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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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涉嫌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考虑,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视其履行义务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3个条文(第271条至273条)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标志着在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中长期探索试行的该项制度正式获得刑事基本法的确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通过10个条文(第492条至501条)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但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落实而言,简短的13条法律法规条文作出的规定明显难以明确基层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的方方面面,在实践操作层面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梳理和完善。
  一、我市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运行情况
  (一)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总体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未检部门积极落实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的特别程序,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2013年,全市未检部门共对2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占涉罪未成年人总人数的3.1%。截至2014年4月,除4人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共有14人经考察后被决定不起诉, 其余11人尚在考察期阶段。
  (二)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具体做法
  新《刑事诉讼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鉴于规定较为原则性,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我市检察机关在梳理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及各区实际,先后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彩虹计划”的若干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附条件不起起诉的规定》、《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春苗工程”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考察义务、帮教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1. 把好入口,严格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规范权力的行使,检察机关严格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审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一般情况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
  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且涉罪未成年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3.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后认罪并能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其所知晓的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4.涉罪未成年人能深刻反省犯罪原因,具有悔罪表现;5.涉罪未成年人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灭证据、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6.具备考察帮教条件。同时,在规范性文件中通过适当列举的方式对“具有悔罪表现”作出明确:
  具有悔罪表现
  1.犯罪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2.主动退赃3.努力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扩大4.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5.取得被害人谅解6.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7.其他悔罪表现另外,各区院规定涉罪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排除条件
  1.有故意犯罪前科2.曾因涉嫌故意犯罪被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且已被宣告不起诉3.曾被处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4.一人犯数罪或者实施过三次以上犯罪行为5.身份不明6.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五种情形[2]7.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8.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或者社会影响较大9.其他情形2.规范程序,明确工作流程
  为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严谨、公正,我市检察机关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前期审查程序
  收到案件后,由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材料及相关情况,初步判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a.审查核实相关事实及证据,审查是否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附条件不起诉的排除条件。
  b.将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效果告知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听取其意见。如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c.涉罪未成年人希望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须向检察院提交申请书。
  d.由未检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结合心理测评结果及相关因素提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
  e.对于适合进行帮教的,听取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自愿向被害人道歉的,应当组织道歉程序。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及时化解矛盾。
  (2)审批启动程序
  案件承办人在进行前期审查后,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及涉罪未成年人具体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帮教方案逐级上报主管副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同意的,由承办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3]讨论通过的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3)告知程序
  向犯罪嫌疑人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考验期时间、所附条件及违反条件的处理等;同时告知侦查机关及被害人。
  (4)帮教考察程序
  在考验期启动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通过定期心理咨询、参与社区自愿服务、参与技能培训、定期举办集体活动等方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帮教考察。并要求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每周就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做好周记,并于考察期满前提交一份自我评价,作为最终评估依据之一。
  (5)评估决定程序
  考察帮教期临近届满,由未检部门组织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心理(犯罪心理有无及强弱)、行为(再犯可能有无及大小)、成果(悔罪态度及转化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估。帮教考察期满,表现良好的,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未完成考察义务或具有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由主管检察长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訴的决定。
  (6)宣告训诫程序
  对决定不起诉的附条件不起诉人,由未检部门及时(七日之内)宣告并进行训诫,引导其彻底改过自新。
  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流程图
  3.突出帮教,健全帮教体系
  附条件不起诉的成效很大程度体现在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机制是否健全、帮教措施是否到位,只有帮教机制完备、帮教措施到位,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才有可能实现。佛山市各基层院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帮教工作:
  (1)建立“铁三角”帮教体系
  禅城区院在坚持自身考察帮教主体地位作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沟通协调,建立了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帮教机构、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铁三角”帮教体系,由社会团体负责提供帮教转化平台,帮教机构负责日常安排及跟进,检察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
  “铁三角”帮教体系
  一是与禅城团区委签订共建协议,利用团区委管理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平台,创建了广东省第一支由涉罪未成年人组成的“彩虹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彩虹队员广泛参与公交导乘、慈善募捐、植树绿化等公益活动。
  二是与石湾镇街道共建了由彩虹队员常驻的“便民服务站”,并在区残联、敬老院等机构设立了4个恒常服务点,组织彩虹队员定期、不定期提供对口服务。
  三是与心理咨询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了长期帮教转化协议,并且联合心理咨询公司和爱心企业创立了针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彩虹之家”观护教育基地,组织彩虹队员接受心理辅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各种帮教力量的协同互动,不仅为教育、引导、帮助彩虹队员增强社会责任感、消除反社会心理、提高谋生技能提供了可靠力量支持,而且通过帮教力量的有机互动,实现了帮教工作和效果向社会的有效延伸辐射,为成功帮教彩虹队员提供了有利条件。
  (2)创建“六位一体”帮教模式
  禅城区院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转化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特点,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规律和预防对策的基础上,立足检察职能,创设了“心理辅导、公益服务、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劳动实践、亲子关系修复”“六位一体”的帮教转化工作模式。
  “六位一体”帮教模式
  一是心理辅导,由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安排7名心理咨询师长期为彩虹队员提供“个体+家庭+社会”的心理辅导,在突出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危险干预的基础和前提下,广泛开展“与你同行”、“模拟看守所”“团结合作、快乐成长”等系列心理辅导活动,帮助其矫正不良社会心理。
  二是公益服务,以“彩虹青年志愿服务队”为平台,由帮教服务公司组织彩虹队员在敬老院、残联、社区、街道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其矫正不良习惯,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三是技能培训,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彩虹队员提供“发型设计”、“舞蹈表演”、“厨艺培训”、“舞狮”等易于被青少年接受的技能培训,帮助其重新规划人生,习得谋生本领,增强适应社会能力。
  四是法制教育,由少年刑事检察科指定专人与彩虹队员及其家长、帮教转化人员密切联系,在强化彩虹队员法律常识教育的基础上,对行为不规范、表现不稳定的彩虹队员适时开展警示教育、训诫谈话,帮助其明确是非界线,强化法纪观念,自觉遵纪守法。
  五是劳动实践,以“彩虹劳作园地”为基地,组织彩虹队员亲自参与到劳动实践中,以此增强队员的责任意识及关爱意识。
  六是亲子关系修复,组织开展了“猜猜我有多爱你”、“帮母亲做顿饭”、“再选我的父母”等系列亲子修复活动,一方面帮助队员家长更清楚地了解失足少年的心理,掌握与青春期孩子沟通、相处的技巧,另一方面在传递爱心和孝义精神中,让失足少年感知爱的力量,重塑自我,有效修复残缺的家庭关系。
  (3)建设“观护基地”帮教平台
  对于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给其提供考察的场所和观护条件,我市检察机关在企业设立了观护教育基地,使符合法定条件的外来未成年人在观护教育基地学习职业技能、接受帮扶教育,从而实现对外来未成年人可以平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目前,全市共建立3家观护教育基地。继禅城区院在佛山市光大服装有限公司创建了“彩虹之家观护教育基地”之后,2013年 8月,顺德区院先后与广东东菱集团及广东万和集团公司签订协议,成立了两家针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领航关爱教育基地”;11月,南海区院与南海区永利达纸箱包装厂签定协议联合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
  (4)开展“三水检察•春苗工程”
  三水区院的“三水检察•春苗工程”借助该区志愿者协会的平台,由检察干警、教育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和义工组成志愿服务队,并分为多个帮扶小组,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一组对一人的结对帮教和跟踪考察,组织他们参加募捐义卖、文明劝导等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意识和崇德尚爱的人生观,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获新生。
  (三)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陈某某抢劫案】
  陈某某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涉嫌犯罪时年龄16岁),汉族,中技文化,在校学生。父亲46岁,在佛山工作;母亲43岁,在杭州工作。
  主要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18日17时许,由刘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并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庞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抢劫后,3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金银酒店后面一小路将被害人刁某某和朱某某拦住,并以刁某某打了庞某某的弟弟为借口,由刘某某手持电击棒威逼刁某某交出手机,被害人刁某某迫于无奈将一部价值人民币960元的三星GT-S5830i手机交给刘某某。得手后,刘某某用电击棒电击朱某某的脖子,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庞某某分头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庞某某逃至佛山市禅城区金银酒店时被酒店保安抓获,刘某某在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被警察抓获。破案后,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案件处理情况:
  禅城区院于2013年4月18日对陈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7个月(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11月18日),并纳入该院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计划“彩虹计划”进行帮教。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積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和心理矫治活动,完成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义务,禅城区院于2014年1月2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帮教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性格内向,个性软弱,缺乏主见;
  2.父母教育水平不高,平时工作忙,与父母沟通较少。
  帮教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
  1.委托心理咨询公司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及辅导共三次,根据心理评估报告,及时掌握其心理状态,并以此制定矫治计划,同时,对其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矫治,对其家人的教育方式进行适当引导。
  2.委托帮教机构组织其参加志愿服务,其参加的志愿服务包括敬老院照顾老人,农场维护、参加千人武术、室内拓展等集体活动,共参与志愿服务40次。
  3.承办人监督其完成周记30篇,读书笔记2篇,考察期满,完成自我评价1篇。
  4.承办人定期与陈某某及其父母沟通,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同时,针对其与父亲沟通更少的情况,承办人有意识的安排他父亲与他一同到检察院协助办案,增加他们父子二人接触交流的机会,改善父子关系。
  帮教成效:
  1.感受到了帮助他人的快乐,喜欢上了志愿服务
  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陈某某加入了一个志愿者队伍,并逐步喜欢上了志愿服务。在完成考察义务30次志愿服务的基础上,陈某某依旧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到考察期满,共完成志愿服务共40次,超出要求10次。现在,陈某某已经获取了义工证,其表示以后还会积极的参与志愿服务,因为在志愿服务中他可以感受到帮助他人的快乐。2013年,陈某某被评为“禅城区优秀志愿者”。
  2.性格逐步开朗
  在心理咨询师及案件承办人的引导下,陈某某逐渐打开心扉,开始努力与外界接触、交流。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陈某某参加了一个志愿者群体,并在群里认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大家经常一起搞活动,陈某某在活动中提高了交往能力,个性逐步变得开朗。
  3.与父母关系有所改善
  在帮教期间,陈某某逐渐明白父母的苦心,不再觉得父母啰嗦,并愿意与父母聊天,开始懂得关心父母、爱护父母。
  二、附条件不起诉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较窄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只有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4],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然而,任何犯罪均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问题,即便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整体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亦存在偶犯、过失犯罪等情节轻微的情形,故不能简单的因某一类型的犯罪整体危害性较大而否认其在具体个案中存在危害性较小的情形。从实践情况来看,均未限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犯罪类型,《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类型的限制,排除了其他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难以适应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
  (二)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在附条件不起诉启动中的作用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较易沟通,容易就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一致意见。但是被害人常因犯罪所导致的报复、仇恨等心理,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一般会持否定态度,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成为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如果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听取,那听取意见的程序将没有太大的意义。
  (三)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面临执行困惑
  前文所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的规定较为原则性,难以明确基层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例如,对于监督考察的组织形式、具体程序、考察方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在实践中容易变得不易把握而流于形式;又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需要释放犯罪嫌疑人,此时是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开出释放决定书还是需要另外给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如果未成年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提起公诉的,是否需要重新将其羁押?是否需要重新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人在执行中存在困惑。虽然我市基层检察院出台了相关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进行细化,但毕竟每个基层院出台的工作规程并不一致,若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简单,将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存在地域性差异,在实践中难以统一。
  (四)适用程序较为繁琐,适用积极性不高
  2013年,我市五个基层院共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20宗29人,占同期移送受理审查案件的3.1%,这一数字从侧面反映出办案单位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持谨慎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限制,前文已述;二是检察系统内部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设计较为繁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前需要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心理测评,考验期要负责监督考察与帮教,期满后重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终局性决定等等;另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需向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层层上报。这些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增加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而付出这么多司法资源的同时,在法律效果收益上却并不一定让人满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上的严格限制,与相对不起诉相比,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更加明显的优势。面对办案压力相对较重的基层检察院,放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选择作相对不起诉或者起诉建议法院判决缓刑,成为办案人员更为现实的路径。
  (五)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界限不明
  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适用范围上的界限并不明显,对于一个具体的个案,到底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还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到底是否有必要进行教育、矫治,进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十分清晰。并且,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后,就不需要对其作出具有起诉性质的附条件不起诉,而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5]加之目前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最终将会导致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挥空间大大减少。毕竟与附条件不起诉相比,相对不起诉的操作程序相对简单、灵活,也无需花费大量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在检察机关“人少案多”的普遍工作实际之下,由于两者没有明确的界限就将导致大量犯罪情节较轻但可以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六)帮教考察资源不足,制约附条件不起诉的运行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在于在考验期内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帮教转化,并对帮教转化的效果进行考察。一旦帮教考察流于形式,便不能达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之初衷。因此,构建一个合理的帮教考察机制,不仅直接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结果,而且也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效果。虽然我市各基层院都已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帮教考察体系,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考察易流于形式。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机关,但在实践中实行起来较为困难,承办人更多只是与当事人家长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情况,但作为家长肯定对孩子的表现都会扬长避短,从而使得评价并不客观真实。二是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帮教工作是一项集预防、教育、培训、安置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但就目前来看,帮教工作仍然缺乏相关社区、公益组织以及政府资助下的专业社工服务机构的参与与支持。三是资金不足。财政上的专项资金支出对于帮教工作必不可少。没有专项资金的支持,一方面导致购買的帮教服务在多样性及连续性上不足;另一方面,导致纳入帮教体系的涉罪未成年人占比不多,实践中,多数未成年人犯罪还是以起诉为主。
  三、完善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适当扩大适用案件类型的范围
  借鉴德、日等国家的工作经验:一方面,这些国家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对案件类型作出限制,但另一方面,实践中却对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犯罪很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因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德国要考量“公共利益”,日本也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及情节”等因素为综合判断是否有“追诉必要”。因此,案件类型大可不必“外化”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而应当考虑“内化”为被不起诉人是否易于“回归社会”和“恢复损害”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6]
  (二)出台明确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细则,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建议立法机关在吸收全国范围内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试点的先进工作经验基础上,出台明确的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流程、审批程序、对异议的处理、所附条件如何设定、如何帮教、如何考核监督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更好地指导基层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落实,避免出现较大的适用法律程序地域性差异。
  (三)简化适用程序,提高适用积极性
  附条件不起诉,可能在整体上节约了司法成本,但单就检察机关而言,工作量明显加大,可能导致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避而不用。建议一方面适当简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批程序,可结合主任检察官改革,将权力适当下放,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由主诉检察官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决定即可;另一方面,要整合社会力量,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将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帮教考察等社会性工作交由专门机关或人员进行,检察机关则主要起组织、监督、协调作用,从而解决检察机关人力、精力有限的限制。另外,应设置科学的考评机制,对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件予以加分奖励,提高承办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
  (四)明确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
  从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均适用于轻罪案件,为了更好地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应注意区别两者之间的界限。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處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起诉,是不起诉制度。而附条件不起诉是本应当起诉,但由于罪轻,犯罪嫌疑人悔罪才作出有条件的不起诉,所以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就是一个起诉性质,不能把它当做一个不起诉。因为不起诉是经过了条件的实现后才完成的,在条件没有成熟之前实际上它就是一个起诉的案件。”[7]因此,比较于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的罪质条件显然要严重一些。我们既不能对本该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附加条件,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增加无法律依据的负担,也不能不教而宽,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清楚认识自身错误的情况下就回流社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只有明确好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关系与界限,才能使得附条件不起诉有发挥司法作用的空间,也能使得相对不起诉不被滥用。
  (五)政府主导,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帮教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司法职责,在帮教工作上投入的人力、物力是有限的,其调动的社会资源和达到的帮教效果也是有限的。而政府拥有的资金更为充足,能调动的社会资源也更为广泛,因此,帮教工作应由政府主导。一是由政府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由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积极投身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相应的政策扶持;三是由政府出资培育专业社工服务机构,聘用专业的帮教人员,实现帮教的专业化、系统化;四是由政府调度各部门力量,鼓励共青团、关工委、社工委、妇联、教育局、学校、社区、企业等参与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中来,畅通帮教渠道,实现帮教资源多元化。
  
  注释:
  [1]张中剑:《检视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7期。
  [2](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为了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各基层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需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4]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305页。
  [6]邓礼力、张凌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载《法治论坛》2013年04期。
  [7]参见陈卫东教授在“刑诉法实施与未成年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上的发言,http://live.jcrb.com/html/2012/656.htm,最后访问于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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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量刑建议权时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的权力,对于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项新的职权,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存在诸多问题,量刑建议工作的核心问题就是准确度问题,笔者提出了提高量刑建议准确度的基本方法,引入了价值判断的概念,以期对量刑建议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量刑建议;准确度;价值判断  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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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新刑诉法修订的赋予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的权利,是对我国现行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改革,是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立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维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可以发挥律师在促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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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林某某系甲市A区公安分局刑侦队刑警,其同在甲市A区的好友王某打电话给正在上班的林某某,告知其因赌博输了2万元人民币给王某,为夺回输给王某的2万元人民币,王某尾随王某回家,途经一小路时趁王某不注意将王某打晕,并拿走王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万元、苹果手机一部,王某约林某某见面。次日,林某某至王某家中,王某将犯罪过程告诉了林某某,并告知作案地点在甲市B区。林某某问王某是否有人看到案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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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徇私情节的问题,是渎职罪认定中的难点,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直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中,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虽然做出了部分界定,但还是很不明确。本文试图从徇私的性质和涵义解析出发,并结合具体渎职罪条文中不同徇私罪状特征的表述,对徇私情节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提出几点自己的几点想法,以期能对渎职罪中徇私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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