镇经常性联系机制,建立网络,及时预警,发现信访苗头即启动工作预案,取得处理问题的主动权,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五是完善机制,规范工作。推进下访巡访工作规范化,采取预约下访、专题下访、联合下访等方式,完善公开审查、定期督办通报等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处理信访协作机制,探索下访巡访可以采取的三种方式,即带信带案下访、设摊接访、入村巡访,通过现场办理群众信访,更好帮助群众解决合理诉求。该院下访巡访活动开展以来,有效化解了一批农村基层矛盾,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热情,对潜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
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检察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集体访反映的问题多数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尽管有很多是检察机关业务范围之外的,但我们要处处以人民利益为重,理解群众,善待群众,诚心诚意,想方设法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坚持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才是稳定群众的根本方法。
一、农村集体访的特点
(一)集体上访解决诉求。受到“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想影响,当站在行政、司法机关面前,多数群众还是存在着畏惧心理,为了“借势壮胆”,他们往往拉上亲戚乡邻,三五成群到检察机关“讨公道”,其中不乏有群众受宗族观念、帮派意识的驱使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不分是非,盲目加入集体上访的行列,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
(二)越级上访。由于交通便利,农民经常一动就跑到市里、省里,而不像以前从农村到乡、县至市、到省上访的这种逐级上访现象。
(三)智力上访。比如,堵住政府机关的大门,让一些上了年岁的老人打头阵,年轻人则在后边助威;还有的一出时就打出标语,沿途、沿街扩大影响。
(四)寻“机”上访。不少地方出现过农民在人大、政协会议和党代会期间上访,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上访的情况。这个时机上访,容易造成影响,引起上级的重视。
二、引发农村集体访的原因
(一)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普法和举报宣传活动的深入,即使是地处边远、经济落后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沉默,而是敢于向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表达自己的异议和诉求,敢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
(二)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能力、水平不尽相同,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甚至重大失误,在农民群众中造成不满,产生意见。同时有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为政不廉,而乡一级党委、政府又没能及时根据群众要求对这些干部进行查处。
(三)上访人自身素质不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诉求是理所当然,但受到地域、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群众的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群众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很了解,看到他人走上访路线获得经济效益,便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上访解决诉求问题。
(四)无理缠访比例较大。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上访群众中,多数文化水平低下,且以思想顽固的农村中老年人为主,往往很难跟他们讲道理。有的案件经过司法部门多次调查后,并无违法或处理不当,而当事人认为司法部门护短,“官官相护”,不服查处结果大吵大闹,提出无理要求,名副其实地告“刁状”。
(五)群众对基层干部不信任。“群众激动地拍拍衣兜说:‘告状信,我们复印的还有。在这里告不赢的话,我们就去市里告,省里告,中央告,就不信没个说理的地方。’”认为只有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才能引起领导重视,促使所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说,认为以上压下能促使诉求如愿以偿。
三、预防、控制和解决农村集体访的对策
安全稳定工作无小事。当前我国进入社会的转型期和矛盾的凸显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以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形式表现出来。迅速及时地处理各种矛盾冲突,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谨慎处置应对。
(一)加强执法为民理念教育,正确看待群众诉求。一些干部抱着群众上访就是对政府施压、对抗政府的错误思想,是群众正常上访演变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推动因素。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始终把执法为民理念作为检察工作的落脚点,以各种教育活动为契机,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结到实现、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上去。注意将教育活动与工作实际相结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演讲比赛、有奖知识问答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检察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把教育的成果转化到工作实践中,引导干警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带着浓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地、不带功利目的地去做好信访工作,努力把纠纷和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二)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耐心解决群众诉求。为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检察机关要以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为突破点,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伸张。为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使涉法涉诉上访息诉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接待方式上,检察机关要坚持“三心化解法”:一是在对待上访人的态度上,要“热心”。将上访人视为“有理”,要站在上访人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苦恼心理,让他们感受到检察机关是同情他们的处境,理解他们心情的,以此达到缓和矛盾的目的。二是针对上访人反映的情况,要“细心”。对涉及到上访案件的卷宗和相关材料都要深入仔细地审查,客观判断以前处理的结果是否正确,上访人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将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明。三是在答复上访人时,要“耐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知以法,让上访人能充分接受答复的内容,切实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真正达到息诉的目的。“群众相信了查处结果,对检察人员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院领导靠前指挥、当场办案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表示满意与折服,并声明不再到检察院上访”,热心、细心、耐心地解决冲突和矛盾,使上访群众乘兴而来、满意而归,真正做到暖民心,解民忧,取得稳定大局的主动权。
(三)领导靠前指挥,根据实际情况现场解决问题。领导充分发挥在信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靠前指挥办案,做到指挥和办案同时进行。领导靠前指挥办案,不仅可以稳定民心,而且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积极拓展调解渠道,作出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协作的决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联合作用,形成最大合力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来访,避免积案和越级上访。“看到各部门的领导亲临现场,群众的情绪渐渐缓和”,通过积极调动各种有效社会资源,形成左右互动的社会网络化处置集体上访的工作格局,解决了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能够最直接、最有效地就地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稳定群众。
(四)全面推行下访巡访工作,为群众诉求铺就“快车道”。为了方便群众反映诉求,检察机关要积极创新和改进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行下访巡访工作,为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提供更多的便利。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检察长为组长的下访巡访工作领导小组,变群众上访为接访人员主动下乡巡访,深入基层,走向群众。二是科学管理,抓好重点。院领导亲自挂帅,采取预约下访、专题下访、联合下访等方式,带领干警深入到乡镇,与司法、信访干部及分管领导进行座谈,了解当前村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信访焦点以及群众上访热点,特别是由征地动迁补偿、乡镇待遇差异、新旧政策更替、执行政策法规等引发的矛盾。三是依靠基层,深入宣传。结合“举报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的开展,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将信访苗头化解在基层。四是建立网络,及时预警。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效利用外部资源,建立与乡镇经常性联系机制,建立网络,及时预警,发现信访苗头即启动工作预案,取得处理问题的主动权,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五是完善机制,规范工作。推进下访巡访工作规范化,采取预约下访、专题下访、联合下访等方式,完善公开审查、定期督办通报等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处理信访协作机制,探索下访巡访可以采取的三种方式,即带信带案下访、设摊接访、入村巡访,通过现场办理群众信访,更好帮助群众解决合理诉求。该院下访巡访活动开展以来,有效化解了一批农村基层矛盾,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热情,对潜在的职务犯罪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
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检察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集体访反映的问题多数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尽管有很多是检察机关业务范围之外的,但我们要处处以人民利益为重,理解群众,善待群众,诚心诚意,想方设法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坚持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才是稳定群众的根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