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关键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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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土地类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因为土地行政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案件多年来都在上升,土地行政可以分为三类:土地行政的确权、土地行政的处罚和土地行政的案件处理,这三种案件的差别较大,有着各自的特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有将其特点恰到好处把握,才能准确地对行政的行为作出认定,对所依据的信息、遵守的法令和适用的情形作出判断,从而可以对其进行准确、有效、合法地处理。
  关键词:土地诉讼;行政处罚;确权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77-01
  作者简介:项鹏举(1979-),男,内蒙古乌审旗人,乌审旗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
  一、土地行政案件的分类
  (一)土地确权行政案件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方面的争议,被称为土地的权利归属矛盾,就是说政府的机关对于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和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对于土地的权利归属而作出行政裁决。决策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行政方面的管辖权利的过程,在这种情形下,应视为所有者有权利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权审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应该由个人协商解决,如果商酌不成的,将交由政府来解决。单位之间如果有矛盾,则应由县级及以上的行政部门来处理;个人和个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矛盾,应该由乡级的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来分析解决。当事人如果对于政府部门的处理方案不满意的,可以自接到处理的决定之日起半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土地行政处罚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土地行政的处罚可大概分为下列五种:①对交易或者以其他手段违法让与土地权的行为作出惩罚;②对破坏占用地产的行为作出处罚;③对没有经过上级的政府批准的占地违法而进行惩处;④对违规使用土地的人员及其行为作出惩罚措施;⑤对其他违法所为的处罚。
  (三)土地行政处理案件
  行政部门对把土地使用的权利收回的处理决定而引发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交易转让法》对国有的土地的使用转让权利而作出明确划定,在下列的情形下可以收回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利:①为公共的福利对土地有需求的;②为进行城市的规划而进行改建,从旧城区新建的需要处理调整利用土地的;③土地的交易数量较大,有偿使用合同期满,土地使用人员没有继续申请使用或者申请过续用但没有获得上级核准的;④由于单位撤并、移址等原因,暂停使用原来规划的公有的地产;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准许停用的。
  二、审理土地行政案件应把握的问题
  (一)土地行政确权案件
  将确定土地的行政确权的案件中的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十六条和国土资源部的《土地权利归属争议的调查方法》规定:个人或个人的土地产权矛盾只有县镇处理单位之间(除区去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来管辖的案件),土地的所有制只能依靠县级的政府之间的处理单位和单位来规定。以上法律的规定表明,除去规定的区级市级政府、省级政府、国务院所管理的土地权属的矛盾范畴之外,申请上述的政府所解决管理范畴外的矛盾,也不能代理人来作为被告者。
  (二)土地行政处罚案件
  此类案件应按照行政的处罚管理的办法,如前文所描述,对于交易或者以其他的方式非法转移土地开发的权利、破坏及未经批准进行占地、批地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包含于行政处罚之内,这应当在政府规定的范畴之内。
  (三)土地行政处理案件
  这种情形下的大量案件,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利,依法处理案件所引发的土地的拥有权证明,这应明确对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方面的很多规定都不相符合,甚至差别较大。这些法律和法规虽然对这些行政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此类行政的行为都不包含于行政的处罚范畴之内。如果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听证条件而没有进行听证环节的的,应当认为其行政的方案是违法的。
  三、结语
  土地的行政案件较为复杂,为了将土地行政执法的能力与行政判决的水平有效提升,切实做好人民的土地权益的维护工作,使经济方面稳定建设,社会长远发展,在对待土地行政的案件时要耐心谨慎,要注意掌握不同的行政纠纷的特征,将本质把我好,使得判决公正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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