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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城市建设中一个做出特殊贡献的群体。由于此群体的特殊性,其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得到普遍关注。本文从工伤保险制度角度对其涉及到的权益保护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完善
农民工多从事高风险行业。国家历来重视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虽然已经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亟待完善。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现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2009年,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引起广泛关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之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据统计,到2011年底仅仅只有6800多万农民工被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因此,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值得重视。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不愿意为农民工参保是主要原因
大部分企业为规避职业病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取频繁轮换劳动者方式来躲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同时,还存在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瞒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现象。主要表现形式是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2.农民工群体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一是农民工未受到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也不知道自己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严重损害着自己的健康,维权意识差。二是由于文化水平低,对工伤保险的了解也比较少。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对于“工伤保险”了解甚少,许多人甚至从未听说工伤保险。
3.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是直接因素
农民工与其雇主签订的通常是短期的或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每天临时雇佣人员,可能连雇员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难以确定某些慢性职业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足够的证据和相关诊断证明。由于事因归属不明,责任难以认定,企业间又往往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受害农民工在维权路上四处碰壁,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4.工伤事故后赔付程序复杂是主要因素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程序十分复杂,花费的时间相当长。这些会使工伤者心力交瘁,所以,实际上,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般都选择和企业私了来进行赔偿。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途径
1.加强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制建设
一是从相关立法上,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梳理劳动法规范,使其更具体明确,提高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以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构建农民工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一是优化工伤预防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监测和监控等方面的投入。二是通过科学预算确保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三是确保工伤预防的科研经费等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经费和对工伤伤残人员职业康复训练经费的及时到位。
3.制定针对性的特定工伤保险条款
一是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征,应将年度投保改为月度投保,在费率制定上,应参考其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二是针对某些慢性职业病的理赔,保险责任期应遵循“期内发生制”,即只要能认定该职业病是在某工作场所感染的,则无论何时发现,雇主均应进行赔付。三是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社保基金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然后由社保等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予以追讨。
4.简化农民工工伤处理和保险认定程序
在程序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可设立类似于“支付令”的制度。对于已经确认了工伤的职工,如果用人的一方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以向法院提交治疗费用或工资的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其他预期必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法院核查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5.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障长效机制
要对“预防-康复-补偿”模式进行深入改革,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伤保障长效机制。应立足于现有体制,强化工伤补偿方面执行力。要创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农民工能及时获得充分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工伤保险原则,做好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康复使其尽可能回归社会和生活。
6.发展商业保險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要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引入商业保险因素。目前的工伤保险是由政府保障,其特点是需否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因此,作为主要保险手段,其保障程度有限,人口出生率尺度,且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受害者需求。在社会工伤保险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将工伤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完善
农民工多从事高风险行业。国家历来重视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虽然已经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亟待完善。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现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2009年,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引起广泛关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之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据统计,到2011年底仅仅只有6800多万农民工被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因此,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值得重视。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不愿意为农民工参保是主要原因
大部分企业为规避职业病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取频繁轮换劳动者方式来躲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同时,还存在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瞒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现象。主要表现形式是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2.农民工群体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一是农民工未受到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也不知道自己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严重损害着自己的健康,维权意识差。二是由于文化水平低,对工伤保险的了解也比较少。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对于“工伤保险”了解甚少,许多人甚至从未听说工伤保险。
3.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是直接因素
农民工与其雇主签订的通常是短期的或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每天临时雇佣人员,可能连雇员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难以确定某些慢性职业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足够的证据和相关诊断证明。由于事因归属不明,责任难以认定,企业间又往往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受害农民工在维权路上四处碰壁,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4.工伤事故后赔付程序复杂是主要因素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程序十分复杂,花费的时间相当长。这些会使工伤者心力交瘁,所以,实际上,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般都选择和企业私了来进行赔偿。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途径
1.加强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制建设
一是从相关立法上,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梳理劳动法规范,使其更具体明确,提高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以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构建农民工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一是优化工伤预防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监测和监控等方面的投入。二是通过科学预算确保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三是确保工伤预防的科研经费等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经费和对工伤伤残人员职业康复训练经费的及时到位。
3.制定针对性的特定工伤保险条款
一是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征,应将年度投保改为月度投保,在费率制定上,应参考其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二是针对某些慢性职业病的理赔,保险责任期应遵循“期内发生制”,即只要能认定该职业病是在某工作场所感染的,则无论何时发现,雇主均应进行赔付。三是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社保基金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然后由社保等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予以追讨。
4.简化农民工工伤处理和保险认定程序
在程序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可设立类似于“支付令”的制度。对于已经确认了工伤的职工,如果用人的一方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以向法院提交治疗费用或工资的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其他预期必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法院核查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5.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障长效机制
要对“预防-康复-补偿”模式进行深入改革,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伤保障长效机制。应立足于现有体制,强化工伤补偿方面执行力。要创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农民工能及时获得充分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工伤保险原则,做好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康复使其尽可能回归社会和生活。
6.发展商业保險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要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引入商业保险因素。目前的工伤保险是由政府保障,其特点是需否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因此,作为主要保险手段,其保障程度有限,人口出生率尺度,且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受害者需求。在社会工伤保险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将工伤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