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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们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无处不面临着隐私权被侵犯的威胁,个人信息在各种信息网络中被随意地出卖、传播,加深了人们的不安全感,对于婚内夫妻关系更是如此,科技似乎使得婚外情更加便捷,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相互之间的尊重、信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夫或妻一方的配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并进而寻求知情权的行使时,难免与另一方的个人隐私权产生冲突,但婚姻稳定是家庭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基于婚姻这一特殊关系,隐私权的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制和淡化,本文将对这种冲突进行法律和法理探讨,从中寻求平衡和协调。
关键词:婚内隐私;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一、概述
我国法律规定的“隐私”译自英文“privacy”,词义有独处、隐秘的意思。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从立法上确立了隐私权的地位,但法律不明确的规定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使一些离婚案件判决产生争议,本文即将探讨夫妻之间是否存在隐私权,婚内享有隐私权是否有限制,夫妻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和调整,以及基于偷拍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需要予以排除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六十八条1中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具体定义尚无定论。首先应肯定“偷拍偷录”至少不合社会道德规范,但考虑到婚外情案件的特殊性,在法律实务中监视、偷拍、偷看等等行为是否可取以及这些行为与非法取得证据手段之间的界限又如何定义,是婚内隐私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衡量标准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往往存在于由婚外恋引起的离婚案件,由于婚外恋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无法通过正常手段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只要一方在获取隐私内容后,不对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宣传和恶意丑化对方形象,保证自己在获取隐私和使用获得的信息过程中的行为在合情合理的限度之内,则可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是对享有的知情权的合理使用。
在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情形下如何进行衡量的关键还在于判断婚外情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首先,婚外情不为法律所保护,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和一夫一妻制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婚外情的否定态度。其次婚外情是现代社会常见但为人人所不齿的违背道德的行为,显然也不具有正当性。婚外情虽然相对社会其他人而言属于个人隐私,但它的存在就是以伤害婚姻关系另一方感情和配偶权利为前提的,背弃了社会道德伦理和婚姻法所倡导的正常婚姻关系,如果将这种以损害他人权利为基础的行为作为隐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则将造成对法律的摒弃和蔑视的尴尬格局。
三、结论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法律并不会使得夫妻之间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各自的独立人格,夫妻间的隐私权可以认为是与无配偶者不同的部分隐私权。本文认为,隐私权虽是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但隐私也具有动态的特性和辩证的张力,2它涉及到人类的情感、认知,甚至情绪与态度,隐私的界定本就相对复杂,在法律实务中,与其他一些特定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基于价值位阶原则或社会生活、道德的需要,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前提下,隐私权可以为其他做出一定的让步。这种利益权衡的做法也被称为权利协调原则。3德国利益派法学家拉伦兹:“法律的目的就在于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4
立法保护隐私权的出发点是道德,如果保护夫妻婚内个人隐私权要以牺牲社会道德伦理和风序良俗为代价,那么法律的正义无法伸张,也不符合中国历来重视道德的传统的国情。相比较而言,美国部分州就认为“通奸中不保护隐私权(there is no right of privacy in adultery)”,因为在婚外情或通奸行为中有感染性病并将性病传染给配偶的风险,在此情形下,为了保护无辜方的身心健康,配偶就有正当的理由和权利以行使配偶知情权去调查对方在婚姻关系中是否有不忠实行为。
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代表着法律对现代婚姻和谐的重视,对人性的关怀,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代表着婚姻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忠实义务的遵守将会有更加完善的立法保护,而婚内个人隐私权对婚内知情权的让步也正顺应了这一趋势,符合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廖新仲.论隐私权的边界[J].法律适用,2014,(09):71-74.
[2]Richard F.Hixson.Privacy,Intimacy,and Isolation[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3,87(1).
[3]吴菲.网络环境下夫妻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初探[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11):126-129.
[4]卓泽渊.法的价值的诠释[J].苏州大学学报,2005(05):18-21.
[5]袁静.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D].西南财经大学,2007.
[6]Kovila P.L.Coopamootoo,Tomas Gro?.Why Privacy Is All But Forgotten[J].Proceedings on 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ies,2017,(4)
[7]王乾坤.从婚内隐私权的特殊性谈及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03):237-238.
[8]Jennifer Mitchell.Sex Lie and Spyware,Balancing the Right to Privacy against the Right to Know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J].Journal of Law & family Studies,2007(9):171.
注释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Kovila P.L.Coopamootoo,Thomas Gro?. Why Privacy Is All But Forgotten[J].Proceedings on 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ies,2017,2017(4).
[3]吴菲.网络环境下夫妻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初探[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11):126-129.
[4]拉伦兹,法学方法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5]Jennifer Mitchell.Sex Lie and Spyware,Balancing the Right to Privacy against the Right to Know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J].Journal of Law & family Studies,2007(9):171.
作者簡介:
万晓羽,(1993-),性别,女,汉族,籍贯:湖北,法律非法学硕士在读,
关键词:婚内隐私;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一、概述
我国法律规定的“隐私”译自英文“privacy”,词义有独处、隐秘的意思。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从立法上确立了隐私权的地位,但法律不明确的规定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使一些离婚案件判决产生争议,本文即将探讨夫妻之间是否存在隐私权,婚内享有隐私权是否有限制,夫妻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和调整,以及基于偷拍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需要予以排除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六十八条1中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具体定义尚无定论。首先应肯定“偷拍偷录”至少不合社会道德规范,但考虑到婚外情案件的特殊性,在法律实务中监视、偷拍、偷看等等行为是否可取以及这些行为与非法取得证据手段之间的界限又如何定义,是婚内隐私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衡量标准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往往存在于由婚外恋引起的离婚案件,由于婚外恋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无法通过正常手段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只要一方在获取隐私内容后,不对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宣传和恶意丑化对方形象,保证自己在获取隐私和使用获得的信息过程中的行为在合情合理的限度之内,则可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是对享有的知情权的合理使用。
在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情形下如何进行衡量的关键还在于判断婚外情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首先,婚外情不为法律所保护,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和一夫一妻制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婚外情的否定态度。其次婚外情是现代社会常见但为人人所不齿的违背道德的行为,显然也不具有正当性。婚外情虽然相对社会其他人而言属于个人隐私,但它的存在就是以伤害婚姻关系另一方感情和配偶权利为前提的,背弃了社会道德伦理和婚姻法所倡导的正常婚姻关系,如果将这种以损害他人权利为基础的行为作为隐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则将造成对法律的摒弃和蔑视的尴尬格局。
三、结论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法律并不会使得夫妻之间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各自的独立人格,夫妻间的隐私权可以认为是与无配偶者不同的部分隐私权。本文认为,隐私权虽是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但隐私也具有动态的特性和辩证的张力,2它涉及到人类的情感、认知,甚至情绪与态度,隐私的界定本就相对复杂,在法律实务中,与其他一些特定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基于价值位阶原则或社会生活、道德的需要,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前提下,隐私权可以为其他做出一定的让步。这种利益权衡的做法也被称为权利协调原则。3德国利益派法学家拉伦兹:“法律的目的就在于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4
立法保护隐私权的出发点是道德,如果保护夫妻婚内个人隐私权要以牺牲社会道德伦理和风序良俗为代价,那么法律的正义无法伸张,也不符合中国历来重视道德的传统的国情。相比较而言,美国部分州就认为“通奸中不保护隐私权(there is no right of privacy in adultery)”,因为在婚外情或通奸行为中有感染性病并将性病传染给配偶的风险,在此情形下,为了保护无辜方的身心健康,配偶就有正当的理由和权利以行使配偶知情权去调查对方在婚姻关系中是否有不忠实行为。
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代表着法律对现代婚姻和谐的重视,对人性的关怀,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代表着婚姻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忠实义务的遵守将会有更加完善的立法保护,而婚内个人隐私权对婚内知情权的让步也正顺应了这一趋势,符合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廖新仲.论隐私权的边界[J].法律适用,2014,(09):71-74.
[2]Richard F.Hixson.Privacy,Intimacy,and Isolation[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3,87(1).
[3]吴菲.网络环境下夫妻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初探[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11):126-129.
[4]卓泽渊.法的价值的诠释[J].苏州大学学报,2005(05):18-21.
[5]袁静.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及利益衡量[D].西南财经大学,2007.
[6]Kovila P.L.Coopamootoo,Tomas Gro?.Why Privacy Is All But Forgotten[J].Proceedings on 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ies,2017,(4)
[7]王乾坤.从婚内隐私权的特殊性谈及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03):237-238.
[8]Jennifer Mitchell.Sex Lie and Spyware,Balancing the Right to Privacy against the Right to Know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J].Journal of Law & family Studies,2007(9):171.
注释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Kovila P.L.Coopamootoo,Thomas Gro?. Why Privacy Is All But Forgotten[J].Proceedings on Privacy Enhancing Technologies,2017,2017(4).
[3]吴菲.网络环境下夫妻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初探[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11):126-129.
[4]拉伦兹,法学方法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5]Jennifer Mitchell.Sex Lie and Spyware,Balancing the Right to Privacy against the Right to Know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J].Journal of Law & family Studies,2007(9):171.
作者簡介:
万晓羽,(1993-),性别,女,汉族,籍贯:湖北,法律非法学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