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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民事责任社会化忽视了生态损害后果的无法填补性,背弃了民事法律责任对行为人的功能,远离了环境保护目的,无法彰显生态民事责任的特殊性。近现代法学个体主义方法论下传统民事责任具有个体性,但环境法学整体主义方法论下的生态民事责任却具有整体性,两者存在质上的区别。因而,传统民事责任内容不能直接套用到生态民事责任上。传统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目标源自于也仅适用于具有可填补性的财产损害,"只见受害不见侵害"是传统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的固有缺陷。生态损害的不可填补性决定了生态民事责任应以"预防损害"为核心目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