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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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于技术性证据的概念和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给予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技术性证据,是指专门技术人员借助科学原理或者专业方法获得、收集的证据。在法定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可以列为技术性证据范畴①。本文拟从实践中审查技术性证据的具体方法为切入,分析制约审查的因素,探讨完善建议。
  关键词死刑案件 技术性证据 审查
  作者简介:尹志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25-02
  
  一、对死刑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方法
  囿于众多因素制约(详见下文分析),司法实践中,案件承办人更多地是对技术性证据的文书格式、结论本身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审查。在审查方法上②,可以采用以下四种:
  (一)与在案其他证据相比对审查
  一是与被告人供述进行比对。将被告人供述现场物品摆设情况、现场所留痕迹、尸体所在位置及使用的凶器、捅刺或打击的部位、捅刺或打击的方向等,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描述的情况、鉴定意见中伤口的部位、创道的走向、长度或深度、创口的形态等相比对,以确定是否一致。
  二是与证人证言进行比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对于被告人使用的凶器、伤害的部位等均有所描述。特别是多被告人行凶的案件,在被告人使用的凶器几近一致的情况下,很难分清哪个被告人捅刺的具体部位,更难以分清致命伤的形成者。此时,目击证人的证言对于分清被告人具体打击部位及致命伤的实施者具有极强的证明作用。
  三是与所附照片进行比对。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进行比对审查,以确定现场勘查笔录描述内容是否与照片相符,是否有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痕迹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未描述及未提取,是否有可能对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物品或痕迹未被提取及鉴定;二是将法医鉴定中“检验所见”与所附照片进行对比检查。正常情况下,“检验所见”均应以照片形式予以固定,通过照片,可以进一步查明伤口部位、形态、走向、深度及被害人死因等。
  四是与致伤工具进行比对。使用凶器致死被害人的案件,不同的凶器形成的尸表形态不尽一致。因此,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要与案件中使用凶器进行比对分析,看尸体检验形成创伤是否与在案凶器相一致,以进一步确定死亡原因,厘清谁是致命伤实施者,分清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
  五是与视听资料进行比对。有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案件,将视听资料与尸检鉴定结论进行比对审查,可以明确查清被告人使用的凶器、致伤部位,厘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六是与被害人实际伤势进行比对。对于被害人因伤致残的案件,被害人实际所受伤势是客观存在的。将技术性证据所描述的伤残情况与被害人实际伤势进行比对,技术性证据是否客观会明确呈现。
  (二)加强与原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
  在办案中,如果发现案件证据不充分或可能存在公安机关不移送相关证据情况时,要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必要时到侦查机关查看侦查工作副卷,以进一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如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杀人案件,承办人经到公安机关调取内卷,并询问现场勘查人员,得知公安机关对于现场血手印等7项证据均予以提取,但由于上述证据不能有力佐证有罪证据甚至得出相反结论,故未在现场勘查记录中载明,照片亦未附,上述物证亦未移送。后该案因上述证据存在难以定案,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建立专门的技术性证据专家复核机制
  案件承办人只是熟练运用法律的执业者,对于技术性证据等专业技术知识知之不多。因此,请技术专家进行文证审查或重新复核,帮助就技术性证据中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增强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将此形成制度并贯彻落实,将有力保证技术性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四)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请鉴定人到庭作证,让他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就鉴定的过程、方法等情况进行简单明了的说明,并对自己的分析、判断及推论阐明原因和理由,同时接受询问和质证,是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有多个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的案件,或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有必要采用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来对尸检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会起到较好的证明犯罪作用。
  二、制约审查的因素
  (一)观念上的偏差是制约审查的主观原因
  1.对技术性证据盲目依赖,忽视影响结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审查。实践中,承办人对技术性证据过分依赖,片面注重和强调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不加质疑,并将其直接作为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进而造成错案的发生。
  2.片面强调诉讼效率,忽视采取相应方式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一审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承办人为提高诉讼效率,认为只要案件证据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对技术性证据进行过细审查,更没必要请专家出具意见。即使从鉴定意见的形式上就能发现瑕疵,只要不影响定案,一般也不会追究。这些都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制度设计上的缺失是制约审查的客观原因
  目前制度设计等原因使技术性证据部分内容难以审查,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1.对鉴定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难。在办案中,由于鉴定人一般非在检察阶段聘请或指派,关于鉴定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亦未附卷,使得承办人对鉴定人资格审查很难进行。
  2.对鉴定所依据方法、设备等审查难。在现代诉讼中,技术性证据必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采用新的检验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但承办人一般不具有该问题的专门知识,对鉴定的理解多是凭日常工作经验,对于专业标准等方法,由承办人审查判断的确勉为其难。
  3.鉴定人出庭难使质证流于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席法庭并接受各方询问。但实践中,鉴定人对于出庭有着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鉴定人出庭作证者寥寥无几。鉴定人不出庭,会导致鉴定证据难以进行有效审查,证据的客观性难以保证,大大增加错判的可能性。
  4.再鉴定启动条件不明确造成多头鉴定难以审查。我国对于再鉴定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21条、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程序及规则中。根据上述法律及规定,我国再鉴定主要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两种。但何种条件下提起再鉴定,法律及相关规定均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专门问题在不同诉讼阶段产生多个鉴定意见,甚至鉴定意见之间结论相悖,致使鉴定意见难以审查。
  5.《文证审查意见书》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问题。高检院明确规定《文证审查意见书》不被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专家出具的意见仅系办案参考,不能作为证据起到相应证明作用,不能更有效地发挥专家意见的作用。
  三、完善审查的建议
  (一)观念上,对承办人自由心证主义加以合理控制
  现代司法制度建立的基点之一就是“怀疑论”。对技术性证据而言,由于其客观性会受到鉴定能力、鉴定检材、鉴定方法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也会失真。因此,承办人在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评价时,要对自由心证主义加以合理控制,也就是要牢固树立“怀疑论”的思想。要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认真审查,去伪存真,不能盲目依赖鉴定意见。在否定鉴定意见时,要对理由进行说明。对技术性证据“要相信,但不迷信”。
  (二)立法上,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的不足
  1.建立全国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制度。以立法形式建立全国统一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制度。根据鉴定人的学历、经验等将鉴定人进行登记造册,既增加其公正性,也能在实践中避免承办人重复审查,提高诉讼效率。
  2.确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将那些已经确立的科学原理,同时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鉴定中能够达到技术要求的科学技术,作为鉴定中许可运用的科学技术进行规范。承办人通过查阅规范,明了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标准,便于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
  3.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不利后果。对于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案件,立法上要明确规定该种鉴定意见不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对鉴定人处以相应处罚措施,如法庭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对于经多次传唤不到庭的鉴定人,应规定将其除名。
  4.明确再鉴定的启动条件。立法上要明确规定出现相应的法定情况才可以引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规范目前再鉴定条件不明、多头无序的状况。
  (三)实践中,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
  1.引入当事人申请专家顾问制度。鉴于当事人对于技术性证据知识的匮乏,在诉讼中很难提出异议,不能充分行使质证权利。引入当事人申请专家顾问制度,于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还可以申请专家顾问出庭,帮助审查技术性证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强化质证效果。
  2.建立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制度。对于鉴定人因出庭作证和支付的费用以及因此影响的正常收入,应有明确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应落实鉴定人获得国家及时保护的权利,保障其庭上庭下都能得到保护。
  3.建立《文证审查意见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制度。如果《文证审查意见书》在原来鉴定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就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说明,并进而提出结论意见,此时的文书无论是合法性还是科学性,都已经符合鉴定书的形式,可以视为对原来鉴定的补充鉴定,应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4.建立由检察技术部门单独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工作机制。目前理论界有人提出应该将检察技术部门作为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专门机构,由该部门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后提供给具体办案部门的构想③,我们也认为这种方式可能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注释:
  ①作者:关于电子证据是何种证据范围,目前理论界说法不一。徐静村在《电子证据---证据学的一个新领域》(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1-2.)一文中,认为目前学界对电子证据先后的提出了“书证说”、“物证说”、“视听资料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证据载体说”等不同学说。笔者因其系借助一定设备、从一定存储介质中提取出来的特点,认为其更似书证物证,故本文未将其列为技术性证据范畴。
  ②作者:本文拟就审查鉴定意见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来研究审查方法。
  ③李杰.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官.2010(2).48-51;李杰.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应相对独立.检察日报.2009年2月9日;山东省检察院课题组.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08(24).2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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