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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宁县人民法院的一件请示批复,引起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1998年6月2日,建宁林业检查站对柯帮进等人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毛竹的案件,依据《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第46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了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建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建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能否依据《实施办法》第46条第四项规定问题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