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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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信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冲击与挑战,对税收征管概念提出新的要求。本文在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造成的影响及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根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征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网上交易应同样面临增值税、营业税等,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区别在于销售货物的方式,这并不影响电子商务需纳税的根本原则。
  1.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务制度的设置应当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所有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保持均衡。电子商务中如果资金流与物流的方向不一致,电子商务中,由于资金是通过电子支付平台支付转移,所以造成资金流与物流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无法抵扣或抵扣金额不同的问题。此外,电子商务中通过网络转移无形资产或提供应税劳务,这给认定纳税人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便使得很多应该成为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未能。
  2.电子商务影响税收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税收的税基与税源发生变化,而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交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不固定性、流动性,使得交易不在税收监管之下,进一步造成税基的丧失,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税收应尽最大程度降低征税成本,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当下的征税制度不能满足征税要求,在确定纳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中都面临着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然需要税务部门投入更多的资金、设备、人员,这无疑会很大程度上的增加征税成本,而且一些没有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改变,工作量增加,新的工作需要一个提高效率,适应改变的过程。
  3.电子商务影响税收要素确定
  (1)电子商务影响纳税主体的判定。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上的个人和企业的身份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交易没有具体的相关凭证,只有电子信息的记录,因此整个交易具有虚拟化的特点。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给企业带来了可以避税的漏洞。
  (2)电子商务影响课税对象的确定。电子商务的产品改变了传统产品的实体性质,数字化的虚拟交易让课税对象难以进行区分。
  (3)电子商务影响纳税地点的确定。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交易对传统的机构所在地等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消费者与经营者分布较为分散,难以集中管理。依托为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发展使纳税地点更加难以确定。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这种经营模式无需实体店铺和其他的传统限制,所以具有成本低、利潤高等传统交易模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同时也具有许多现行的税收体系所无法管辖的特征。归结起来, 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面临以下方面的难题。
  1.税法对电子商务管理的欠缺
  相比于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我国缺少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去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管理,也没有对其所得的性质进行区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共有三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中都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规定,其它法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规也未作出对规定,税务机关也无法将现有规定拓展到电子商务领域,所以税务机关缺乏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行驶电子化征收管理手段的权力。如对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网上交易进行监控的权力,如对纳税人的电子账单进行审查的权力。
  2.税法对纳税主体确认困难
  纳税主体是税法重要构成要素,只有确定了纳税主体才能把相关的权力、义务、行为责任落到实处,才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电子商务交易下,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很难确定,在传统交易中,买卖双方多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而电子商务是在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交易中,双方的真实身份、居住地等信息都可以得到很好的隐蔽,这些为确定纳税主体造成了很大困难。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互联网的监管还不是相当到位,以至于网上开店时,只需要注册一个淘宝网账号,然后上传几张商品的图片,这样一个淘宝店就可以进行经营了,这就给纳税主体的确定造成了难度。
  3.税法登记方法的不适用
  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主要依靠的是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但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是非常纷繁复杂的,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税务部门的审批。这种不规范性的存在为销售假冒伪劣、进行欺诈活动埋下隐患,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模式中无照经营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由于这些经营者中大多数既无工商注册,又无税务登记,这就严重导致了国家的税源流失。所以说,现行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税务部门应与工商部门联合,尽快制定网络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规范。
  4.税法对纳税地点确认困难
  我国的现行税法中是以领土原则和实物原则确定纳税地点的,不同税种对纳税地点都有不同的定义,特定交易的实际发生地在传统税收征管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电子商务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无形性、隐蔽性的特点,网站服务器或网址可以改变,卖方更可以使用各种电子技术隐蔽其真实所在地,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地或发生地,电子商务交易场所的虚拟化给纳税地点的鉴定带来了极大困难。此外,对于应以提供地还是消费地作为征税地点,尚没有共识和定论。
  5.税收的征管工作困难
  (1)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得传统的账簿和凭证的保存和记录工作受到了影响,使得一部分税收的征收无迹可寻。
  (2)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税收登记制度,这使得税务机关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认定困难,增大税源流失的可能性。   (3)电子商务导致原本的代扣代缴、转让定价、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等制度无法实施。因此,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上带来很大的挑战。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的建议
  虽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下,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领域征税还是存在的许多困难的条件约束,但是结合近些年的国内发展的经验教训及国际上电子商务管理的经验,也有一些途径可以遵循。
  1.完善法规制度
  电子商务虽然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但本质上依然是商品经济的范畴,与传统交易并无实质差别。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制度符合我国当下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和电子税收管理漏洞的要求。
  对我国现有的税法条款如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抓紧研究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电子支付、税收监管、安全认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章。完善各项经济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交易网店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使规模较大、交易额较多的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交易相关的信息,依法办理税务工商登记,办理纳税事项,对于规模较小、交易额较少的纳税人应建立主动申报机制。要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纳税人在电子商务方式下所进行的交易必须设置独立的账本, 用来记载交易的各项成本、收益、费用和其它会计事项,接受税务工商部门的审计稽核等。还应该提高交易者的纳税申报意识,要求纳税人主动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证据。通过商家的自律性行为和相关法律的约束,预防电子商务偷税、漏税现象。
  2.明确纳税主体
  确定纳税主体,首先要解决技术问题,应在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与当前形势相匹配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方式及办法,建立公共的注册登记和身份识别系统,所有参与网上交易凡是在大型网站开设网店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网店的名称、经营性质、主营商品、主要从业人员数量、主要从业人员姓名,然后通过数据系统将这些资料上传到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库中。此外,也可借助一些认知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来认证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这样在税务机关以及工商管理机构的管理审查中,我们就能清楚的了解到一家网店的性质、详细信息经营状况和从业人员的信息,这样以来就可以根据此网店的净利润确定这家网店的纳税主体和税收实际发生额和个人应缴所得税这样既可确保税收监管到位,实施税控,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3.创新税收征管方式
  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税务部门应组织开发自动扣税软件,在交易完成后自动扣税。电子商务模式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所有有关交易方面的信息,电子商务营运平台都能够进行有效的纪录,以便从交易当中收取佣金和手续费。为了解决支付和信用问题。淘宝网和拍拍网都推出了自己的交易平台,“支付宝”和“财付通”。买家在交易网站上拍下货物后,先将货款转到其网站的交易平台,然后交易平台会通知卖方钱已转入,然后卖方发货,待买方收到货物并在网站上确认后,交易平台会自动将货款转入卖方的账户并自动收取佣金及手续费,完成交易。由此可见,税款由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在买方支付货款后,让系统自动计算此笔交易的应缴税额并进行扣除,完成代扣代缴的过程。
  4.加大科研投入力度
  在現代的信息社会,一个企业的发展在很多方面都已经依赖于互联网。许多交易记录、财务报表都已经通过网络实现了无纸化。所以,我们的税务部门也必须加强自身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从软件来说,我们要培养对税务业务知识和网络交易知识都精通的综合性人才,从硬件来说,我们要保持电子设备的领先性和数据库的完善性。税务部门应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共同研发具有对税源监管和代扣代缴的交易平台软件或者交易平台管理软件,加强对人员、资金的监控,最终实现税收电子化。但是想完全实现电子商务的网络税务监管,其关键还是要保证自身科技的先进性,只有拥有最先进的物联网税务监管技术,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进行追踪和数据的采集,才能实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使税源在我们可控的范围内,实现税收公平。
  综上所述,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而电子商务这一依靠于互联网的产物必定会有更广阔的空间,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由于是新兴发展的,相关的税收法律不够完善,存在一定问题。这给当前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这种困难也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进程。为了电子商务税收的合理征收,我们必须从立法上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创新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及加大对税收人才的培养,以便适应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文清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税务研究[J],2016.02.
  [2]姚伟.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以奉贤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为例[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3]曹海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2.
  作者简介:
  孙涛(1972—),女,籍贯:天津,学历:本科,职称:经济师,分管财务和党务工作,研究方向:财务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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