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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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准备—过程—评价”的三维逻辑分析框架,以大学生创新能力发展整体水平为因变量,以课堂教学诸要素为自变量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基于对184节研究型大学低年级本科课堂的调查研究,发现大学生创新能力发展受激发学生主观能动性、情景递进问题群设计、“跨学科项目+”学习、“互联网+”教学变革、支持性学习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课堂教学改革应践行“专业基础知识+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科研素养”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理念,突出“学科群”与“中心式”模式双向共振融合,实施大数据下“知识结构+问题结构+过程结构+评价结构”一致性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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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准备—过程—评价”的三维逻辑分析框架,以大学生创新能力发展整体水平为因变量,以课堂教学诸要素为自变量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基于对184节研究型大学低年级本科课堂的调查研究,发现大学生创新能力发展受激发学生主观能动性、情景递进问题群设计、“跨学科项目+”学习、“互联网+”教学变革、支持性学习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课堂教学改革应践行“专业基础知识+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科研素养”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理念,突出“学科群”与“中心式”模式双向共振融合,实施大数据下“知识结构+问题结构+过程结构+评价结构”一致性的教学实践,探索长时与短时、静态与动态、个性与共性结合的弹性学习方式,围绕“学生、教师和教室”塑造中国特色课堂教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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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统筹发展与安全,应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与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整合“四大检察”主责主业,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主要维度和方向,通过法治化路径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和化解政治安全领域重大风险.
税务裁量基准通过量化和细化裁量空间实现对税务裁量权的控权.国税总局积 极推进税务裁量基准的建立,但仅对税务裁量基准作出抽象规定,基准文本的制定有赖于各省市的立法和执法水平.当前税务裁量基准缺乏专项研究.税务裁量基准具有怎样的控权逻辑、能否实现税务裁量权的控权效果,尚无有效的评估方式.只有当裁量基准的一般性原理与税法立法实践相结合,才能找到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为税务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效力、司法审查等制度结构提供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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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职生犯罪问题屡屡出现,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是中职生法制意识淡薄,没有正确的法律思维.而产生这一问题的背后是多种因素的合力,其中中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历,对中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从制度建设、教育形式多样化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在大陆法系国家,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上诉法院普遍采纳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具有尊重上诉人的处分权、贯彻辩论主义和实现上诉目的制度价值.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一百六十八条,可以发现我国二审程序中并不具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一般制度价值和内涵.鉴于此,我国应完善相关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诉前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环节,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对诉前程序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规则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进一步充实和丰富了相关立法.然而,有关诉前程序的立法仍有不足,需要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保障、细化诉前程序的实施规则、明确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等.
目前我国关于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定标准不甚明朗,一般公司治理案件的审判先例难以被复制至敌意收购的规制领域.对比敌意收购治理较为成熟的美国和英国,可发现存在宽严不一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判定标准之两种立场.方法 论个人主义的动机以及寻求法律整体的宽严相济乃判定标准立场差异的主要成因.结合上述形塑逻辑和我国国情,在整体理路上,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定标准立场应迈向严格化.依此,在宏观层面,未来我国应构筑以目标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为主,注意义务为辅”的判定标准模式;在微观层面,细化“正当目的 标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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