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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基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讼止纷”的传统,在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上,建立了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并立的制度。尽管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两大调解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间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化,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调审合一”的矛盾却不断遭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