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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核I心人物霍耐特在早期黑格尔承认学说和米德社会l心理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完善的承认——蔑视理论。这一理论是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更为经验化的补充。通过承认一蔑视这对社会动力学张力,霍耐特从一个较新的理论视角阐明了一种规范的社会理论。而这一规范的社会理论又具有很强的经验相关性。这种规范的社会理论在阐明道德发展的动力以及贴近社会经验方面显然比哈贝马斯通过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行动理论和罗尔斯抽象论证的正义论更有着很大的优势,但在理论论证的逻辑严密程度以及各关键概念间的逻辑层次关系的论证上却稍有不及。
关键词:霍耐特;承认;类型学;蔑视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5-0117-05
一、霍耐特承认理论的渊源
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核心人物,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现任所长阿克塞尔·霍耐特因其对承认理论的深入探索而获得了国际社会科学界的广泛认同。他的代表作《为承认而斗争》是集中论述其承认理论的经典,在该书中,霍耐特在早期黑格尔承认学说和米德社会心理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完善的承认一蔑视理论。这样,霍耐特就获得了一种不同于以往政治哲学中为生存而斗争的社会动力机制,形成了以蔑视作为社会动力学的独特视角。因此,承认理论无论作为一种解释理论还是作为一种实践哲学,都体现了其独有的理论视角,是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更为经验化的补充。此外,霍耐特的行文风格比起乃师哈贝马斯更容易为普通读者所接受,相对于《交往行动理论》0晦涩繁复的典型的德国古典哲学行文风格,《为承认而斗争》的行文用语要简单明快的多,其采用的概念形式也更为日常口语化,但其蕴含的深刻意蕴并未因此而稍有减少。
像绝大多数科学成就一样,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也不是凭空而起的主观臆断。就其理论传承而言,至少牵涉到乃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理论、米德的社会心理学、福柯的权力理论等。但就在《为承认而斗争》这本专著中的重要性而言,黑格尔耶拿时期的哲学和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无疑是重中之重。若要在这两者中再分个高下,则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加基础的地位,“如果没有黑格尔相互承认理论,就不会有霍氏承认理论;但是不能说,没有米德社会心理学,就不会有霍氏承认理论。”
(一)黑格尔早期承认学说
霍氏对黑格尔早期理论的重视主要集中在由于主体间互动而产生独立自我意识的承认学说中。这种学说完全不同于霍布斯、卢梭等经典政治理论家对早期人类状态的描述。社会动力不再是如经典政治理论家所言的原子个人式的你死我活的斗争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契约国家。“黑格尔建议,第一步就是用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范畴取代原子论的基本概念。”所谓原子论,主要是指霍布斯对于人的初始及现实状态的描述,霍布斯认为,“人类在机械的意义上,就像一台自我运转的机器,人的特异之处就在于他们为了关心未来的幸福而不断地努力。只要一个人遇到另—个人,这种预期行为就会扩大成一种权力行为,它与生俱来,起着防御作用。”这就是霍布斯人与人的关系类似于狼与狼的关系的理论基础。这种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在霍耐特看来,完全搞反了民族与个人、整体与个体的发生学意义上的关系。其原因黑格尔早已论述过:“民族……在本质上先于个体。如果孤立存在的个体根本不能自足,他就必须与一个整体的民族全体相关联,正如其他部分也与其整体相关联一样。”因此,“任何一种社会哲学理论主要不是来自孤立主体完成行为的过程,而是来自伦理的约束,因为主体总是已经活动在伦理约束的框架中。所以,与原子论的社会学说相反,必须假定一种永远呈现着主体间共存的基本要素的处境乃是人类社会化的一种自然状态。”那么,这种自然状态如何过渡到道德实践与政治制度呢?这就牵涉到了黑格尔的承认学说,黑格尔认为,“主体之间为相互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产生了一种社会的内在压力,有助于建立一种保障自由的实践政治制度。个体要求其认同在主体之间得到承认,从一开始就作为一种道德紧张关系扎根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且超越了现有的一切社会进步制度标准,不断冲突和不断否定,渐渐地通向一种自由交往的境界。”
事实上,黑格尔在其青年时代的论著《伦理体系》中已经初步建立了后来为霍氏所发挥的承认结构,这就是霍氏整理出的黑格尔早期的承认结构框架:
但是青年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是建立在其思辨哲学的基础之上的,“回顾青年黑格尔的理论模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他的思想之所以发挥出效力,部分地得益于理性的唯心主义前提,而在后形而上学思想条件下,这些前提再也无法维系了。”虽然其说服力对于霍氏而言并不随着形而上学的整体衰落而有所减弱,但毕竟时代背景已经转变,要真正复活黑格尔的理论就必须顺应历史潮流,对黑格尔的思辨理论进行经验改造。这就需要借助于米德的经验社会心理学了。
(二)米德社会心理学
由于哲学整体语境的转化,霍氏认为黑格尔的理论在如下三个方面需要加以经验的改造。第一,黑格尔虽然认为实践中的自我的形成依靠的是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但“他没有把主体间关系看作是社会世界中的经验事件,而是把主体间关系纳入了单一心智之间的构成过程”。因此,我们首先就要“根据经验的社会心理学来重构黑格尔的原始命题。”第二,在承认的类型学问题上,黑格尔理论也具有形而上学的性质,黑格尔从主体间性理论出发,完全抽象地论述承认的不同类型,这在霍氏看来是无法为当今学界所接受的。因此,“我们利用这一类型学说来对黑格尔哲学进行合乎时代的重构之前,就需要一种关于承认形式的经验现象学,只有它才能检验并在必要的时候纠正黑格尔的理论计划。”第三,在黑格尔那里,三种承认形式遵循着以道德斗争各阶段为中介的发展过程的逻辑,但是这种发展逻辑也完全是由纯粹思辨的、高度复杂的断言所组成的,因此霍氏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黑格尔假设的承认的发展阶段是否经得起经验的质疑?第二,相互承认的诸种形式是否反映了相应的社会蔑视经验?最后,是否能在历史上或社会学上证明这些蔑视形式实际上就是社会冲突的原始动机?”
具体说来,如何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来完成对黑格尔观念的自然主义转化呢?霍氏在《为承认而斗争》的第四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霍氏认为,“人类主体同一性来自于主体间承认的经验,这一思想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中以自然主义思想为前提得到了最彻底的发展。”与黑格尔不同的是,米德的承认理论不是通过思辨的哲学论证而是“通过对心理学的对象领域进行认识论检验这一迂回途径获得了主体间性理论前提”。这种心理学的方法的哲学基础则是从杜威、皮尔士那里发展出来的实用主义思想,“即正是在行为表现之际就使行为受到质疑的特殊处境中,人类才获得了认识”。这就是说,米德试图用对现实经 验中实际观测到的现象的处理来代替黑格尔的抽象理论思辨进路,但他们两人要达到的目标却殊途同归,即都是力图探求主体性意识的发生学原理。米德认为“心理学如果进入了行为者对待互动伙伴而遇到危险时所采取的视角,就能对主体性意识的发生机制有所认识。”为了进一步详细探讨主体形成的经验过程,米德把自我分成了两个层次,即“主我”与“客我”。客我“仅仅反映他者眼中自我的形象,所以仅仅把自我的瞬间活动作为已经过去的东西保持下来”,主我“则代表了自我的一切现实行为未受制约的原动力”。
正是通过对客我与主我的区分以及对两者在自我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不同作用的论述,米德成功地完成了对黑格尔理论的自然主义转化。“只有在学会了从符号意义上再现的第二人称视角来认识他自己的行为时,主体才能获得一种自我意识。这一命题可能揭示自我意识发展依赖于第二主体存在的心理学机制,所以从自然主义角度对黑格尔的承认学说提供了论证:如果没有使互动伙伴做出反应的经验,个人就根本不可能借助于能够自我认识的话语来影响自己,进一步把自己的行为理解为他自己的个人所产生的东西。”
二、承认的类型学探析
通过对黑格尔与米德理论的创造性重构,霍耐特详细阐述了自己关于承认理论的论点,并在承认的类型学的基础上提出了“蔑视”这一概念,并认为正是由于蔑视的存在导致了为承认而斗争的社会动力学基础。具体说来,承认的类型分为:爱、法律、团结这三种类型;与之对应的蔑视形式则为:强暴、剥夺权利、侮辱。可以看出,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试图涵盖包括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宏大抱负不同,霍耐特所论述的承认与蔑视的三种类型仅仅阐明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其理论要旨在于主体行动的实践性。从霍耐特对承认的理论论述中,我们也可以发现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主、奴关系经典论述的影子,如果说黑格尔试图通过主、奴关系的辩证法阐明市民社会的形成机制,那么霍耐特则是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平等主体之间的那种不可随意破坏的承认结构。
(一)爱
在主体形成的原始阶段,爱这一承认范畴起着最为基本的作用,因此在承认的类型学中,爱具有最为根本的地位。“主体间爱的经验有助于产生情感信赖的基本层面,它们不仅在需要与情感的经验中,而且在这种经验的表达中,都构成了一切自尊态度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承认结构的一种类型,爱这一范畴并非狭义上的两性或同性之间的爱欲关系,而是一个中性的范畴。“这里应该把爱的关系理解为一种本源关系。当少数人之间的强烈情感依恋以友谊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情侣关系之间的爱欲关系模式构成爱的关系时,就出现了这种本源关系。”黑格尔用这样一个命题揭示了爱的关系的本质层面,即爱必须被理解为“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
在爱的关系中,对主体自我意识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则是母子间的关系,即儿童自我意识的形成及母亲对孩子自我意识形成的承认。但在这个研究领域之中,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精神分析理论却只从婴儿自身内部的利比多冲动出发,从本我与自我的对立产生的动力出发,即只从单个主体出发而不从主体间性出发来进行自我意识形成过程的研究。这就导致了传统精神分析领域对这个问题研究的错误路向,因此霍氏认为必须用承认理论对传统的精神分析理论进行一次彻底的改造,“与这种正统观念相反,精神分析理论框架需要沿着社会互动的不同维度而展开,在这些社会互动维度上,儿童通过与他者建立情感关系,学会自视为独立的主体。”那么,用一种什么样的合适的理论来改造传统理论呢?这就是霍氏在唐纳德·文尼柯特和杰西卡·本雅明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客观关系理论”。“精神分析的客观关系理论代表了在理论上对上述诸种挑战做出回应的第一种努力。这种理论在利比多冲动组织之上补充了他者的情感关系,并把这种关系作为走向成熟过程的第二个构成要素,这就进一步考虑到了儿童早期互动经验的心理学意义。”但是霍耐特又认为,使客观关系理论特别适合于承认关系现象学意图的并非它使得心理说明从主体向主体间的扩展,而是在于“它使成功的情感约束依赖于共生状态和自我肯定之间的平衡能力,这是在早期儿童时代所获得的;在这种特殊的意义上,它才能够令人信服地把爱描述为承认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法律
如果说爱是主体间共生与区分的依赖性,那么法律则是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如果说爱是“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那么法律则是“普遍化他者”的结果。“在法律中,黑格尔和米德建立这种联系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只有当我们反过来认识到必须对他者承担规范义务时,才能把自己理解为权利的承担者。”但是黑格尔与米德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却存在重大差异。米德的法律观是传统的基于身份认同的法律观,“单个主体在主体间获得承认,仅仅是因为他是基于劳动分工组织起来的社会的成员。”这就意味着,不同的劳动分工导致了不同的法律承认,在法律承认中经济基础与文化等级起到了一种区分机制的作用。而黑格尔的法律观则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观,即只要是国家之内的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在法律承认上,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法律体系可以被理解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表达,按照它的内在要求,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与特权。”事实上,米德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就是霍氏要在“团结”这一范畴中所要论述的承认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社会不同阶层间的相互承认。他们两者之间的差别“如使用康德的表述方式所显示的那样,我们在第一种情况下[即法律承认的情况下](即黑格尔的法律观,笔者注)所处理的是对‘个人意志自由’的普遍尊重,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社会重视的情况下](即米德的法律观,笔者注)所处理的是对个体成就的承认,其价值是依据社会认为他们重要的程度来衡量的。所以,在法律上把一个人当作人来承认不可能认可任何其他标准,但对他们的特性与能力的重视,至少隐约地借助了一种标准尺度,必须依据这一尺度来判定他们的轻重大小。”
可见,法律承认并不需要任何其他的社会标准,而仅仅基于自我意识的独立性,在这种社会对其意识独立性的承认之中,即他者对自我的普遍尊重之中,个人逐渐获得了自尊感。而自尊对于传统社会而言,仅仅是少数人的特权。那么,通过权利而表现出来的法律承认维度在现实社会中具体又可以分为几个层面呢?霍氏在这里同样又在借鉴其他理论家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的三个层面,即“将个体权利分为保障自由的人权,保障参与的政治权和保障基本福利的社会权利。”与之对应,在历史中可以粗略地说,“人权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利发展于19世纪,而社会权利发展于20世纪。”可见,与爱的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具有历史性,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演化,从不平等的承认到全面平等的承认,法律“沿 着规划好的道路向前推进,就是想更高程度的平等推进,构成社会地位的财富的增长,也就是被授予社会地位的个人数目的增多。”
(三)团结
与爱的两个主体之间为了获得独立性而相互承认的关系不同,也与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个体之间的平等承认关系不同,“团结”这一承认范畴描述了一个价值伦理共同体内部与不同共同体之间的承认。“黑格尔和米德运用‘伦理’和民主化劳动分工,都是为了挑选出唯一的、在规范意义上具有特殊要求的价值共同体,而每一种给予重视的承认形式都必然要收纳在这一共同体之中。”
因此,在受到社会承认的有着某类贡献的价值共同体之中,个体之间的行为才能够表现为团结,团结在这个意义上是与前述的“社会重视”概念相关的。但是在价值共同体内部的合作与在价值共同体之间的合作是存在差别的,这也是法律与团结这两种承认模式的本质区别所在。“在地位群体之内,主体作为特殊的个人相互重视;因为人们共同的社会立场,这些个人共有那些以社会价值尺度为基础被赋予了某种社会地位的特性和能力。在地位群体中间,我们发现了等级化分类的重视关系,这就使社会成员能够重视他们的阶层之外的主体,因为他们的特性与能力也在文化上预定的程度上对集体共同价值的实现有一定的贡献。”这就是说,团结不仅在价值共同体之内,在价值共同体之间也能够运用这一范畴进行承认现象学的分析。这也就暗示了一种价值多元论,即允许在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种类不同等级并且能够相互承认的价值观一虽然这种价值多元的背后依然是以主流价值为其规范。故此,“正是一种价值多元的形式,虽然是以特殊阶层和特殊性别语汇来规定的形式,构成了成功程度和个体社会价值得以限定的文化取向框架。在这一语境中,社会荣誉概念渐渐融入了社会声望概念”。在这里,承认的不同程度由传统社会的荣誉概念转向了现代社会的声望概念。为了更高的社会声望,不同的价值共同体之间产生了社会动力学意义上的价值竞争,“在现代社会,社会重视关系从属于永久的冲突,不同的群体在冲突中以符号力量为手段,参照普遍社会目标,努力提高与他们的特有生活方式相联系的能力的价值。”个体为了价值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而斗争,这就使得团结的承认经验“允许个体获得的实际自我关系就是一种群体自豪感或集体荣誉感。”由此,霍氏认为团结“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因主体彼此对等重视而互相同情不同生活方式的互动关系。”
可见,团结是个体发展的更高承认形式,只有“在每一个体都有能力自重的程度上,我们才可以谈到社会团结”。
(四)蔑视
对三种承认模式的否定构成了承认的反面“蔑视”,正是由于蔑视,主体被剥夺了主体间那种正当的道德关联,被蔑视的主体失去了在主体间获得其完整主体性的资格,这进一步导致了反抗的形成,社会动力的机制于是主要不是为生存而斗争的反抗形式,而是为承认而反抗蔑视的斗争。无论对应于爱的强暴、对应于法律的剥夺权利还是对应于团结的侮辱,其共同点在于都是对承认的从而对作为完整人格的否认(用霍耐特自己的话说,就是对“个人同一性”的否认),只是否认的范畴分立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强暴是对个人肉体的不顾其意志的否认,而个人身体通过爱的形式本应得到社会中所有其他个人的尊重,正是通过这种尊重个人才获得了最为基本的自信。因此,强暴非但是对个人肉体的摧残,更为重要的是对其基本自信的摧毁。剥夺权利则是对主体法律地位的否定,使主体丧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种在社会中得到普遍认同,从而使自我成为法律主体的能力,剥夺权利典型的后果是导致个人自尊的失落。而侮辱则是对个人在群体中努力获得更高承认程度的否定,其导致的后果是个人失去基本的自重。
通过承认—蔑视这对社会动力学张力,霍耐特从—个较新的理论视角阐明了一种规范的社会理论,而这一规范的社会理论又具有很强的经验相关性。以承认的基本形式为批判基点,就有可能找到社会非正义的理论与经验根源,从而重建规范的社会正义理论。这种规范的社会理论在阐明道德发展的动力以及贴近社会经验方面,显然比哈贝马斯通过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行动理论和罗尔斯抽象论证的正义论更有着很大的优势,但在理论论证的逻辑严密程度以及各关键概念间的逻辑层次关系的论证上却稍有不及。无论如何,《为承认而斗争》一书正如曹卫东在校译者前言中所言,“不仅奠定了霍耐特在法兰克福学派内部的学术地位,而且也把他推到了当代实践哲学理论的争论中心。”
责任编辑:王之刚
关键词:霍耐特;承认;类型学;蔑视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5-0117-05
一、霍耐特承认理论的渊源
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核心人物,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现任所长阿克塞尔·霍耐特因其对承认理论的深入探索而获得了国际社会科学界的广泛认同。他的代表作《为承认而斗争》是集中论述其承认理论的经典,在该书中,霍耐特在早期黑格尔承认学说和米德社会心理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完善的承认一蔑视理论。这样,霍耐特就获得了一种不同于以往政治哲学中为生存而斗争的社会动力机制,形成了以蔑视作为社会动力学的独特视角。因此,承认理论无论作为一种解释理论还是作为一种实践哲学,都体现了其独有的理论视角,是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更为经验化的补充。此外,霍耐特的行文风格比起乃师哈贝马斯更容易为普通读者所接受,相对于《交往行动理论》0晦涩繁复的典型的德国古典哲学行文风格,《为承认而斗争》的行文用语要简单明快的多,其采用的概念形式也更为日常口语化,但其蕴含的深刻意蕴并未因此而稍有减少。
像绝大多数科学成就一样,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也不是凭空而起的主观臆断。就其理论传承而言,至少牵涉到乃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理论、米德的社会心理学、福柯的权力理论等。但就在《为承认而斗争》这本专著中的重要性而言,黑格尔耶拿时期的哲学和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无疑是重中之重。若要在这两者中再分个高下,则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加基础的地位,“如果没有黑格尔相互承认理论,就不会有霍氏承认理论;但是不能说,没有米德社会心理学,就不会有霍氏承认理论。”
(一)黑格尔早期承认学说
霍氏对黑格尔早期理论的重视主要集中在由于主体间互动而产生独立自我意识的承认学说中。这种学说完全不同于霍布斯、卢梭等经典政治理论家对早期人类状态的描述。社会动力不再是如经典政治理论家所言的原子个人式的你死我活的斗争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契约国家。“黑格尔建议,第一步就是用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范畴取代原子论的基本概念。”所谓原子论,主要是指霍布斯对于人的初始及现实状态的描述,霍布斯认为,“人类在机械的意义上,就像一台自我运转的机器,人的特异之处就在于他们为了关心未来的幸福而不断地努力。只要一个人遇到另—个人,这种预期行为就会扩大成一种权力行为,它与生俱来,起着防御作用。”这就是霍布斯人与人的关系类似于狼与狼的关系的理论基础。这种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在霍耐特看来,完全搞反了民族与个人、整体与个体的发生学意义上的关系。其原因黑格尔早已论述过:“民族……在本质上先于个体。如果孤立存在的个体根本不能自足,他就必须与一个整体的民族全体相关联,正如其他部分也与其整体相关联一样。”因此,“任何一种社会哲学理论主要不是来自孤立主体完成行为的过程,而是来自伦理的约束,因为主体总是已经活动在伦理约束的框架中。所以,与原子论的社会学说相反,必须假定一种永远呈现着主体间共存的基本要素的处境乃是人类社会化的一种自然状态。”那么,这种自然状态如何过渡到道德实践与政治制度呢?这就牵涉到了黑格尔的承认学说,黑格尔认为,“主体之间为相互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产生了一种社会的内在压力,有助于建立一种保障自由的实践政治制度。个体要求其认同在主体之间得到承认,从一开始就作为一种道德紧张关系扎根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且超越了现有的一切社会进步制度标准,不断冲突和不断否定,渐渐地通向一种自由交往的境界。”
事实上,黑格尔在其青年时代的论著《伦理体系》中已经初步建立了后来为霍氏所发挥的承认结构,这就是霍氏整理出的黑格尔早期的承认结构框架:
但是青年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是建立在其思辨哲学的基础之上的,“回顾青年黑格尔的理论模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他的思想之所以发挥出效力,部分地得益于理性的唯心主义前提,而在后形而上学思想条件下,这些前提再也无法维系了。”虽然其说服力对于霍氏而言并不随着形而上学的整体衰落而有所减弱,但毕竟时代背景已经转变,要真正复活黑格尔的理论就必须顺应历史潮流,对黑格尔的思辨理论进行经验改造。这就需要借助于米德的经验社会心理学了。
(二)米德社会心理学
由于哲学整体语境的转化,霍氏认为黑格尔的理论在如下三个方面需要加以经验的改造。第一,黑格尔虽然认为实践中的自我的形成依靠的是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但“他没有把主体间关系看作是社会世界中的经验事件,而是把主体间关系纳入了单一心智之间的构成过程”。因此,我们首先就要“根据经验的社会心理学来重构黑格尔的原始命题。”第二,在承认的类型学问题上,黑格尔理论也具有形而上学的性质,黑格尔从主体间性理论出发,完全抽象地论述承认的不同类型,这在霍氏看来是无法为当今学界所接受的。因此,“我们利用这一类型学说来对黑格尔哲学进行合乎时代的重构之前,就需要一种关于承认形式的经验现象学,只有它才能检验并在必要的时候纠正黑格尔的理论计划。”第三,在黑格尔那里,三种承认形式遵循着以道德斗争各阶段为中介的发展过程的逻辑,但是这种发展逻辑也完全是由纯粹思辨的、高度复杂的断言所组成的,因此霍氏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黑格尔假设的承认的发展阶段是否经得起经验的质疑?第二,相互承认的诸种形式是否反映了相应的社会蔑视经验?最后,是否能在历史上或社会学上证明这些蔑视形式实际上就是社会冲突的原始动机?”
具体说来,如何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来完成对黑格尔观念的自然主义转化呢?霍氏在《为承认而斗争》的第四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霍氏认为,“人类主体同一性来自于主体间承认的经验,这一思想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中以自然主义思想为前提得到了最彻底的发展。”与黑格尔不同的是,米德的承认理论不是通过思辨的哲学论证而是“通过对心理学的对象领域进行认识论检验这一迂回途径获得了主体间性理论前提”。这种心理学的方法的哲学基础则是从杜威、皮尔士那里发展出来的实用主义思想,“即正是在行为表现之际就使行为受到质疑的特殊处境中,人类才获得了认识”。这就是说,米德试图用对现实经 验中实际观测到的现象的处理来代替黑格尔的抽象理论思辨进路,但他们两人要达到的目标却殊途同归,即都是力图探求主体性意识的发生学原理。米德认为“心理学如果进入了行为者对待互动伙伴而遇到危险时所采取的视角,就能对主体性意识的发生机制有所认识。”为了进一步详细探讨主体形成的经验过程,米德把自我分成了两个层次,即“主我”与“客我”。客我“仅仅反映他者眼中自我的形象,所以仅仅把自我的瞬间活动作为已经过去的东西保持下来”,主我“则代表了自我的一切现实行为未受制约的原动力”。
正是通过对客我与主我的区分以及对两者在自我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不同作用的论述,米德成功地完成了对黑格尔理论的自然主义转化。“只有在学会了从符号意义上再现的第二人称视角来认识他自己的行为时,主体才能获得一种自我意识。这一命题可能揭示自我意识发展依赖于第二主体存在的心理学机制,所以从自然主义角度对黑格尔的承认学说提供了论证:如果没有使互动伙伴做出反应的经验,个人就根本不可能借助于能够自我认识的话语来影响自己,进一步把自己的行为理解为他自己的个人所产生的东西。”
二、承认的类型学探析
通过对黑格尔与米德理论的创造性重构,霍耐特详细阐述了自己关于承认理论的论点,并在承认的类型学的基础上提出了“蔑视”这一概念,并认为正是由于蔑视的存在导致了为承认而斗争的社会动力学基础。具体说来,承认的类型分为:爱、法律、团结这三种类型;与之对应的蔑视形式则为:强暴、剥夺权利、侮辱。可以看出,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试图涵盖包括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宏大抱负不同,霍耐特所论述的承认与蔑视的三种类型仅仅阐明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其理论要旨在于主体行动的实践性。从霍耐特对承认的理论论述中,我们也可以发现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主、奴关系经典论述的影子,如果说黑格尔试图通过主、奴关系的辩证法阐明市民社会的形成机制,那么霍耐特则是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平等主体之间的那种不可随意破坏的承认结构。
(一)爱
在主体形成的原始阶段,爱这一承认范畴起着最为基本的作用,因此在承认的类型学中,爱具有最为根本的地位。“主体间爱的经验有助于产生情感信赖的基本层面,它们不仅在需要与情感的经验中,而且在这种经验的表达中,都构成了一切自尊态度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承认结构的一种类型,爱这一范畴并非狭义上的两性或同性之间的爱欲关系,而是一个中性的范畴。“这里应该把爱的关系理解为一种本源关系。当少数人之间的强烈情感依恋以友谊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情侣关系之间的爱欲关系模式构成爱的关系时,就出现了这种本源关系。”黑格尔用这样一个命题揭示了爱的关系的本质层面,即爱必须被理解为“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
在爱的关系中,对主体自我意识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则是母子间的关系,即儿童自我意识的形成及母亲对孩子自我意识形成的承认。但在这个研究领域之中,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精神分析理论却只从婴儿自身内部的利比多冲动出发,从本我与自我的对立产生的动力出发,即只从单个主体出发而不从主体间性出发来进行自我意识形成过程的研究。这就导致了传统精神分析领域对这个问题研究的错误路向,因此霍氏认为必须用承认理论对传统的精神分析理论进行一次彻底的改造,“与这种正统观念相反,精神分析理论框架需要沿着社会互动的不同维度而展开,在这些社会互动维度上,儿童通过与他者建立情感关系,学会自视为独立的主体。”那么,用一种什么样的合适的理论来改造传统理论呢?这就是霍氏在唐纳德·文尼柯特和杰西卡·本雅明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客观关系理论”。“精神分析的客观关系理论代表了在理论上对上述诸种挑战做出回应的第一种努力。这种理论在利比多冲动组织之上补充了他者的情感关系,并把这种关系作为走向成熟过程的第二个构成要素,这就进一步考虑到了儿童早期互动经验的心理学意义。”但是霍耐特又认为,使客观关系理论特别适合于承认关系现象学意图的并非它使得心理说明从主体向主体间的扩展,而是在于“它使成功的情感约束依赖于共生状态和自我肯定之间的平衡能力,这是在早期儿童时代所获得的;在这种特殊的意义上,它才能够令人信服地把爱描述为承认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法律
如果说爱是主体间共生与区分的依赖性,那么法律则是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如果说爱是“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那么法律则是“普遍化他者”的结果。“在法律中,黑格尔和米德建立这种联系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只有当我们反过来认识到必须对他者承担规范义务时,才能把自己理解为权利的承担者。”但是黑格尔与米德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却存在重大差异。米德的法律观是传统的基于身份认同的法律观,“单个主体在主体间获得承认,仅仅是因为他是基于劳动分工组织起来的社会的成员。”这就意味着,不同的劳动分工导致了不同的法律承认,在法律承认中经济基础与文化等级起到了一种区分机制的作用。而黑格尔的法律观则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观,即只要是国家之内的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在法律承认上,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法律体系可以被理解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表达,按照它的内在要求,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与特权。”事实上,米德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就是霍氏要在“团结”这一范畴中所要论述的承认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社会不同阶层间的相互承认。他们两者之间的差别“如使用康德的表述方式所显示的那样,我们在第一种情况下[即法律承认的情况下](即黑格尔的法律观,笔者注)所处理的是对‘个人意志自由’的普遍尊重,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社会重视的情况下](即米德的法律观,笔者注)所处理的是对个体成就的承认,其价值是依据社会认为他们重要的程度来衡量的。所以,在法律上把一个人当作人来承认不可能认可任何其他标准,但对他们的特性与能力的重视,至少隐约地借助了一种标准尺度,必须依据这一尺度来判定他们的轻重大小。”
可见,法律承认并不需要任何其他的社会标准,而仅仅基于自我意识的独立性,在这种社会对其意识独立性的承认之中,即他者对自我的普遍尊重之中,个人逐渐获得了自尊感。而自尊对于传统社会而言,仅仅是少数人的特权。那么,通过权利而表现出来的法律承认维度在现实社会中具体又可以分为几个层面呢?霍氏在这里同样又在借鉴其他理论家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的三个层面,即“将个体权利分为保障自由的人权,保障参与的政治权和保障基本福利的社会权利。”与之对应,在历史中可以粗略地说,“人权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利发展于19世纪,而社会权利发展于20世纪。”可见,与爱的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具有历史性,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演化,从不平等的承认到全面平等的承认,法律“沿 着规划好的道路向前推进,就是想更高程度的平等推进,构成社会地位的财富的增长,也就是被授予社会地位的个人数目的增多。”
(三)团结
与爱的两个主体之间为了获得独立性而相互承认的关系不同,也与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个体之间的平等承认关系不同,“团结”这一承认范畴描述了一个价值伦理共同体内部与不同共同体之间的承认。“黑格尔和米德运用‘伦理’和民主化劳动分工,都是为了挑选出唯一的、在规范意义上具有特殊要求的价值共同体,而每一种给予重视的承认形式都必然要收纳在这一共同体之中。”
因此,在受到社会承认的有着某类贡献的价值共同体之中,个体之间的行为才能够表现为团结,团结在这个意义上是与前述的“社会重视”概念相关的。但是在价值共同体内部的合作与在价值共同体之间的合作是存在差别的,这也是法律与团结这两种承认模式的本质区别所在。“在地位群体之内,主体作为特殊的个人相互重视;因为人们共同的社会立场,这些个人共有那些以社会价值尺度为基础被赋予了某种社会地位的特性和能力。在地位群体中间,我们发现了等级化分类的重视关系,这就使社会成员能够重视他们的阶层之外的主体,因为他们的特性与能力也在文化上预定的程度上对集体共同价值的实现有一定的贡献。”这就是说,团结不仅在价值共同体之内,在价值共同体之间也能够运用这一范畴进行承认现象学的分析。这也就暗示了一种价值多元论,即允许在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种类不同等级并且能够相互承认的价值观一虽然这种价值多元的背后依然是以主流价值为其规范。故此,“正是一种价值多元的形式,虽然是以特殊阶层和特殊性别语汇来规定的形式,构成了成功程度和个体社会价值得以限定的文化取向框架。在这一语境中,社会荣誉概念渐渐融入了社会声望概念”。在这里,承认的不同程度由传统社会的荣誉概念转向了现代社会的声望概念。为了更高的社会声望,不同的价值共同体之间产生了社会动力学意义上的价值竞争,“在现代社会,社会重视关系从属于永久的冲突,不同的群体在冲突中以符号力量为手段,参照普遍社会目标,努力提高与他们的特有生活方式相联系的能力的价值。”个体为了价值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而斗争,这就使得团结的承认经验“允许个体获得的实际自我关系就是一种群体自豪感或集体荣誉感。”由此,霍氏认为团结“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因主体彼此对等重视而互相同情不同生活方式的互动关系。”
可见,团结是个体发展的更高承认形式,只有“在每一个体都有能力自重的程度上,我们才可以谈到社会团结”。
(四)蔑视
对三种承认模式的否定构成了承认的反面“蔑视”,正是由于蔑视,主体被剥夺了主体间那种正当的道德关联,被蔑视的主体失去了在主体间获得其完整主体性的资格,这进一步导致了反抗的形成,社会动力的机制于是主要不是为生存而斗争的反抗形式,而是为承认而反抗蔑视的斗争。无论对应于爱的强暴、对应于法律的剥夺权利还是对应于团结的侮辱,其共同点在于都是对承认的从而对作为完整人格的否认(用霍耐特自己的话说,就是对“个人同一性”的否认),只是否认的范畴分立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强暴是对个人肉体的不顾其意志的否认,而个人身体通过爱的形式本应得到社会中所有其他个人的尊重,正是通过这种尊重个人才获得了最为基本的自信。因此,强暴非但是对个人肉体的摧残,更为重要的是对其基本自信的摧毁。剥夺权利则是对主体法律地位的否定,使主体丧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种在社会中得到普遍认同,从而使自我成为法律主体的能力,剥夺权利典型的后果是导致个人自尊的失落。而侮辱则是对个人在群体中努力获得更高承认程度的否定,其导致的后果是个人失去基本的自重。
通过承认—蔑视这对社会动力学张力,霍耐特从—个较新的理论视角阐明了一种规范的社会理论,而这一规范的社会理论又具有很强的经验相关性。以承认的基本形式为批判基点,就有可能找到社会非正义的理论与经验根源,从而重建规范的社会正义理论。这种规范的社会理论在阐明道德发展的动力以及贴近社会经验方面,显然比哈贝马斯通过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行动理论和罗尔斯抽象论证的正义论更有着很大的优势,但在理论论证的逻辑严密程度以及各关键概念间的逻辑层次关系的论证上却稍有不及。无论如何,《为承认而斗争》一书正如曹卫东在校译者前言中所言,“不仅奠定了霍耐特在法兰克福学派内部的学术地位,而且也把他推到了当代实践哲学理论的争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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