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贿赂案件的翻供与反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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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供是贪污贿赂案犯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伎俩。案犯翻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重视对贪污贿赂案犯翻供的心理、特点、原因和对策的研究,对巩固反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成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翻供的心理
  从司法实践和调查结果来看,贪污贿赂案犯翻供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案犯被查处后,在思想上易产生反复,害怕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而影响自己的前途、家庭和子女,于是想方设法翻供。
  2、抗拒心理。有的贪污贿赂案犯自恃“关系网”厚,是“能人”,便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想法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胡搅蛮缠,耍赖皮,企图使侦查人员丧失对罪行的正确判断和继续深挖的信心。
  3、侥幸心理。许多贪污贿赂案犯在交代了部分罪行后,又有些后悔,并抱着侥幸的心理,探听虚实,步步翻供。“我翻了,你们只有一个人证,拿我也没有办法”,“能翻过来就翻过来,翻不过来就拉倒”,是这部分案犯的心理写照。
  二、翻供的特点和原因
  据统计调查表明,贪污贿赂案犯翻供的特点有五个方面,即“五多”。
  1、居领导职务的翻供多。居领导职务的案犯一方面自认为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深,在翻供过程中能抓住切入点和关键环节,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势,许诺很多好处,迫使或诱使证人翻证或作伪证。
  2、取保候审的翻供多。在侦查阶段有的案犯因身体有病取保候审,有的则以需要交待工作为由被取保候审等等。这些取保候审的案犯回单位后,经一些自以为聪明的人“点拨”,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与证人串通一气编造谎话和相关的证据来掩盖自己的罪行。更有一些案犯,在罪行败露后,立即装出一副老实相,表面上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清问题,实际上却打着骗取取保候审的鬼主意,一旦得逞,翻供就成必须。
  3、久拖不决的翻供多。久拖不决的贪污贿赂案件往往是因“权”“情”干扰,内部对罪与非罪认识不一致和部门之间的扯皮所造成。而这些影响案件审结的原因,又通过种种途径为案犯所知晓。因此,贪污贿赂案犯就有充分的时间、条件和理由进行翻供活动。司法实践表明,这类久拖不决的案件无一例外都产生过翻供。
  4、起诉环节翻供多。案件侦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由于诉讼环节变更,案犯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不甚了解,有机可乘。特别是有的案犯在紧张的侦查环节还没有时间考虑翻供,而到了起诉环节由审讯氛围的变化、时间的延长,给案犯或策划者提供了考虑翻供或利用关系编造翻供理由的机会。
  5、审判环节翻供多。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有的案犯考虑自己的命运在此一举,例孤注一掷,在法庭上推翻其全部或部分供述。
  贪污贿赂案犯翻供的原因很多,既又客观方面,又有主观方面。
  1、减轻罪责的主观原因导致案犯翻供。由于贪污贿赂案犯心理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在供认犯罪事实以后,其思想活动更加激烈,他们会用案例去衡量自己的刑罚,特别是感到减缓刑无望后,会千方百计减轻自己的罪责。“不判缓刑我翻供”是这部分案犯的通常心理。还有的案犯由恐惧转为对检察机关的仇视,只要一开庭就翻供,致使案件多次被退查。
  2、侦查工作的疏忽。一是侦查工作不细,证据链条有缺口,或证据的证明力较强以及间接证据较少,给翻供留下了隐患。二是审讯方式不当,使案犯产生了抵触情绪,给翻供留下了心理隐患。三是审讯计谋、策略运筹出现失误,尤其是过早使用证据给案犯翻供留下了把柄。
  3、强制措施使用不当或部门协作不力。从司法实践上看,大部分被取保候审的案犯,在取保候审期间,都有为逃避惩罚,四处活动,与有关证人重新订立攻守同盟,然后在审查起诉环节或审判环节翻供的现象。有的案犯则利用从立案到审判的诸多环节,选择时机进行翻供。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负责任的退查,也给案犯翻供提供了机会。
  4、羁押场所监控不力。一是羁押场所监管不严,致使其他刑事犯罪人向贪污贿赂案犯授以对抗侦查、讯问的方法,或同案犯之间利用放风、劳动等机会通过打手势、传纸条、说暗语进行串供、翻供。二是看守所个别人员徇私枉法,让案犯的亲属、证人、朋友会见案犯、捎信传话或打电话,商议翻供对策。
  5、惩治伪证、包庇、徇私枉法等行为不力。一是对证人、知情人的翻供或有计划、有组织的伪证、包庇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影响了执法环境。二是对有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居中串通的行为惩治不力。
  三、控制翻供的对策和预防方法
  虽然贪污贿赂案犯翻供的现象不可避免,但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防范。从一定意义上讲,翻供也不是一件坏事,它是一种特殊的证据来源。翻供发生后,办案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案子搞准,力争做到不枉不纵。对此,笔者结合一些案例及司法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预防方法:
  1、突破重点关口反翻供
  案件出现翻供后,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扎实地把情况搞清。一般来说可采取四个方面的对策:
  (1)摧毁案犯的心理防线。主要结合证据和政策、法律,开展强有力的心理攻势,并运用案犯在翻供中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摧毁案犯侥幸、对抗心理防线,促其端正态度,认罪服法。
  (2)从关键证人身上找“症结”。全面、细致地分析案情和证据,寻找突破口,是反翻供的上策。如某银行行长陈某推翻原供,称收受的5.8万元贿赂是王某托他代存的。而关键证人王某也作证是这么回事,并讲以前说的是假的,这次是真的。到底哪个真哪个假,办案人员决定查个水落石出。一是依法将陈某逮捕,切断翻供渠道。二是分成几个小组同时对有关证人进行传唤,割断联系。三是重点对作伪证的王某展开了理法交融的思想工作。经做工作,王某吐露出作伪证的前后经过,从而打破了陈某苦心经营的攻守同盟。陈某被法院从重判决。
  (3)从羁押场所力挖线索。案犯被拘留、逮捕后,羁押场所成为其翻供的活动空间,有的案犯通过看守人员进行串供、翻供。因此,反翻供不能忽视了羁押场所。如丁某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认了受贿事实,而到了起诉环节突破翻供。根据调查发现问题出在监管人员林某身上。对此,检察院依法对林某进行审查,结果查清了丁某的亲属通过林某会见了丁,并打了电话,传了纸条,从而弄清了丁翻供是由于林某当“内奸”所致。检察院依法追究了林某的刑事责任。
  (4)从辩护律师身上查疑点。由于个别律师以帮助案犯逃避惩罚为目的,实施了与其职业道德相悖的行为,致使案犯翻供。为此,应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督,纠正违法犯罪行为。如某法院对余某贪污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于律师方某的“帮助”而对自己重新有了“自信”的余某,对过去供认的罪行概不认账。身为律师的方某也对余的各项事实作无罪辩护。对此,检察院认为律师身上有文章,便撤回案件重新侦查。结果,只传讯了作伪证的杨某便真相大白,原来余翻供是方某幕后策划的结果。方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余某被法院从重判决。
  2、围绕五个方面防翻供
  (1)灵活运用心理战术。由于案犯翻供大多处于恐惧、畏罪、对抗、侥幸等心理,因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应设法掌握这些心理因素,并根据其所形成的环节和特点予以瓦解,做好以案释法的教育等超前预防工作,打消案犯的翻供念头。尤其是对拥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案犯,他们考虑到自己的命运、前途和家庭及社会影响,心理压力很大,因此,要特别注意加强超前防范,反复进行案例教育,阐明党的政策,指出歪曲事实的翻供是站不住脚的,只能得到法律严惩的下场。
  (2)搜集确实充分的证据。由于案犯翻供大部分围绕性质轻重、数额大小、明知不明知、为公还是为私等几个方面进行,因此,在侦查工作中,要在证据的获取、收集上下工夫。一是竭尽全力收集直接证据,堵住案犯翻供的空隙和漏洞。只要收集到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后,即使案犯翻供,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驳斥,使其逃避惩罚的企图落空。二是寻找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破案策略上,切忌依赖突破口供而忽视收集其他证据。尤其是贿赂案件,它的直接证据较少,且又多是“一对一”,因此必须在收集到所有直接证据的同时,下大力气,由表及里,获取多层次的间接证据,使之形成一个大量的方向一致的完整证据链条。三是依法取证,以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如让案犯亲笔写供词,如实记录案犯供认的过程和情况,收集案犯 的书信来往,加大证据的技术含量,适时对质和辨认等。
  (3)加快办案速度,减少案犯翻供的机会。检察机关要突出一个“快”字,并加大工作力度,以杜绝翻供的空间。做法是:快侦。组织精干力量,分内线、外线同步在短时间内侦破全案、快结。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缩短诉讼的时间,做到快捕、快诉。慎用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案犯串供翻供。审判机关只要通过核实,认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充分,即使案犯翻供,也应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并把其翻供情况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而不应一翻供就退查,这样反而助长了本案及其他案犯的气焰,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4)警惕诉前、诉中、诉后的翻供。由于不知案犯翻供发生在哪一个环节上,因此,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要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全方位的防范。方法是:在侦查阶段对关键证人、主要证据采取相应的保护和保全措施,做好基础性预防。在审查起诉阶段掌握案犯及关键证人的心理状态和社会背景。从案犯、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角度来分析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多种防范对策。在审判阶段观察动向,及时发现翻供征兆,同时讲究出庭技巧,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同时加强羁押场所的监督,严防个别人员徇私枉法,为案犯翻供提供帮助。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震慑翻供。发现翻供过程中的包庇、伪证、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决不能心慈手软,要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作行政、党纪处分,以消除执法上的盲区。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铅山 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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