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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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一直存在着“执行难”“执行乱”等现象,这一问题的存在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损害了国家的司法公信力。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院执行缺乏外部监督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强对法院执行阶段的法律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一项新任务。
  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困境分析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障碍,其中最关键的是立法缺陷、理论认识分歧和观念上的障碍。
  (一)现行法律规定不足是造成执行监督不力的首要原因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却没有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加以明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只是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没有明确是否包括民事执行活动,执行程序一编共34个条文,但也没有涉及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立法过于原则,不仅给理论界带来了困扰,也导致了实务界操作的混乱。突破和修订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首要和关键环节。
  (二)理论认识的分歧是执行监督难题存在的深层原因
  由于我国法律在执行监督立法上规定得不明确,使审判机关有理由认为执行监督是自己内部的事,从而对来自外部的检察监督产生强烈的抵触和排斥。观念上错误的认为强化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弱化了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从而损害法院审判权的权威性,危及司法公正及社会正义等,因而抵触、排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乃至民事实体活动的监督。实践中,审判机关也往往以司法解释形式限制检察机关对其监督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以“批复”的形式否定了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程序,从而对检察院实行执行监督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观念上的障碍是造成执行检察监督的内部原因。
  在检察系统内部长期以来存在严重的 “重刑轻民”理念,把自侦工作和刑事监督、公诉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对民行工作相对来讲重视不够,检察机关自身弱化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民行工作重视不够,造成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监督的现实需求和理论依据探讨不够深入,从内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实效。
  二、我院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做法
  分析原因找对策,为扭转执行监督难的被动局面,加强对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我院民行科一直把执行监督工作当成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参与民事诉讼的审判与执行程序监督,在工作实践中建立了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立体型督察防范体系来保障有力的监督。
  (一)加强沟通,增加联系,事前监督早预防。
  我院在平时办案中时刻保持对执行监督案件的敏感性,注重从重复申诉、重复上访案件中捕捉案情信息,参照省院下发的《关于民事行政申述案件涉检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以及弱势群体的申诉案件做好涉检风险评估预警,提前介入监督,对其中可能存在执行难题的案件早作防范,提出可能存在的执行难点,积极与法院交换意见, 2007年以来,我院在审查结束做出决定之前,对不符合抗诉的案件,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诉人息诉和解工作,共办理了12件检察阶段和解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促进执行事前监督成效。
  (二)全程监督,力保落实,事中监督有保障。
  首先,多项并举,运用多元化监督程序保障执行监督有效进行。一是抗诉程序:抗诉是民行检察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我院在积极办理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的申诉案的同时,加强对抗诉再审后的执行结果监督跟综,联合法院召集当事人和解,力争和解结案,保证全程监督落到实处,实现案结事了。二是检察建议程序:对执行程序有瑕疵,但不影响执行结果正确的案件,口头指出不当,支持法院执行。针对执行法院作出的程序性、非终局性的裁定或轻微的违法执行行为,通过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自行纠正;三是纠正违法程序: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法院发生严重违法执行行为时,经自行发现或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申诉,检察机关可以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执行法院纠正违法执行。2007年以来共办理4件纠正法院违法执行案件。
  其次,强化执行和解,保证执行监督社会效果的实现。加强在执行监督中的释法说理工作,对执行正确的申诉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对符合执行和解条件,且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子,我们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协调双方当事人意见,积极促成和解。如2008年我院在办理蔡吻仔等7人申诉案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另一主要当事人外出无法寻找,当事人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社会效果不好,可能存在群体性上访等隐患,我们不单纯以办案为效果,而是积极联合法院、涉案当事人(包括7名申诉人、住房公积金、工商银行等部门)召开协调解联席会议,经过多次地协调,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从而化解7件多年积案,取得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再次,树立积极配合与有效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我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以及担保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及时地将信息向法院执行部门反馈,并积极联合公诉侦监部门做到快捕快诉,促进执行监督顺利进行,2007年以来共办理3件,有效地震慑逃避执行的不法分子。
  (三)注重跟踪,总结经验,事后监督显成效。
  一方面,对法院的执行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对执行当事人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查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加以纠正,发现执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线索,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另一方面,民行科办案人员注重总结执行监督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反思执行监督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不当之处,定期开展案例分析和撰写调研,及时向上级院汇报执行监督工作情况,逐步完善监督范围和程序,为推动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三、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建议
  我院的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事执行监督难题,取得了法律监督实效,但整体上尚存完善的空间。今后,我们要积极探索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一)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深入履行执行监督。以我院近期开展的《巡回检察实施方案》为契机,深入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司法所和各律师事务所等,扩大法律宣传,公开执行监督要点,设立代理申诉点,从中捕捉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进行查访调查跟踪,清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执行问题。同时对不服民事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应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对明显执行正确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做好民间纠纷和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当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立足检察职能,全面健全检察监督制度。为保障监督有序进行和取得实效,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和健全以下制度:(l)调卷审查制度。调取法院执行案卷,专人负责审查。(2)调查取证制度。对自行发现的、当事人举报的违法问题,作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提高监督的准确率。(3)建立催办、落实工作制度。督促法院认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4)调查研究制度。在加强研究法院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执行命令权、裁判权、实施权的三分权分离中的变化、开庭执行、听证执行等执行方式改革新情况,研究执行理论的发展基础上,研究检察监督在这种不断变化情况下的适应问题,确保检察监督措施能跟上这些变化。
  一个完善的执行监督体系的创立和运行,需要执行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监督制度来规范,在今后的理论和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将继续完善执法法律监督工作体系,进一步净化执行环境,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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