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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工作表明,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扣除范围,是我国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平稳过渡必然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借鉴法国、荷兰、瑞典等多个国家经验,针对界定“设备投资”范围时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确定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扣除范围的五点建议,即:一是适当调整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口径;二是将存量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三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新增价值可凭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进行抵扣;四是按照征免一致、方便征管的原则处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扣除事宜;五是注重区域改革和总体改革的衔接。同时,建议采取三条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对固定资产抵扣数额进行一定限制;二是转型行业的纳税人必须对固定资产及修理、运输等相关可抵扣费用进行明细核算;三是在税条机关内部建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全程监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