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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湿地公园建设中湿地保护与恢复问题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相关内容做了概述,分析了城市湿地公园发展中的存在问题,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多个角度与方面提出了湿地公园建设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措施,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望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实践。
【关键词】湿地公园;湿地保护;恢复;措施
1、前言
作为湿地公园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方面,对湿地保护与恢复的探讨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湿地保护与恢复问题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2、城市湿地公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已制定了湿地公园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法律细则,而我国湿地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在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这对湿地保护和利用是十分不利的。同时由于缺乏湿地保护应有的生态补偿机制,农牧民封育禁牧、退耕(牧)还泽(滩),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了眼前的经济收入,因此农牧民参与湿地保护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2.2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目前,湿地管理涉及农业、林业、水利和环保等多个政府部门,呈多部门管理的状态。这种多部门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混乱、缺乏协调性、责任不清和落实难以到位的状况,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各单位多从本部门的任务和需要出发,在环境保护与生产任务完成之间形成多种矛盾,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3、湿地公园建设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措施探讨
3.1基质恢复
3.1.1地形塑造:针对因地势起伏引起的基底易受侵蚀或沉积的湿地区域,通过削高填低或挖低填高等方式,使其外观形态发生变化,为营造多样的湿地生境、创造丰富的湿地景观层次提供条件。
3.1.2表土保护利用:对于基质条件较好的濕地区域,动工之前,剥离湿地表土,将适合湿地植物生长的原有表土单独堆放,施工完成后运回原位或应用在其他土壤条件较差的湿地区域,保证区域内质量良好的表层土得到充分保护或利用。
3.1.3回填覆盖:对于基质较薄或缺少湿地植物种植土的湿地区域,利用分层、种植坑、种植槽或种植带等方式,回填不同厚度的基质以满足不同生活型植物所需的基质条件,改良基质的理化特性,达到恢复湿地基质的目的。
3.2植被恢复
对于湿地公园内存在明显水位梯度的区域(岸带一浅水区一中心水域),恢复成中生、湿生,挺水、浮叶、沉水植物相结合具有分带特征的湿地植被带。湿地植被恢复应结合湿地水质改善措施,通过湿地植被的恢复使湿地水体自净能力得到提升。
3.2.1湿地植物带恢复:常水位出露滩地植被带恢复,以种植低矮湿生植物的幼苗为主;常水位以下植被带恢复,以种植高大挺水植物的幼苗或繁殖体为主;滨水带植被恢复以种植湿生灌木的繁殖体或幼苗为主。
3.2.2湿地边界植被恢复:边界隔离带植被配置应以种植高大乔木和灌木为主;护岸植被带配置以种植根系发达的灌木为主。
3.2.3水质净化区植被恢复:水质净化区湿地植被应选择污染净化能力较强的种类,提高湿地水体污染物去除效果。浅水区采用带状种植或者片状种植方式构建湿地植物净化帶,深水区植被恢复采用浮岛水培种植方式或恢复沉水湿地植被。
3.3水环境恢复
根据湿地公园与外界水源的联系方式,采用相应的生态用水保障措施和水质净化措施确保湿地公园用水量和水质得到改善。
3.3.1生态用水保障:通过湿地生态补水、滞水以及湿地生态节水等措施实现生态用水保障,其中生态补水可采用异地水资源调度和中水再利用方式实现;滞水可通过在湿地公园出水口修建拦水坝或橡胶坝方式实现;湿地生态节水可通过减少高耗水植被种植面积间接实现水资源的节约。
3.3.2水质净化:在提高湿地自净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营造人工湿地,达到水质改善的目的。对于水源为中水的湿地公园采用潜流湿地和表流湿地相结合的模式作为污染处理人工湿地。以自然降水、上游来水或有农田径流进入湿地的湿地公园,在湿地公园水源入口处可建立表流湿地实现净化功能。
4、生态恢复
4.1规范湿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湿地保护这一块儿正处在探索和补足期,缺少针对性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现在与湿地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水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一些相似的法律中,湿地的合法管理、保护利用、可持续开发、依法监督等都存在各种各样不足的地方和现象,这不仅影响到湿地保护的有效性,也使同种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在缺少完善的湿地保护法情况下,湿地保护的工作很难进行,只有通过完善湿地立法工作、建立起有效且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湿地的合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才能从根本上,一步一步的解决这个问题。
4.2通过科技手段支撑湿地保护工作
现在的湿地保护的研究和同等的科技支持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对湿地的观测、保护等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都不能有效的保护湿地的规律发展。因此要运用到当下科技手段提升对生态系统的定期观测和动态测试体系,掌握湿地的可再生资源和环境的情况,为湿地的保护利用提供科技的支持和科学的依据。
4.3提升工作人员监管意识
现今湿地的保护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现在全社会都还缺乏湿地应该保护的重要意识,对湿地存在保护价值和重要性缺少正确的认知。需要先关部门重点加大湿地的重要性宣传和保护措施施行,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另外,湿地工作人员是面临整个湿地保护的直接工作人员,提升其相关意识更是重中之重,只有真正发挥工作人员的相关意识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同时也需要加强教育的宣传,同步同等的把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作为重中之重的政策来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湿地公园建设中湿地保护与恢复问题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湿地保护与恢复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其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关键词】湿地公园;湿地保护;恢复;措施
1、前言
作为湿地公园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方面,对湿地保护与恢复的探讨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湿地保护与恢复问题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2、城市湿地公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已制定了湿地公园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法律细则,而我国湿地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在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这对湿地保护和利用是十分不利的。同时由于缺乏湿地保护应有的生态补偿机制,农牧民封育禁牧、退耕(牧)还泽(滩),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了眼前的经济收入,因此农牧民参与湿地保护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2.2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目前,湿地管理涉及农业、林业、水利和环保等多个政府部门,呈多部门管理的状态。这种多部门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混乱、缺乏协调性、责任不清和落实难以到位的状况,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各单位多从本部门的任务和需要出发,在环境保护与生产任务完成之间形成多种矛盾,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3、湿地公园建设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措施探讨
3.1基质恢复
3.1.1地形塑造:针对因地势起伏引起的基底易受侵蚀或沉积的湿地区域,通过削高填低或挖低填高等方式,使其外观形态发生变化,为营造多样的湿地生境、创造丰富的湿地景观层次提供条件。
3.1.2表土保护利用:对于基质条件较好的濕地区域,动工之前,剥离湿地表土,将适合湿地植物生长的原有表土单独堆放,施工完成后运回原位或应用在其他土壤条件较差的湿地区域,保证区域内质量良好的表层土得到充分保护或利用。
3.1.3回填覆盖:对于基质较薄或缺少湿地植物种植土的湿地区域,利用分层、种植坑、种植槽或种植带等方式,回填不同厚度的基质以满足不同生活型植物所需的基质条件,改良基质的理化特性,达到恢复湿地基质的目的。
3.2植被恢复
对于湿地公园内存在明显水位梯度的区域(岸带一浅水区一中心水域),恢复成中生、湿生,挺水、浮叶、沉水植物相结合具有分带特征的湿地植被带。湿地植被恢复应结合湿地水质改善措施,通过湿地植被的恢复使湿地水体自净能力得到提升。
3.2.1湿地植物带恢复:常水位出露滩地植被带恢复,以种植低矮湿生植物的幼苗为主;常水位以下植被带恢复,以种植高大挺水植物的幼苗或繁殖体为主;滨水带植被恢复以种植湿生灌木的繁殖体或幼苗为主。
3.2.2湿地边界植被恢复:边界隔离带植被配置应以种植高大乔木和灌木为主;护岸植被带配置以种植根系发达的灌木为主。
3.2.3水质净化区植被恢复:水质净化区湿地植被应选择污染净化能力较强的种类,提高湿地水体污染物去除效果。浅水区采用带状种植或者片状种植方式构建湿地植物净化帶,深水区植被恢复采用浮岛水培种植方式或恢复沉水湿地植被。
3.3水环境恢复
根据湿地公园与外界水源的联系方式,采用相应的生态用水保障措施和水质净化措施确保湿地公园用水量和水质得到改善。
3.3.1生态用水保障:通过湿地生态补水、滞水以及湿地生态节水等措施实现生态用水保障,其中生态补水可采用异地水资源调度和中水再利用方式实现;滞水可通过在湿地公园出水口修建拦水坝或橡胶坝方式实现;湿地生态节水可通过减少高耗水植被种植面积间接实现水资源的节约。
3.3.2水质净化:在提高湿地自净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营造人工湿地,达到水质改善的目的。对于水源为中水的湿地公园采用潜流湿地和表流湿地相结合的模式作为污染处理人工湿地。以自然降水、上游来水或有农田径流进入湿地的湿地公园,在湿地公园水源入口处可建立表流湿地实现净化功能。
4、生态恢复
4.1规范湿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湿地保护这一块儿正处在探索和补足期,缺少针对性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现在与湿地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水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一些相似的法律中,湿地的合法管理、保护利用、可持续开发、依法监督等都存在各种各样不足的地方和现象,这不仅影响到湿地保护的有效性,也使同种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在缺少完善的湿地保护法情况下,湿地保护的工作很难进行,只有通过完善湿地立法工作、建立起有效且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湿地的合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才能从根本上,一步一步的解决这个问题。
4.2通过科技手段支撑湿地保护工作
现在的湿地保护的研究和同等的科技支持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对湿地的观测、保护等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都不能有效的保护湿地的规律发展。因此要运用到当下科技手段提升对生态系统的定期观测和动态测试体系,掌握湿地的可再生资源和环境的情况,为湿地的保护利用提供科技的支持和科学的依据。
4.3提升工作人员监管意识
现今湿地的保护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现在全社会都还缺乏湿地应该保护的重要意识,对湿地存在保护价值和重要性缺少正确的认知。需要先关部门重点加大湿地的重要性宣传和保护措施施行,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另外,湿地工作人员是面临整个湿地保护的直接工作人员,提升其相关意识更是重中之重,只有真正发挥工作人员的相关意识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同时也需要加强教育的宣传,同步同等的把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作为重中之重的政策来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湿地公园建设中湿地保护与恢复问题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湿地保护与恢复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其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