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乡村治理中的利益传输与利益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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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利益传输与利益政治是当前乡村治理结构的重要维度。在转型过程中,我国乡村社会的利益格局持续变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的方式异彩纷呈。在变化与多元的现实中,透过表象揭示乡村利益传输与民主化进程的关系,进而解析乡村利益政治过程的内隐机制,是正确理解乡村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乡村治理 利益传输 利益政治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9)03-0142-05
  
  一、利益传输的流程
  
  利益传输的流程大体包括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三个环节。在我国乡村社会中,利益传输的环节因特殊的利益格局而具有鲜明的特色。研究我国乡村社会利益传输的流程,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把握当前乡村治理过程的内在机理。
  
  (一)利益表达——弱势者的行动
  按照利益表达的方式和激烈程度,可以把乡村社会的利益表达大致分为柔性表达和刚性表达两大类。柔性利益表达是以非暴力方式诉说意愿或表明态度,譬如:参加选举、与当政者个人进行接触、写小字报、公开宣泄、背后发牢骚、行动中的不合作(远离村务或者不参加选举投票)、严重的不信任等。这种利益表达通常比较温和、稳健而理性,一般不会引起表达者与受众之间的冲突或对抗。刚性利益表达则是以激进方式与国家权力进行抗争,上访、告状、司法诉讼等就属于刚性利益表达。在刚性利益表达中,既有体制内的依法表达(如“踩线不越线”),又有体制外的非法表达(如违法违规行为)。农民采取刚性利益表达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国家对其利益需求引起特别关注,从而改变他们面临的困境,消除其遭遇的剥夺或不公正待遇。体制内的依法表达,虽然采用激进形式,但它尚对国家尤其是高层保持着一定程度的期待,若因势利导还可能从容化解。体制外的非法表达,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农民失望甚至绝望的心态和情绪,尤其值得我们重视。
  
  (二)利益协调——强势者的盛宴
  1 村干部与村民。村民生活在特定的村庄界域之内,管理村庄事务的自治组织虽然经由其选举产生,但由于国家权力渗透程序的强大形塑作用,村庄一旦选举完毕,村庄权威式决策体系就开始对村民的权利和利益产生决定性影响。由于农村自治组织的运行主要由村干部执掌,因而某种意义上,村民的权利和利益基本上是由村干部决定和协调的。在乡村运行实践中,涉及到利益协调的事情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收征购粮、进行计划生育等上级直接下派的压力型任务;另一类是村集体自有资源的处理和分配,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的审批、企业的承包等。在这两类性质各异的利益协调中,村干部通常有两个取向:对上级直接下派的压力型任务指标,以上级的偏好为标尺;对于村集体的自有资源,则以自身利益偏好为准。在利益协调过程中,村干部或借用国家权威,或采取一系列策略技巧,把村民置于消极被动的地位,从而使利益协调和分配朝着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从总体上看,凭借自身与国家权力的紧密关系和在村内的强势地位,辅之以策略技巧的运用,村干部基本上把持了村庄利益协调的主导权和决定权。
  2 乡镇与村庄。乡镇与村庄之间的利益协调实质上是乡镇政府与村两委之间就利益如何分配所进行的互动与博弈过程。改革开放后,乡镇政府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变迁,逐渐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转变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作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乡镇政府在协调自身与村庄自治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可以利用执政党网络和较强的动员能力把来自县级政府的压力指标向村庄自治组织分解,借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名义推行“村财乡管”制度,同时决定是否将村干部的报酬纳入工资定额,统筹村干部退休金及人身保险金。除此之外,乡镇行政还可以动用公安、司法、行政以及强有力的村级党组织系统等各方面的力量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服务。由是观之,乡镇政府在协调自身与村庄自治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但“当前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仍是乡行政主控型的”。当然,随着村民自治制的深入实施,乡镇政府与村庄自治组织除了行政控制的关系之外,也有内在的互赖性。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村委会想为村民办一些公益事业,总是要想方设法从上面得到一些财政拨款。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虽然经济上的支持不是十分重要,但村委会同样需要上面的帮助才能办理公益事业。乡镇与村庄之间的行政控制关系决定了二者在利益协调过程中乡镇将得到更有利于自身的博弈结果。与此同时,二者之间的互赖性决定了这一利益协调环节是一个正和博弈的过程,村庄虽然居于次位,但仍会得到部分利益以维系乡镇与村庄之间的交换与互惠结构。
  3 国家与农民。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从宏观看是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政权系统与农村之间的利益分割与配置,从微观看则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理组织与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从利益协调的实践来考察,由于行政层级的变通作用,宏观上确立的利益关系常常与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不甚一致,从而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结构关系居于变动之中。
  在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时代,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属于超强控制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导致国家对农民的“超强控制模式”迅速解体,国家权力也在形式上止于乡镇,但是,其在利益协调中的能量仍然十分强大。与此同时,乡村社会也迈开了缓慢构建自主性空间的步伐。在日常的利益协调实践中,作为国家在基层的代理人,乡镇政府有时不得不与农民进行“讨价还价”。这表明,国家权力出现衰微,农民开始在利益协调中逐渐摆正自身的位置。但从总体上看,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依然是一种不对等的较量。这种不对等较量是在组织化的国家及其代理人与分散的、以家庭为单元的农民之间进行的,其结局往往唯一,即前者赢后者输。
  
  (三)利益实现——力量悬殊的博弈解
  1 国家政策的惠顾。由于农业天然的弱质性和农民的弱势性,农民的收益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我国,国家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尤其明显。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了有关“三农”问题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推行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措施,使这一时期农民收入的增长呈现良好态势。此后,随着惠农政策的减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开始减缓。到2003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下降到4306.5亿公斤,比2002年减产5.8%。而且,2000年至2003年粮食已连续四年产不足需。针对这一情况,2004—2006年,中央连续下发了三个“一号文件”,大力推动农民减负。特别是2006年,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举措。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可以发现,农 民的利益实现基本上随国家政策而起伏波动不定。国家可以给予,也可以汲取,主导着农民收益的实现与否及收益多少,而农民在这场博弈中完全居于被动地位。这种状况无论是对乡村治理还是对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转型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2 精英的积极作为。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与完善,目前我国乡村已普遍进行了村委会的多次换届选举,选举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选举的实践也逐渐融入村庄生活之中。虽然选举后的乡村治理结构并未发生预期的重大变革,但是,对那些寻求竞选获胜的人或谋求连任的人来说,选举毕竟带来了潜在的压力,这种压力也成为当选者增进村民福祉的推动力。在现阶段,乡村精英的积极作为的确是实现村民利益和村庄发展的现实途径之一,但是,精英的作用是一个变数。如果缺乏良性的治理结构,把所有希望都寄于少数精英人物身上,利益架构将面临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换言之,在缺乏成熟、理性治理结构的乡村社会中,精英一旦与公共权力相结合,既可能给村民带来众多利益,也可能大肆侵犯甚至剥夺村民的利益。
  3 村庄单位化。单位制是中国社会的一个主要特色,它主要存在于城市,但在部分农村地区,村落企业的发达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村庄单位化的现象,如南街村、华西村和大邱庄。由于具体村落的村治权力来自本村落村民的认同,因此,这些村庄倾向于主要代表本村落的集体和村民的利益、意愿,维护本村落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本村落的各种社会事务、经济事务中减少甚或排拒来自于外界的干预。。村民之所以愿意进人单位化的轨道,一方面是由于“面对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他们选择了出让部分自己的独立性而换取集体对自己的保护,从而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村庄通过内部的再分配机制,保持了村庄成员整体利益的提高”。由于存在诸多好处,许多村庄业已经历或正在经历从“村办企业”到“企业办村”的单位化过程。村庄单位化的确给其成员带来了诸多利益和资源,但这一般是以村庄集体经济为支撑的,一旦集体经济面对市场竞争而式微,单位化的架构就会迅速解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村庄单位化的方式实现村庄成员的利益是不稳定的具有风险的利益获取机制。而且,村庄单位化还常常会在村庄之间、村庄成员与外来人员之间筑起一道无形的屏障,使利益的横向交流与扩展无法顺利进行。
  
  二、利益传输与乡村民主
  
  利益传输不仅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一环,而且对乡村民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利益传输是否规范、持续和顺畅,对民主理念在乡村社会的传播以及民主在乡村社会的扩展,均起到了直接的推动或阻碍作用。更进一步说,利益传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村社会转型的进程。
  
  (一)乡村治理:民主价值与利益现实孰先?
  目前,我国的乡村治理是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目标导向的。换言之,它把民主价值的实现与否作为评价乡村社会治理绩效的一项重要标准。由此可见,民主价值在现阶段的乡村治理中拥有先于其他价值的优势地位。实际上,在理论研究和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也有意或无意地把它作为评判乡村治理的主要标准之一。这种民主价值至上的观点虽然在目前有关乡村治理的研究与实践中大有市场,但是,它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乡村民主得以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并非是乡村自发选择的结果,而是国家权力主导的产物,并且,乡村民主也仅仅停留在选举层面,没有向更深层次扩展。换言之,乡村民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原初设计的某些目的,如民意的传递、对村干部进行有限度的约束等,但它是否真正带来了更高的治理效率、更好的治理结果和更具责任感的村干部,尚值得怀疑。
  在乡村大力推行以选举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治理模式的同时,乡村的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也日益成为焦点问题。现实中,许多实行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地区,围绕村民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而产生的冲突与矛盾也由潜层次向公开化发展。实际上,乡村长期积累的矛盾与问题正在借民主选举的机会爆发出来。单纯强调民主至上而忽略对村民具体利益问题进行渐进、妥善的解决,只会引发激烈的冲突与失序。更进一步说,现阶段乡村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是长期积蓄的结果。如果设想依靠民主选举就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只有从细微处着手,从一点一滴做起,才能逐渐化解转型催发的矛盾与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目前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民主价值与利益现实孰先的问题。若以前者压倒后者,乡村民众尽管可能享有形式上的高度民主,但实质上却可能对自身利益的改善和增加并无多大益处。相反,如果脚踏实地,从改变乡村治理结构人手,循序渐进地推动利益传输机制的发育、成长和壮大,可能会给乡村民众带来更多的利益,同时减少因冲突、失序导致的全社会利益损失和高昂的交易成本。
  
  (二)乡村民主发展的瓶颈:利益传输的非组织化与非制度化
  从1987年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算起,中国的乡村民主已经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一历程中,虽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绩,但是也出现了“跨越中的艰难”,如领导部门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基层政府部门沿袭传统的管理方式、选举程序不合法、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村委会选举、选举不合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等。与此相对应,农民的上访、告状、聚众闹事,甚至以暴力对抗基层政府的事件频繁发生。这说明,中国目前的乡村民主不仅缺乏前文所述的基础要件,而且在实施中遭遇了“发展瓶颈”,即乡村社会利益传输程序的非组织化与非制度化。如果不破解这一发展瓶颈,乡村民主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同时还会使乡村陷入持续的冲突之中,带来更大的政治风险。
  在乡村社会中,民主选举是一次性程序,而利益传输则是连续不断的流程。我们目前注重的是一次性程序,忽略的是对连续不断的利益传输流程进行积极有效的建构,而后者与日常的乡村治理息息相关,须臾不可缺失。从乡村社会利益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度来看,自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以家庭为单元的利益组织就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这一高度分散的利益结构更趋强化。当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无法通过有效的组织程序进行表达、调解并得到保护,加之司法成本的高昂,因而只能采取以家庭或家庭联合的形式进行上访、告状、闹事等行为。当上级政府进行干预解决了问题以后,冲突归于平静。日后一旦遇到利益受损的情况,相同的一幕又开始上演。关于这种周而复始的利益传输循环圈,有学者认为,“基层冲突虽然针对权威,并酝酿形成了一种对权威的否定性舆论环境,但并没有发展出独立于权威的组织化利益”。因此,当某个具体冲突事件得以解决之后,人们“又回到边缘地位,而且仍然是个体化的存 在”。正是由于目前的乡村民主技术中缺乏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利益传输程序,因而,人们只能采用小规模的、不稳定的团体组织形式,并以上访、告状、闹事等非制度化的行为进行利益表达,期望高层政府的加入以解决他们面临的困境。如果乡村民主不把利益传输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纳入其中,民主就可能被虚置而无法从深层次改变乡村治理的现状。
  
  三、规则与秩序的演绎:乡村利益政治分析
  
  乡村社会的利益传输是一个复杂的利益政治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与社会的转型促使原有的利益规则发生变更,规则的变更引起了秩序的转换。分析规则与秩序的演绎进程,可以从深层次把握乡村利益政治过程的特点及其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一)乡村社会分化与利益分配规则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中国乡村发生了巨大而深远的社会变革,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社制下存在的干部、教师、医生、农民等少数几个社会阶层开始迅速裂变,扩展成一系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全新阶层。社会分化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利益多元化,不同的主体往往有相异的利益诉求。社会分化产生的社会阶层越多,则利益诉求越多样化,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越复杂化,利益冲突的概率越大。一般说来,为了平抑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有一套令不同利益主体认可并遵从的规则体系贯穿利益分配的过程,从而使利益流程能够顺畅运行,把利益冲突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束缚在规则体系之内。但是,要建立这样一套规则,必须经历不同利益主体间持续而激烈博弈的漫长过程。其实质就是政治市场对利益分配规则进行抉择的过程,政治市场的参与者——不同利益主体就利益分配规则进行协商、对话与交流,表达各自意志和立场,使最终的规则能得到绝大多数利益主体的认同与支持。只有经历了这一漫长的博弈过程,才有可能建立相对稳定的、具有合法性的利益规则体系,也才有可能使利益冲突与社会不稳定因素得以化解。从我国乡村社会利益分配规则体系的构建过程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的过程均由国家或执掌乡村社会运行权力的强势阶层所主导。也就是说,我国乡村社会尽管已出现阶层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但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缺乏持续而激烈的博弈,主导利益分配的规则体系主要由国家或执掌乡村社会运行权力的强势阶层供给。在转型期,这一规则的外部供给模式可能有利于平息因转型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动荡,可是,由于缺乏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互动、交流、对话与协商过程,不同的利益需求与利益取向无法在现有规则体系下得到充分表现。因此,不仅规则体系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而且一旦付诸实施,规则的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是逆调控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化必然要伴随一个利益博弈的复杂过程,如果缺乏这一过程,规则体系就有可能与利益现实产生内在的紧张与冲突,由此可能形成两种结局:一是以供给规则体系的权力压制利益现实,二是由利益主体对规则体系进行修改与调整。不管哪一种结局,均有可能对乡村社会的治理造成不利影响。
  
  (二)转型期乡村秩序生成的逻辑
  随着皇权的崩溃和传统社会的解体,乡村社会的礼治秩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挑战的结果是,乡村社会的精英开始由“保护型经纪”蜕变为“赢利型经纪”,并导致国家政权“内卷化”。改革开放后,借国家权力上收的机会,乡村社会的宗族、强人等开始步入乡村变迁的中心舞台,对乡村秩序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从总体上看,尽管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并通过普法途径逐渐进入乡村,但乡村社会仍然处在以国家权力为主导的运行轨道上。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此时的乡村秩序是一种力治秩序,即以国家权力、经济或宗族实力、个别暴力维系的乡村均衡状态。有学者认为,“‘力治’是转型时期的乡土社会的离散性造成的”,这一秩序形态“建立在个体利益至上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力治秩序是以阶层分化和利益多元化为基础而形成的,不同的利益取向成为转型期力治秩序生成的前提与基石。从现代化的演进轨迹来看,力治秩序的进一步演化与完善,就是法治秩序,即以法律、法规等来规范经济社会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由此而言,目前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从力治秩序向法治秩序转化的中间阶段或者称作“多元混合秩序”。从“多元混合秩序”向法治秩序转换并非易事,因为法治秩序必须有法治文化作支撑,中国的儒家文化与法治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只有在二者间建立了对话与融合渠道,才有可能完成这一转换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乡村社会确立法治秩序不仅尚需时日,而且,即使建立了以法治为主轴的秩序,它也有可能与西方的法治秩序存在差异。
  
  (三)利益政治与乡村内生的秩序
  在人民公社制时期,国家权力渗入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几乎完全控制了乡村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各种资源和机会,因而利益政治过程只发生在权力执掌阶层内部,一般社员群众根本无法进入或左右利益传输的流程。此时的利益博弈主要在不同行政层级之间展开,乡村社会运行与维持的主要规则体系也基本上由国家供给并主导,乡村内生的规则遭受压制,乡村社会处于由外部权力强加的秩序之中。国家权力成为维系乡村秩序的重要支柱,一旦抽去这根支柱,乡村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转型时期,在市场经济的强大冲击下,乡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与利益多元化正日益成为乡村治理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决定因素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利益多元化导致了利益传输程序的重组,促使乡村社会的利益政治过程发生了空前的变革。在乡村社会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主要参与者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与控制力,其他参与者常常受到国家的约束与牵制,博弈规则的产生通常是由国家单方提供。与此相应,乡村社会的秩序也是国家权力对其他参与者进行强制规范的结果。随着利益分化程度的加深和长期以来积聚的矛盾显性化,纵向与横向的利益冲突层出不穷,并逐渐成为乡村治理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面对这一现实,国家开始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为了有效化解利益冲突,缓解乡村转型带来的巨大压力,国家一方面大力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另一方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统筹城乡发展,取消农业税,增加支农资金,提高农民收入,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纵向利益冲突得以缓和。但是,乡村内部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矛盾与冲突不仅未得到根本性缓解,而且极有可能成为今后乡村利益冲突的焦点和乡村秩序的解构者。
  现阶段,乡村基本上还处于国家权力对多元利益进行强制的秩序状态中,随着乡村与国家间纵向利益冲突的化解,横向的利益冲突将逐渐成为乡村秩序构建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如果国家不对此进行有效引导,而放手让乡村社会在村民 自治的轨道上进行横向的利益博弈,极有可能对乡村治理产生负面影响。换句话说,若不积极、有效应对乡村社会横向的利益冲突,而任由多元的利益主体进行力量竞争,强势者就不可避免地会占据优势地位,弱势者的利益极有可能因此而受到侵犯。要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必须正确引导乡村场域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一方面让多元的利益主体进行充分博弈,另一方面确保博弈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进行。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催生一套基于乡村社会发展状况的、内生的规则体系,才能使乡村社会在内生秩序中实现稳步变迁。总而言之,国家应该成为乡村社会利益政治过程的引导者和仲裁者,推动乡村社会构建内生的、自然演进的秩序,不断使乡村治理结构趋于理性和成熟。
  
  注释:
  
  1 王晓毅《村庄结构与村庄内部的紧张》,载于《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
  2 杨善华、苏红《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乡镇政权》,载于《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l期。
  3 金太军《新时期乡村关系冲突的成因分析》,载于《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4 张厚安、谭同学《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湖北木兰乡个案分析》,载于《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6期。
  5 张娜《回眸“十五”:“三农”政策获重大突破》,载于2005年12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
  6 毛丹《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196页。
  7 8 王晓毅《国家、市场与村庄——对村庄集体经济的一种解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编《大变革中的乡土中国——农村组织与制度变迁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第72页。
  9 12 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7页,第208、206页。
  10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治理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247页。
  11 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3 刘作翔《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及其模式选择——兼对当代中园社会秩序结构论点的学术介评》,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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