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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初至2003年9月,于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其中,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国土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