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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又称为民间金融、草根金融、非正式金融和体制外金融等,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通过阐述民间借贷目前的法律规范情况,探讨了我国偏远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市场金融的发展,
一、我国偏远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张某诉武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多年邻居,武某、赵某系夫妻,为建房在张某处抬款两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并出具抬具一份,没有约定任何担保。一年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无力偿还又出具一份新的欠条,原抬具被告没有索要。后二被告外出打工,在得知二被告回家过年后原告将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欠款,庭审中二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无力偿还借款。案例二,张某为钦州某镇个体户,2007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盖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8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1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结合上述两个案件以及其他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农村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问题:首先,借款无借据;其次,诚信缺失;第三,还款能力丧失;第四,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第五,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第六,借据、收据欠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现状
一方面,缺乏专门立法。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另外就是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性,严重影响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立法的滞后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无疑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太宽泛。《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只是明确了国家就合法的借贷给予保护,但没有涉及到民间借贷主体问题。况且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更是与我们几千年来形成的乡村文化息息相关。
三、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一)宏观层面。(1)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关系。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依法进行管理职责,完善集资备案与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各类集资活动的动态信息,及早发现风险苗头,并依据举报线索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打击制裁;逐步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加大打击力度。(2)发展非传统金融服务组织,深化金融改革。由于民间借贷组织在民间融资活动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国家应该拋弃以往对民间借贷组织的压制政策,转而制定有利于民间借贷组织朝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政策。另一方面,政府要致力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性,提高竞争力。(3)制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法制。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鉴于民间借贷的形式丰富,特点多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此专门立法。根据借贷的主体、利率、用途等不同,可以同步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普通法律和专门法律。当然,地方可以根据具体的民情制定相关规定。
(二)微观层面。(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无论是贷款还是还款,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一定要当面进行,以防心术不正或压根耍花招赖帐的人暗中做手脚。最好让对方亲自书写,不要为之代笔,因特殊情况,对方确不能写时,要让其本人捺指印,谨忌指印模糊不清或印成色点。(2)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手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借款时不仅要看对方的經济收入,还要看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也不要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息而借款,不然借款难追回,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4)要认识到担保的重要性。在农村民间借贷中,我们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案件标的上万,对农村百姓来说,上万元的借款是大额借贷,但即使如此,在借款协议上也难觅担保踪影。有些虽有担保人,但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因此,为了防止争议,借款人最好提供担保。
四、结语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农民问题也总是困扰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一个农民来说借贷纠纷无疑会让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因此,让社会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民认识到民间借贷问题的严重性至关重要,处理好这一问题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张大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J].金融会计,2004(10).
[2] 闫琳.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 2012.
基金项目:文章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我国偏远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C32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少威(1992.08- ),男,宁夏彭阳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市场金融的发展,
一、我国偏远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张某诉武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多年邻居,武某、赵某系夫妻,为建房在张某处抬款两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并出具抬具一份,没有约定任何担保。一年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无力偿还又出具一份新的欠条,原抬具被告没有索要。后二被告外出打工,在得知二被告回家过年后原告将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欠款,庭审中二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无力偿还借款。案例二,张某为钦州某镇个体户,2007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盖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8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1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结合上述两个案件以及其他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农村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问题:首先,借款无借据;其次,诚信缺失;第三,还款能力丧失;第四,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第五,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第六,借据、收据欠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现状
一方面,缺乏专门立法。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另外就是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性,严重影响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立法的滞后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无疑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太宽泛。《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只是明确了国家就合法的借贷给予保护,但没有涉及到民间借贷主体问题。况且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更是与我们几千年来形成的乡村文化息息相关。
三、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一)宏观层面。(1)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关系。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依法进行管理职责,完善集资备案与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各类集资活动的动态信息,及早发现风险苗头,并依据举报线索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打击制裁;逐步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加大打击力度。(2)发展非传统金融服务组织,深化金融改革。由于民间借贷组织在民间融资活动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国家应该拋弃以往对民间借贷组织的压制政策,转而制定有利于民间借贷组织朝着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政策。另一方面,政府要致力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性,提高竞争力。(3)制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法制。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鉴于民间借贷的形式丰富,特点多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此专门立法。根据借贷的主体、利率、用途等不同,可以同步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普通法律和专门法律。当然,地方可以根据具体的民情制定相关规定。
(二)微观层面。(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无论是贷款还是还款,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一定要当面进行,以防心术不正或压根耍花招赖帐的人暗中做手脚。最好让对方亲自书写,不要为之代笔,因特殊情况,对方确不能写时,要让其本人捺指印,谨忌指印模糊不清或印成色点。(2)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手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借款时不仅要看对方的經济收入,还要看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也不要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息而借款,不然借款难追回,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4)要认识到担保的重要性。在农村民间借贷中,我们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案件标的上万,对农村百姓来说,上万元的借款是大额借贷,但即使如此,在借款协议上也难觅担保踪影。有些虽有担保人,但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因此,为了防止争议,借款人最好提供担保。
四、结语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农民问题也总是困扰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一个农民来说借贷纠纷无疑会让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因此,让社会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民认识到民间借贷问题的严重性至关重要,处理好这一问题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张大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J].金融会计,2004(10).
[2] 闫琳.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 2012.
基金项目:文章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我国偏远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C32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少威(1992.08- ),男,宁夏彭阳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