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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笔者自然生活的条件和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持社会平衡的要素。从我国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情况来看,突发事件的种类增多且频率增高,这对社会公共安全,公众的权益,社会的稳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配合以及严密把关的情况下,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以及群众造成的损害逐步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问题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不足之处仍然存在,我国在环境行政应急体制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框架。我国突发环境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还不够规范,环境行政应急启动机制也不完备,为了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信息报告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学者以及司法工作者也在努力寻找解决办法。司法机关在环境行政应急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作用,也是需要有具体的法律支持以及具体制度的强化。诸如此类,环境行政应急制度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突发事件发生时,怎样行使环境行政应急权,对环境行政应急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给予重视,并将出现的问题解决。从而促使我国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以环境行政应急制度来解决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的困境。本文首先对环境行政应急的基本理论做出了界定,其次对国外环境行政应急的立法例进行总结并做出评价,最后对我国环境行政应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从四个方面给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应急制度的意见与建议。环境行政应急制度,需要结合行政应急制度与环境应急制度,两者相互结合,才能构建适用度极高的环境行政应急制度。我国环境行政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它自身的特点,不能与其他制度混同比较,所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按照中国特有的国情来具体实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应急制度,需要结合国外的法律体系和结构,择取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完善的立法进行借鉴。在环境行政应急制度的构建中,笔者认为,需要以制度的不完善作为切入点,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法。规范政府环境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为环境行政应急制度的运行奠定了基础。同时,完善的环境行政应急启动机制为环境行政应急制度提供了助力,更重要的是要正确发挥政府在环境事件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环境行政应急制度中,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的恢复。为了拥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环境行政应急制度的构建以及完善是非常迫切需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