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司法救济制度

来源 :中国学术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nhc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何切实维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贯彻落实我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新任务下对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笔者通过分析所在地基层法院2006年至2009年8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情况、特点及诉讼中常见的受害人维权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建议。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类型主要有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该基层法院关于此类案件2006年至2009年8月份情况统计表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特点有:
  1、交通肇事案件、寻衅滋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逐年递增,增幅最大的是交通肇事案件,2006年至2009年8月份,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占本年度刑事案件总量的15.8%递增至25.4%。故意伤害案件逐年呈下降趋势,由2006年占本年度刑事案件总量的21.7%下降至2009年8月份的12.6%。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所占比率最大,每年约占本年度刑事案件总量的46.9%。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高,约占98%以上。轻刑化、缓刑率高,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维权中存在问题
  
  1、有关法律条文表述“被害人”不准确。《刑诉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第1款第(四)项、第99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第2条、第4条、第5条中关于“被害人”的表述,笔者认为不准确,过于狭窄。因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与“受害人”范围不同。“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1][1]。“受害人”不仅指被害人,而且还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如受被害人赡养、扶养或者抚养的人,因为虽然他们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但他们可能因为被害人的致伤、致残或死亡而花费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所以他们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受害人。
  2、受害人的赔偿范围较窄。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只有
  两种,即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根据第5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对《刑法》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侵财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的未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样既缩小赔偿范围,又也将增加受害人诉累,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甚至出现受害人不理解而产生缠诉、上访现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及和谐。
  3、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否定。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但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因受到侵权行为的侵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因此引发了我国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既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又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统一。
  4、诉讼保全措施适用率低。《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此诉讼保全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现实中不便于操作,造成诉讼保全措施适用率较低,甚至适用率为零,使受害人利益得不到根本的保护。如有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转移、隐瞒财产,在诉讼至法院时,被告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查封、扣押。有的被告人被判实体刑,其本人及亲属拒绝赔偿受害人,而受害人又没申请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的利益最终得不到实现。
  5、受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未设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规定是我国受害人的救助制度雏形。但实践中,我国尚未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用于救济和帮助因犯罪行为造成困难的受害人,缓解社会矛盾和执行压力。
  6、缺乏强制告知受害人义务。根据《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应当告知”的强制性规定,从而造成有的受害人因迟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多支付了诉讼费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防碍了社会和谐的构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司法救济制度完善
  
  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特性。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1、修改个别法律条文,明确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即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统称为“受害人”,其范围应包括:①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②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同时,将《刑诉法》第77条第1款,《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第1款第(四)项、第99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第2条、第4条、第5条中关于“被害人”的表述,修改为“受害人”。
  2、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将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造成财产损失的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修改为:“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受害人也可以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的。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肯定精神损害赔偿。构建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体现了侵权责任的公平原则的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而且可以有效消除刑、民规范在立法上的背离和冲突,使我国侵权赔偿制度实现统一和平衡。使被害人在获得相应物质补偿和心理慰藉的同时,缓和并解除其精神及心理上的痛苦和折磨,减少和避免报复和过激行为发生 [2][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我国民事司法解释已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建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4、规范诉讼保全规定。打破“刑优于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尊重受害人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对《刑诉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修正。一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二是完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除现有《刑诉法》第77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外,还应补充与《民诉法》相一致的诉讼保全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5、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
  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受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受害人进行物质上的救助制度。建立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受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平衡发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缓解受害人所面临的生存或生活危机,消除其心理愤恨,抚慰其精神创伤,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和执行压力,体现国家刑事和谐的司法理念。为确保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应当专门制定有关的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来实现。
  6、规定强制告知受害人义务。为避免刑事受害人不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迟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增加诉讼成本等,应当将《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关于“可以告知”修改为“应当告知”,并且将告知义务主体确立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有利于受害人及早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准备,保证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他文献
摘 要:王崧舟的《诗意语文》为我们的语文教育开拓了一片新天空,引领着我们的语文教育“诗意地栖居在语文的大地上”。在书中它向我们展现了什么样的语文是诗意语文,什么样的课堂才是充满诗意的课堂。本文力图在研悟“诗意语文”,领悟其宗旨的基础上,研讨其如何运用六种策略打造诗意的课堂。  关键词:诗意语文;诗意课堂;王崧舟    读完王崧舟的《诗意语文》不得不为他那诗意的语言、深厚的文化底蕴、高超的教学机智、
期刊
范仲淹(989—1052)谪知邓州(今河南邓县一带),写下了千古名文《岳阳楼记》;欧阳修(1007——1072)谪居滁州(今安徽滁县)写下了脍炙人口的作品《醉翁亭记》;苏轼(1036——1101)谪居黄州(今湖北黄岗县)写下《念奴娇赤壁怀古》,也广为传诵。这也许可以作为诗文“穷而后工”的注脚吧!  三人贬谪的原因不一样的:  范仲淹曾出将入相。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他从边庭回到朝廷,担任枢密副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贫困学生上大学贵、上大学难的问题突现。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是实现我国公民教育权利、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自2000年以来,国家助学贷款成为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一环,实现了无数莘莘学子的求学梦。但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学生贷款难,对银行还款难、银行追缴欠款难”的三难。本文从助学贷款的概念出发,探讨助学贷款的公益性质而不是商业性的本质;再次从
期刊
摘 要:电影的发展离不开民族文化的基础,每部优秀的电影作品都应当含有民族文化符号。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电影想要走向国际化,就必须运用民族文化符号,发挥本民族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文化传统等优势。本文通过研究中国电影发展过程,论证出中国电影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电影的取材、构思等方面对民族文化符号的运用。同时,为中国电影的发展寻求一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国际化发展道路。  关键词:电影符号;民族文化
期刊
摘 要:本文是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近年来所办理的就业领域的诈骗案,针对其行为总结了该领域犯罪嫌疑的作案特点,分析因“潜规则”的存在而诱发的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又极度败坏了社会风气,既要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又要打防结合铲除该类犯罪,要想遏制利用“潜规则”诈骗的犯罪行为,应从根源上消灭“潜规则”的存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就业领域;诈骗案件分析;消灭“潜规则”    由于受中
期刊
随着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与法律解释相伴相生的法律解释权的配置问题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权归属于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机关。虽然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一直进行着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活动,但是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个案法律解释权能更促使其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维护公平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一、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权含义之厘清  
期刊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与发展,网络文化已悄然登上了人类的文化舞台,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成员,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各个方面,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活力。     一、网络文化如何定义?     为了解网络文化,先了解什么文化。文化是以人类物质创造为基础的一类精神创造,这类创造用技术的和美学的理念表达,以物质的时空存在方式存在。  网络文化是以网络物质的创造发展为基础的网络精神创造。应
期刊
行政消耗性支出货币化既可以强化公务活动的成本意识和效率意识,节约行政消耗性支出,又可以提高职务消费的合法性,有利于防腐倡廉。货币化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成为行政消耗性支出改革的最基本的切入点,通过货币化的形式,把公务活动所消耗的社会价值准确地衡量出来,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化、制度化和绩效考核。    一、现行行政消耗性支出存在问题和原因透析    (一)保障方式落后  现行行政消耗性支出保障方
期刊
摘 要: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秩序,对犯罪而言,法律应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的利益,不能过于强调一方而忽视他方的存在,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与正义的丧失。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充分的问题也日益明显,加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成为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
期刊
摘 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机构建设;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