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与儿子退孀的房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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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死于车祸,伤心的父母与儿媳一协商,一纸继承协议把家庭财产——一幢房屋,归到年仅9岁的孙子名下。可孙子没能成为房屋的主人,儿媳暗渡陈仓,房屋被登记到她的名下。公婆保留的房屋居住权遭到严重威胁,欲收回送给孙子的房产,然而,儿媳却成为拦路虎,一场风波逐渐升级……
  穷公婆与富儿媳对簿公堂,送给孙子的房产能不能收回?2011年6月,湖南省望城县法院作出判决,从情理和法理层面给出了答案。
  一场车祸起风波。一纸协议埋隐患
  2008年12月17日上午7点半,黄琛南在家中吃完母亲郑梅煮的面条后,与父母妻儿道了一声别,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去5公里以外的单位上班。黄琛南38岁,是父母唯一的儿子,也是家里的顶梁柱。父亲黄亚生、母亲郑梅年近七旬,没有退休工资,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颐养天年;妻子孙琼,与黄琛南同龄,是一家公司的白领,收入不菲;儿子黄明,9岁,他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小学生。一家人住在征地拆迁后、自行修建的一幢四层小楼里,和和睦睦,其乐融融。
  黄琛南走后约二十来分钟,黄亚生的手机突然响起,屏幕上显示出儿子的手机号码。“喂,请问你是黄琛南的父亲吗?”手机里传来一个陌生人焦急的声音。“请问,你是?”黄亚生心里一紧,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我是医院的一名医生,你儿子出了车祸,人事不省,现正在医院抢救。我们是从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找到他的身份证和手机的,你们快点来医院吧。”“好,我们马上就来。”黄亚生的声音有些颤抖,慌慌张张地对着老伴喊道:“儿子出车祸了,马上去医院。”郑梅一听,也慌了神,丢下手里的家务活,与老伴跑出家门,乘出租车往医院赶。
  然而,他们来迟了一步,黄琛南因伤势过重,来不及看亲人最后一眼,便魂归天国。看着刚刚还生龙活虎的儿子突然问阴阳两隔,黄亚生老泪纵横,郑梅则呼天抢地,瘫倒在地上。这时,孙琼也赶到了医院,见状只能扶起婆婆,呆呆地站在走廊上……
  悲痛过后,一家人慢慢地恢复了些许理智,他们从医生的话语中,弄清了黄琛南出事的经过:当天早晨,因下雨路滑,加之车速过快,黄琛南骑着摩托车不慎翻下路边的沟坎。更不幸的是,他失去控制后头部着地,重重地撞在一块岩石上,当即昏迷不省,被人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可惜伤势过重,已无回天之力。人死不能复生,离开医院,黄亚生主持操办了儿子的丧事,3天后,黄琛南入土为安。
  黄琛南死后,孙琼不可能守寡终生,改嫁那是迟早的事,黄亚生和郑梅老来丧子,不能不为以后的生活考虑。其实,黄琛南和孙琼结婚后,夫妻俩有多少存款,黄亚生老两口不知道,也不指望,他们考虑的,是他们共同居住的这一幢四层的房屋会不会被儿媳一人独占。这幢房屋的宅基地,是原来的老屋拆迁后,政府安排的两块宅基地,另外一块,他们卖给了女儿,这一块,房屋是儿子建的,房产登记上是儿子的名字,黄亚生老两口心里不踏实。
  在黄亚生提议下,一家人坐到一起,召开家庭会议。这幢四层的房屋成为焦点,房屋归到公婆名下,儿媳不同意;归到儿媳名下,公婆又不赞成。商量来商量去,一个折中的处理办法,让双方皆大欢喜。2008年12月23日,一纸继承协议千呼万唤如愿出笼:
  “黄亚生、郑梅夫妇和孙琼经平等自愿协商,就黄琛南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现共同居住的一幢四层房屋产权归黄明;二、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对该幢房屋均有居住权,其中一楼、四楼归黄亚生、郑梅夫妇使用;二楼、三楼归孙琼、黄明母子使用……”
  继承协议白纸黑字,可黄明才9岁,还是一个小学生,让他坐拥一幢楼房,真能够化解黄亚生夫妇和儿媳之间的矛盾,让家庭和睦如初吗?
  儿媳暗渡陈仓,风波重新泛起
  继承协议没有成为和平协议,过了半年时间,风波不请自来。
  却说黄琛南去世后不久,孙琼的父母亲友便不停地做孙琼的工作,劝她再找一个伴侣。一开始,孙琼念及儿子还小,丈夫去世时间不长,一直予以拒绝,可终究架不住劝说,也耐不住长夜的煎熬,在耳朵都快磨起茧子的时候,也就点头同意了。于是,父母亲友四处张罗着为她介绍对象;于是,时不时有男子来孙琼家附近打听张望;于是,孙琼开始频频地踏上相亲之路。儿媳要改嫁,这事儿黄亚生夫妇也知道挡不着,拦不住,可儿媳就在眼皮子底下张罗,黄亚生夫妇看在眼里,感情上还是有些疙疙瘩瘩的感觉。与儿媳碰面的时候,老两口心情不佳,脸色难免有些难看。这样的日子多了,婆媳关系就变得越来越僵。
  “怎么,我儿子死了才几个月,看到我就不喊了?再怎么着,我还是孩子的奶奶啊!”2009年6月28日,在家门口,孙琼与婆婆郑梅擦肩而过,见婆婆脸上挂着霜,孙琼也就懒得开口。“天天见面,怎么那么生分,不见我心里有事吗!”面对婆婆的责备,孙琼口出怨言。“有事?是着急想找老公,又嫁出去吧!我儿尸骨未寒……”说到这,郑梅落下泪来。“我自己的事,你甭管,也别想管!”孙琼不理睬婆婆的情绪,甩出这句话后,自顾自走上二楼,“啪”的一声,把房门重重地关上了。
  这次争吵成为导火索,自此之后,黄亚生夫妇和儿媳孙琼争吵不断,公媳、婆媳关系急剧恶化,住在同一幢屋里,却形同路人。2010年4月,在又一次争吵时,黄亚生拨打了“110”。公安民警来了,把他们都喊到了派出所。在公安民警的主持下,黄亚生夫妇和孙琼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房屋的所有权仍归黄亚生夫妇的孙子,孙琼的儿子黄明所有,黄亚生夫妇则让出了一楼一半的使用权,一楼由黄亚生夫妇和孙琼共同出资进行隔断,各自使用一半。
  签订补充协议后,黄亚生夫妇和孙琼共同出资将一楼隔断,换来了半年时间的安定。2010年10月的一天,黄亚生突然间想起,当初签订继承协议,约定把房屋的产权归到孙子黄明名下,这事一直没有办理。孙子还是个小孩子,一切都被孙琼管着,不把这事办好,万一他们突然归西,那继承协议还不成为一纸空文?想到做到,黄亚生独自一人来到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如何为孙子办理房产证。不咨询不知道,一咨询黄亚生火冒三丈,原来,3个月前,孙琼背着他们偷偷地将房产转到了她的名下,办理了以孙琼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这怎么行?决不能让孙琼的图谋得逞。”黄亚生回去跟老伴一说,郑梅同样怒火冲天,老两口决定找孙琼算账。
  “咚咚咚”,黄亚生夫妇从四楼走到二楼,使劲敲打孙琼的房门。孙琼正好在家,刚打开门,黄亚生夫妇便怒气冲冲地指责,并责令孙琼立马把房产过户给黄明。面对公婆的责问,孙琼毫不慌张,她早有应对之策:“房屋已经赠与黄明,黄明是我的儿子,我是黄明的监护人,黄明的房屋由我管理,我爱登记在谁名下,就登记在谁名下。”   孙琼的回答,令黄亚生夫妇非常不满。房屋若成为了孙琼的,他们的居住权随时可能打水漂,孙子长大后对房屋的产权也将无法实现。从孙琼家回来之后,黄亚生夫妇静下心来,思索对策,他们该怎么办呢?
  思来想去,黄亚生夫妇觉得,到了这个地步,只能上法庭了。可这诉讼请求如何提,让他们颇费思量。焦点在那协议上,黄亚生夫妇的第一种选择,是要求执行继承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孙琼把房产过户到孙子黄明名下,同时保证他们对房屋所享有的部分居住权;第二种选择,是请求撤销赠与,那么,房屋便是儿子的遗产,他们可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分割。
  遭遇法律瓶颈:没过户的房产到底归谁?
  2011年春节后,黄亚生夫妇作出选择,一纸诉状把儿媳孙琼和孙子黄明一起告上法庭。两人诉称,2008年12月,他们的儿子,也就是孙琼的丈夫黄琛南因车祸身亡,他们与孙琼就遗产继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了继承协议,约定一幢房屋的产权归黄明,他们和孙琼则保留对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并对各自使用的部分进行了约定。后来,他们和孙琼又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就各自使用的部分作出了补充协议。然而,孙琼却不履行继承协议,反而擅自把房屋过户到她自己名下。继承协议中,产权归黄明的约定,是一种赠与,他们和孙琼都是赠与人。对于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说,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才完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现在,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到黄明名下,他们作为赠与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请求对黄琛南的遗产——房屋进行分割。
  黄亚生夫妇抓住“赠与”不放,孙琼则盯紧“继承”。孙琼表示,2008年12月达成的协议,不是赠与协议,而是继承协议,是她与黄亚生夫妇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根据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协议合法有效,只存在完全履行的问题,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黄明年龄尚小,她作为黄明的母亲,是黄明的监护人,将房屋过户到她名下,是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黄琛南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请求驳回黄亚生的诉讼请求。
  公婆年迈体衰,没有收入,是穷公婆;儿媳收入不菲,气势凌人,是富儿媳。穷公婆与富儿媳对薄公堂,法律是帮“穷”还是爱“富”呢?继承协议与赠与合同二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抉择呢?
  2011年4月初,望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亚生夫妇与孙琼母子之间赠与合同纠纷案。主审法官表示,正与原、被告诉称、辩称的那样,本案的焦点在于那份协议的效力该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2008年,黄亚生夫妇与孙琼签订的协议,是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处理继承事宜签订的,本质上属于继承协议,但是,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又具备赠与合同的性质。可以这样说,它既属于继承协议,又属于赠与合同。从继承协议的角度讲,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该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应当得到完全的履行,孙琼应当把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时,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适用继承法,房屋只能是黄明的,过户只是时间问题;适用合同法,房屋重新成为遗产,由继承人重新继承。继承法和合同法互相冲突,这显然是一个法律瓶颈。面对法律瓶颈,主审法官采纳了“赠与合同”说。主审法官认为,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视为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作出了赠与处分,但因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黄明名下,赠与一直没有完成,产权一直没有转移,因此,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现黄亚生夫妇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本案所涉房屋,系黄琛南与孙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黄琛南死后,孙琼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则为黄琛南的遗产。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是黄琛南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相应的遗产,黄亚生、郑梅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房屋的四分之一。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实、使用方便、各楼层的价值不同等状况,主审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原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分割给黄亚生夫妇较为合理。2011年6月,望城县法院在多次调解努力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黄亚生、郑梅夫妇对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享有所有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谢绝转载、上网及摘编)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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